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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8人看过2024-01-30

    股权作为财产的特殊性决定了股权不能任意转让。股权,又称为股东权,是指股东因出资而取得、依法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而享有的参与公司事务并享有公司权益的权利。包括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监督权、重大事项的表决权、红利分配权等各项权利。股权既具有财产性又具有人身性。

    股东内部部分股权转让可申请章程备案,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指定(委托)书;

    4、涉及本市国有资产转让的,提交当地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中央国有产权转让的,提交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外埠国有产权转让的,可依据国有产权属地政府有关规定,提交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转让交割文件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转让批准文件;

    5、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该公司公章)。其中,1、3项可到就近工商局办事大厅领取,也可登陆当地工商局网站下载,并按照表格注释进行填写。

  • 107人看过2024-01-30

    公司转让股权不会转让债权债务:

    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公司承担,股东以其出资对公司承担债务,所以公司作为股东转让股权的,不会转让公司的债权债务。

  • 106人看过2024-01-30

    公司起名核准的地点通常是在工商局。

    申请人到工商局领取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填入公司名称,由工商局会检索是否有重名。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 107人看过2024-01-30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规定,如果是依法通过股东会决议将股东除名的,是合法的。公司将股东除名如果是因为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的,并且公司是通过股东会决议将股东除名的,则是合法的。
  • 105人看过2024-01-30

    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十八条,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九条,企业法人分立、合并、迁移,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 104人看过2024-01-30

    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 104人看过2024-01-30

    1、“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但企业的转让,如果该企业拥有债务的,应该先通知债权人,征求债权人的同意,如果债权人不同意的,应当由债务人提供担保以后,方可转让,否则转让行为对债权人无效。

    2、如果企业转让时,企业的资产及债权债务由受转让方全部买断,且出让方与受让方在企业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受让方承担全部债权债务,并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了企业变更登记手续,债权人应以受让方为被告,要求其对债务承担责任。

    3、如果受让方买断了原企业的全部资产,在受让方实际经营中,发现出让方在委托审计、评估中遗漏或清理债务不彻底而遗漏的债务,而受让方已实际接收了出让方的财产,但未到工商部门办理企业变更登记,则债权人可以原企业与受让方作为共同被告。

    4、如果是公司股权的转让,一般情况下,公司无论怎么变更,其作为民事主体没有改变,它需独立对外承担责任,新公司只是原公司的变更,必要时需要承担它的债务。但是通常在股权转让时会对债务情况进行调查,并据此约定债务的承担,股权转让时依据净资产转让,否则由原股东对未披露的债务进行担保。

  • 108人看过2024-01-30
    公司转让有债权债务的,需要提前通知公司债权人,要是债权人不同意公司转让的话,则可以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在公司进行转让后,公司原有的债务应由转让后的公司进行承担。
  • 108人看过2024-01-30
    股份公司股东没有优先权。《公司法》没有规定,根据法无禁止即许可的原则,当然承认公司章程规定的优先购买权和新股优先认购权。但是在实操过程中行使优先购买权可能存在困难,因为股份公司股份一般是在证券交易所或者场外交易,一般不是按照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的结果转让股份,而是按照报价系统的价格机制进行匹配后即达成股份转让的交易,所以在实践中很少有股份公司规定优先购买权。但是规定新股优先认购权的还是较多,因为新股由公司发行,公司股东大会可以控制给股东发行多少,给新股东发行多少,所以新股优先购买权比较容易实现。
  • 104人看过2024-01-30
    公司清算的程序为:公司因出现法定解散事由而决议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并且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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