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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5人看过2024-01-22

    公司被注销后确定诉讼主体如下:

    1、企业注销登记时,清算主体或者第三人承诺企业注销登记后留下的债权债务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的,债权人可以承诺清算主体或者第三人为被告,要求其承担清算责任;

    2、企业未经清算注销登记,第三人承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中偿还债务。债权人不仅可以起诉清算主体或者承诺偿还债务的人,还可以要求共同被告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3、注销登记的企业为债权人的,有权利义务承担人的,可以直接申请变更为诉讼主体;无权利义务承担人或者权利义务承担人表示不参加诉讼的,终止诉讼。

  • 103人看过2024-01-22

    投资管理公司经营范围是由法律所明文规定的,投资公司经营范围包括:

    1、工商代理、企业形象策划、企业管理咨询、财税顾问、投资顾问、财税代理、资产托管、商务资讯;商标注册。

    2、教育资讯;翻译;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进出口业务等多个领域。每个公司注册时申请的经营范围不一样,需要区别对待的。

    3、投资管理,实业投资,投资信息咨询,经济信息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以上咨询除经纪),企业形象策划,市场信息咨询(不得从事社会调查,社会调研,民意调查、民意测验),市场营销策划、礼仪服务,会务服务,公关策划,展览展示策划,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

  • 104人看过2024-01-22
    《公司法》三分之二表决权批准的事项包括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等。这些事项必须经过股东会或者是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司章程不得对此作出另外的约定。
  • 104人看过2024-01-22

    (1)子公司受母公司的实际控制

    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拥有实际决定权,能够决定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可以直接行使权力任命董事会董事。

    (2)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关系基于股份的占有或控制协议而产生

    一般说来,拥有股份多的股东对公司事务具有更大的决定权。因此,一个公司如果拥有了另一个公司50%以上的股份,就能够对该公司实行实际控制。在实践中,大多数公司的股份较为分散,因此,只要拥有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就能取得控制地位。除控制股份之外,通过订立某些特殊的契约或协议,也可以使某一个公司控制另一个公司。

    (3)母公司、子公司各为单独的法人

    子公司虽然处于受母公司实际控制的地位,在许多方面受到母公司的制约和管理,有的甚至实际上类似于母公司的分支机构,但在法律上,子公司属于单独的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单独承担民事责任。

    子公司有自己的公司章程,有董事会等公司经营决策机构。子公司有自己的单独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属于子公司,有自己的资产负债表。子公司和母公司各以自己全部财产为限承担各自的责任,互不连带。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最大股东,仅以其对子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债务承担责任。设立子公司必须严格按照设立公司的要求提出申请,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营业。

  • 104人看过2024-01-22
    公司超越经营范围会受到处罚为,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应当及时变更经营范围,并进行相应的登记。
  • 103人看过2024-01-22
    公司不包括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是没有法人资格,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 108人看过2024-01-22
    公司章程应当由所有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必须具备的章程包括公司名称、住所、宗旨、注册资本、财产责任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章程应当进行备案。
  • 107人看过2024-01-22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

    我国《民法典》规定,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因此,公司成立日期是营业执照签发日期。

  • 109人看过2024-01-22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公司未形成延长营业期限的决议。我国公司法既未规定公司的最高营业期限,又未强制要求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因此,营业期限是我国公司章程任意规定的事项。如果公司章程中规定了营业期限,在此期限届满前,股东会可以形成延长营业期限的决议,如果没有形成此决议,公司即进入解散程序。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解散事由一般是公司章程相对必要记载的事项,股东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可以预先约定公司的各种解散事由。如果在公司经营中,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可以决议公司解散。

    (三)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有限责任公司经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可以做出解散公司的决议。国有独资公司因不设股东会,其解散的决定应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做出。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一旦受到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行政处罚时,必然引起公司解散。在程序上,公司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进行清算,并于清算结束后办理注销登记。

  • 107人看过2024-01-22

    竞业禁止义务:它所加诸于义务主体身上的是不为特定竞业行为的义务,法律或者合同对其要求是不得进行某种行为,因而从本质上讲,竞业禁止义务是一种不作为义务。

    根据我国现行法的规定,可分为法定竞业禁止和约定竞业禁止两种。由于法定竞业禁止义务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约定竞业禁止义务源于双方的约定,在司法实践中,对二者的认定就应有所不同。

    法定竞业禁止,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是一种强制性竞业禁止,当事人不得协商免除。如我国《公司法》第148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此外,我国的《合伙企业法》中也有相关的规定。我国对法定竞业禁止的规定,多见于一些商事法律中,主要针对的是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合伙人等高级管理人员。考其立法理由,是因为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公司、企业的管理事务之人,熟悉公司的运作,掌握着公司、企业大量的商业秘密和核心竞争力,能够轻而易举的利用上述资源来换取巨大的个人利益,从而严重影响公司、企业的合法利益,若允许他们一方面为公司经营,一方面为自己或他人从事同类事务,不能排除有为私利损害公司利益的嫌疑。

    约定竞业禁止,是当事人基于合同的约定而产生的。对于约定竞业禁止,我国尚无法律明文规定,只是散见于一些行政法规及地方性法规中。劳动部(1996)355号文件《关于企业职工流动中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规定掌握经营信息、秘密的职工在解除劳动契约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直接或者间接任职,并不得泄露原单位的商业秘密。用人单位应当向受到此种就业限制的雇员支付一定的合理的补偿。”国家科委1997年7月印发的《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家建材局科技司《关于国家重点科技攻关项目成果知识产权保护的通知》及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和珠海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的地方性法规也规定了离职后的约定竞业限制。从上述法规中,可见,单位员工在离职后,没有法律的强制性竞业禁止的规定,只是单位为防止员工任意跳槽泄露商业秘密,造成对自己利益的损害,通过与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契约,约定竞业禁止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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