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情况下,股东都是根据其实际缴纳的出资在资本总额中的比例来计算利润,但是如果全体股东一致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所有股东就可以按照约定的方式与比例进行利润分配,而非必须按照实缴出资额分配利润。
2、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一、专利等技术出资的法律特点:
用专利、非专利技术出资与货币、实物等出资不同,具有特殊性。表现在:
(1)出资的数额具有限制性。
(2)公司的存续具有不确定性。
(3)专利等技术出资具有不可替代性。
二、专利等技术出资瑕疵的民事责任
(1)在公司设立前,用以出资的专利技术等已失效或被宣告无效,导致公司不能设立的民事责任。
它属于一种合同上的违约行为,要承担缔约过失的民事责任。已足额出资的股东就其自身所遭受的损失,可依据公司设立协议的约定,要求对方承担缔约过失的民事责任。
(2)以专利等技术出资的股东不交付专利技术或技术资料;或虽已交付专利技术或技术资料,但不履行财产权的登记手续。
(3)公司运行过程中,专利技术等已失效或被宣告无效,而产生纠纷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