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依法定程序进行注销,要成立清算组进行公告清理债权债务,如果经公告,在45天内,债权人没有申请债权视为自动放弃。如果没有公告,没有进行清算,由股东来承担法律责任。
可以查工商档案,档案中应该有该单位债权债务承受人,否则工商部门不会核准注销的。可以要求债权债务承受人承担责任。
关于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和吊销营业执照后,如何确定诉讼主体的问题
(一)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在其办理注销登记前,其法人资格及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依然存在,应以自己名义起诉、应诉。已依法成立清算组织的,可以清算组织名义参加诉讼。是否追加企业主管部门、开办单位、股东或者出资人参加诉讼,属当事人意思自治范围,当事人不请求追加的,一般不要主动追加。因无企业法人清算组织或因人员下落不明无法到庭诉讼的,可公告送达或者直接送达给清算义务人。原告只起诉企业主管部门、开办单位、股东或者出资人的,要区分情况:要求其履行清算义务的,法院可不必追加企业法人;要求其清偿企业的债务的,如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可迳行判令企业主管部门、开办单位、股东或者出资人承担清偿责任,而不必追加企业;如企业具备法人资格,仅存在投资瑕疵的,应追加企业为共同被告。
可以个别股东减资。减资是指公司的注册资金减少,形式很多,可以是按股东比例减资,也可以是其中的股东退资。如果其中一人退资,那当前的注册资金应当是剩下两个股东的注资总和。但是要注意,减资时要满足公司的最低注册资金。两个人3万,一个人10万。公司减资的流程是比较麻烦的。如果一个股东想退出。可以将其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只需在工商局做备案即可。
法律规定,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公司解散是指公司因发生章程或法律规定的解散事由而停止业务活动,最终失去法律人格的法律行为。公司解散可划分为自行解散和强制解散两种情况。自行解散,是指依公司章程或股东决议而解散,此种解散与外在因素无关,取决于公司股东的意志,由股东自由决择。强制解散是指因政府行为或法院判决而发生的解散。
公司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以解散公司: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公司章程,是由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全体股东制定,股份有限公司则是由发起人制定并经创立大会通过的,它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都有约束力。因此,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可以决议解散公司。当然,股东也可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使公司存续。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决定解散公司。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这种解散属于行政强制解散,即在公司经营活动中,严重违反了工商、税收、劳动、市场、环境保护等对公司行为进行规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由相关主管部门予以取缔公司的主体资格。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分公司解散需要提前通知。需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没有提前30天就要支付代通知金,要是提前了30天即便是口头通知的也不需要支付。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
2、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规定予以解散的。
单位不服劳动仲裁需要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