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工资要以法定代币的方式支付,不得用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真的公章,代表的是公司行为,公司会为职员的行为负责;但是私刻的公章,并不能代表公司的行为,公司并不会对所实行的行为负责。对外,不产生法律效力。
另外,私刻公章,是属于违法行为,被法律所禁止,情形严重的,将会受到刑法的处罚。
对于刻字业违反管理规定承制公章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给予行为人或者企业的负责人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治安管理处罚。如果私刻、伪造、变造公章,则应以扰乱公共秩序罪论处。
通常,企业之间借贷的表现形式是双方以协议形式直接确定借贷关系,协议内容把借款数额、利息、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都加以明确。有的还设定了保证、抵押等担保条款,并有担保单位参与签订协议。企业之间借贷除了这种典型的表现形式外,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表现形式还有如下几种:
(一)以联营形式借贷。
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这是联营的本质特征。但有的企业法人之间签订的联营协议,虽约定共同经营某一项目,协议却约定其中一方只负责出资,不参与具体经营活动,只负责在经营活动中监督资金使用情况。不论经营项目盈亏,出资方均按期收回本息,或按期收取固定利润。这是审判实践中常见的一种企业之间的借贷。
(二)以投资形式借贷。
法律意义上的投资,是指投资者通过注入资金,成为被投资者的股东,并以投入的资金对被投资的企业法人承担经营风险和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审判实践中见到有的投资合同,投资者并不对所投资的项目或对被投资的企业法人承担经营风险,也不以所投入的资金对被投资法人承担民事责任,且对所投入的资金不按股权处理,只按债权处理,无论被投资项目盈或亏,均要按期收回本息或利润。这种投资关系,本质上是借贷关系。
(三)以融资租赁形式借贷。
规范的融资租赁,是由有金融业务经营权的机构出资,向借贷人购买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并按期收取租金,承租人只有在合同期满并付清租金之后,才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但审判实践中见到有的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并不具有金融业务经营权,其出资向借贷人购买租赁物后,在提供给承租人使用的同时,把租赁物的所有权也一并让给承租人,承租人只须承担一次性或分期付清租金的义务。这实质上也是借贷关系。
(四)以补偿贸易的形式借贷。
有的补偿贸易合同,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资金,另一方必须限期归还或分批归还本金,并无偿提供一部分货物作为利息或利润。有的还约定接受资金一方必须以优惠价向对方提供货物,对购销关系双方另行结算。这种一方向另一方提供货币并要求对方归还货币的合同,在本质上仍是借贷合同。
此外,还有以买卖国库券,买卖企业债券或签订购销合同等形式借贷的。有的在签订买卖国库券、买卖企业债券合同后,卖方从对方取得货币,但并不把国库券、企业债券交给对方,或者根本没有国库券和企业债券。但到了合同约定的期限,卖方又以更高的价格把并不存在的国库券、企业债券从对方“买回”。
这里,双方给付和收回的只有货币,并无其他标的物,因此这也是一种借贷。以购销合同的形式借贷的当事人双方中,“购方”向对方“预付货款”后,到了一定的期限,又向对方收回“货款”及利息或“违约金”,双方都不打算交付和接收所“购销”的货物,或者根本就不存在所“购销”的货物。由此可见,双方实施的实际上也是一种借贷行为。
(一)股权转让合同要明确约定逾期办理工商变更的违约责任,可以约定按逾期每日一定固定数额或者按照转让价款一定比例(如等同于银行贷款利率的万分之四)的方式计算违约金,加大对出让方违约责任的惩罚力度促使其及时办理变更。
(二)要及时和出让股东外的其他股东联系,了解他们对股权出让的态度,是否同意股权转让给股东外第三人?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等等,必要时可要求参加公司的股东会表决,实时监督。或者,由出让方对公司股东会同意股权转让作出承诺或担保。
(三)在前期意向性协议及股权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由于出让方的原因导致转让无法履行的,应当赔偿所发生的全部损失及评估、调查等费用。
(四)可以采取先办理工商变更再付款的方式来确保股权转让资金的安全。
(五)可以也约定出让方逾期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属于合同重大违约,受让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且出让方应当返还全部已付资金并承担全部损失赔偿义务。
(六)可以办理由银行或者公证机构参与的资金第三方监管形式来支付款项。待工商登记完成后再由第三方将资金支付给出让方。
(七)前期的尽职调查要尽可能详细,调查的重点
1、公司的主体合法性问题,特别是股东持有的股权合法性问题以及按照法律或公司章程中是否有限制股权转让的规定。
2、公司的债权债务和资产、财务状况,可以聘请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调查的关键是股东隐瞒或者未披露的债务问题。
3、原股东的出资缴纳和验资情况,防止出现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的情况。
(八)聘请律师对公司合同及履约、行政、人力资源管理情况进行审查,对企业常见的合同违约、劳动仲裁赔偿等法律风险预先做出评估。
(九)和对方协商,预留一部分资金作为隐瞒债务或其他违约责任的赔偿金,或者约定如果出现违约情况,出让方应当继续承担责任并明确承担责任的方式。
一般公司设立程序如下:
一、发起
1)制定公司章程;
2)发起人认购首次发行的股份;
3)发起人缴纳出资;
4)全部股东缴纳完毕后,应当由法定的验资机构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5)选举董事长和监事会;
6)申请设立登记;
7)领取营业执照并公告。
二、募集
1)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2)发起人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3)由发起人不少认购于35%的股份;
4)发起人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人股书;
5)与证券经营机构和银行分别签订股票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
6)认股人认股并缴纳股款;
7)法定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8)召开创立大会;
9)申请设立登记;
10)领取营业执照并公告
三、设立流程
1、编写“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
2、刻私章:去街上刻章的地方刻一个私章,给他们讲刻法人私章(方形的)。费用大概20元左右。
3、到会计师事务所领取“银行询征函”:联系一家会计师事务所,领取一张“银行询征函”(必须是原件,会计师事务所盖红色章)。
4、银行开立公司验资户:
所有股东带上自己入股的那一部分钱到银行,带上公司章程、工商局发的核名通知、法人代表的私章、身份证、用于验资的钱、空白询征函表格,到银行去开立公司帐户,你要告诉银行是开验资户。开立好公司帐户后,各个股东按自己出资额向公司帐户中存入相应的钱。
银行会发给每个股东缴款单、并在询征函上盖银行的章。打印当日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如何转让
1、交易双方进行洽谈、对拟进行交易事项进行初步确定;
2、通知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事项,获得其同意股权转让并放弃优先认购权的承诺;
3、依照公司章程等规定进行相关的表决程序,受让方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等;
4、交易各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过渡期管理协议等;
5、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及公司管理事务的交接
1、合伙企业的生命有限。合伙企业容易设立也容易解散。一般情况下,合伙人签订完合伙协议之后,就可以宣告合伙企业成立。
2、合伙企业的责任无限,其作为一个整体,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企业通常分为:有限合伙和普通合伙两种。
3、相互代理。合伙人对外的经营行为,其他合伙人对此行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财产共有。针对合伙人所投入的资产,一般是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及使用,在未经其他合伙人的同意下,任何合伙人不可将合伙资产另作他用。
5、合伙企业利益共享。合伙企业在生产和经营中所取得以及积累的财产,归全体合伙人共有。
不需要。子公司与母公司是相互独立的法人,只要母公司已经按照法律规定出资完毕,对子公司的负债只承担有限责任。
但如果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经营负债的产生或者资产损失存在不当的干预或影响,可能需要对此承担责任,包括子公司的高管。具体可以参见公司法的规定,关于人格混同及高管的义务。
关于未签劳动合同请求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为一年,关于此类争议仲裁时效的起算日期,实务中存在争议,主要是把此二倍工资视为劳动报酬还是惩罚性赔偿。目前在实务中,大多数的地区都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部分视为惩罚性的赔偿的,从未签订劳动合同满一年开始计算仲裁时效。
此外,还需要注意一个问题,即关于二倍工资的计算方式,也是有争议的,主要有两种:
1、从仲裁时效开始一年内可以请求全部的双倍工资差额部分;
2、从仲裁时效开始一年内,仲裁时效每经过一天,双倍工资差额部分就减少一天。
对于劳动者入职到离职不超过一年的,则不存在上述争议。最后一个需要注意的就是,在实际遇到此类问题时,建议了解当地的计算方式,以便具体采取行动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