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防止股权收购的办法有:
1、通过公司章程合理限制股权转让的份额和程序;
2、提升创新能力、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增强自身实力;
3、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制度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股东除名是指股东出现特定事由的,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后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的,公司有权将该股东除名。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
收购一家公司涉及一系列复杂的法律问题及财务问题,整个收购过程可能需要历经较长的一段时间,包括双方前期的接触及基本意向的达成。在达成基本的收购意向后,双方必然有一个准备阶段,为后期收购工作的顺利完成作好准备。这个准备过程必然涉及双方相关费用的支出及双方基本文件的披露,如果出现收购不成或者说假借收购实者获取对方商业秘密的行为,必然给任一方带来损失,同时为防止被收购方有可能与他人磋商收购事宜及最终拒绝收购的问题,必须有个锁定期的约定,因此前期磋商以及意向书的签订尤其重要。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有以下规定: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五条,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履行报批义务,获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2、第十一条,股东将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股东之外的第三人,应当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有哪些规定
二、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有哪些规定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一方股东将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股东之外的第三人,应当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其他股东以未征得其同意为由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有证据证明其他股东已经同意;
(二)转让方已就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满三十日未予答复;
(三)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又不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法定退伙又分为当然退伙和除名退伙,当然退伙的情形包括: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中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当然退伙的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除名退伙是指合伙人具有过错,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将有过错的合伙人除名,能够被除名的过错包括以下几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是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被除名人接到书面的除名通知之日为除名生效之日,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认缴出资的时间并不是公司注册成立的时候,认缴出资的时间是由公司股东之间协商约定的,并且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普通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的退伙分为自愿退伙和法定退伙。
自愿退伙是指约定了合伙期限,发生了约定情形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法定退伙又分为当然退伙和除名退伙
有限公司的法人和执行董事可以为不同的人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由公司章程规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可以是同一个人,也可以是不同的两个人分别担任。有限公司法人执行董事是否必须是同一个人
二、有限公司法人执行董事是否必须是同一个人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