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只要各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一致,私下签的协议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便具有法律效力。
私下签署的协议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私下签署的协议就是无效的。
合同又称为契约、协议,是平等的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合同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发生了权利、义务关系;或者使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按合同履行义务,就要依照合同或法律承担违约责任。
1、实际出资人不能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因为实际出资人并没有被记录在公司股东名册中,也没有在工商局进行登记;他们不具有股东资格,因此也就不享有股东权利,而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就是股东权利的一种。
2、实际出资人只能通过代持股人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或者需要先将代持股人的股份转让到自己名下,让自己成为显名股东才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在实践中股权转让无效多数是违反《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
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1、确定合格投资者(需履行合格投资者问卷调查、风险揭示、冷静期确认,回访确认程序);
2、工商设立登记完成后,开立银行基本户;
3、开设基金募集账户,并签订《监督协议》;由合格投资者将出资注入募集账户;
4、选择托管机构及外包机构(根据情况具体确定是否选择);由托管机构出具“实际到账证明”;
5、将上述程序涉及的相关文件上传协会管理人系统之产品备案子栏。
1、申请报告;
2、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全体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5、公司董事长签署的企业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书;
6、创立大会即第一届股东大会纪要(全体发起人盖章);
7、董事会决议(全体董事签名);
8、监事会决议(全体监事签名);
9、公司章程(全体股东盖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还需提交集团章程(集团成员企业盖章);
10、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1)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任职证明;
(2)法定代表人的暂住证复印件(指外省市身份证);
11、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12、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13、公司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
14、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需提交成员企业加入集团决议;
15、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募集设立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16、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发的全套登记表格及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