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看起来不难,但是在实际注册过程中会出现大大小小的问题。比如注册图形商标好还是文字商标好?注册图形商标和文字商标的优缺点有哪些?这都是申请人会碰到的一些问题,今天我们就来介绍一下图形商标和文字商标。接下来,就让华律知产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吧,希望能让大家对这方面的法律知识有个比较清晰的认识。
注册图形商标和文字商标的优缺点介绍
图形商标的优点:
1.比较直观,艺术性强,并富有感染力,有助于公司实施差异化的品牌战略;

2.不受语言的限制,不论哪国人讲何种语言,一般都可以看懂,有的一看即可呼出名称,有的即使不能直呼名称,也可以给人留下较深的印象,更利于公众识别与记忆。
图形商标的缺点:
1.与文字商标相比不利于称呼与传播,不易于呼叫,特别是较抽象的图形商标,因没有具体的称谓,有碍人们的口头交流,不便于广告宣传,影响商品的销售。;
2.图形商标的查询难度较大,与文字商标相比,注册成功的概率相对较低。
文字商标的优点:
1.文字商标同时具有形、音、意,分别用于感目、感耳、感心,能直观的传达信息,便于称呼,具有易于呼叫名称,便于宣传的特点;
2.由于文字是构成商标中的显著部分,其文字、字义、字音、字形、书写方式等起着主要的认读作用,因此易于判断区别,易于保护
3.文字商标的注册成功率较高,因为文字商标查询相对容易,可预先避免与其他商标相似,故通过审查的概率相对较高。
文字商标的缺点:
1.文字商标易受语言文字的限制,受语言、地域影响程度较大,如外国文字的商标就更难被当地人记忆和认知,这也是国际品牌一般都会再针对东道国重新注册当地文字商标的原因;
2.某些只可意会难以言明的意义,通过图形更容易传达,而文字商标在这类表达上有所欠缺。
以上就是关于注册图形商标和文字商标的优缺点介绍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遇到一些比较棘手的法律问题,而您又有委托律师的想法,我们网站有许多律师可以给你提供服务。华律知识产权为您提供关于版权、商标、专利的相关知识,上华律知识产权给您的知产加把“锁”!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十六条 【商标权】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根据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绝大多数公司不再需要验资。直接到工商局去登记就可以了。
新公司法删去了原公司法的第二十九条。原公司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这表明未来设立新公司在登记过程中不再需要经过验资程序。
但是新公司法中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现有股东之间能自由转让股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依法转让其持有的股份。
股权转让不是必须公证,股权转让只要是经股东会决议认可并经其他股东放弃优先权后的合法转让,与第三方签定双方间的转让合同或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一般不需要公证,但是公证会防范相应的一些风险。
(1)转让双方对有关事项存在疑问时(如对转让比例、转让出资时限等);
(2)当事人一方不亲自到场签约委托他人代办时;
(3)双方认为有必要公证时;
(4)立据公证为其他用途时;
公证地一般要在公司所在地。
一般来说股东权利实质上是一种成员权,其基于股东身份而享有相对应的权利,特别体现在参与管理权方面。从股东出资关系的联系来说,参与管理权的享有不直接涉及财产内容,与出资义务的履行联系相对较远,故而对于具有股东资格而仅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其享有的参与管理权原则上不应限制。收益权以股东获取股权收益为中心,具有请求一定给付的内容。公司红利来自股东出资,股东出资义务和股东的收益权具有直接关系,故此在对未出资股东权利进行限制时,应当将与出资义务的履行关系密切的权利进行一定限制。股权作为身份权,并不应股东未出资而不存在,只是说其股东权利主要是收益权会受到一定限制。对未出资的股东责令补足出资,并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所以说,未出资的公司股东并未因出资而丧失其股权。
企业融资方式即企业融资的渠道,它可以分为两类:债务性融资和权益性融资。前者包括银行贷款、发行债券和应付票据、应付账款等,后者主要指股票融资。
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出的旨在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所必需的程序上的费用。即破产程序本身耗费的需在破产程序进行支出的成本。
破产费用有: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在法定支出的范畴中,其基本特点是“成本性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