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等技术出资的法律特点:
用专利、非专利技术出资与货币、实物等出资不同,具有特殊性。表现在:
(1)出资的数额具有限制性。
(2)公司的存续具有不确定性。
(3)专利等技术出资具有不可替代性。
二、专利等技术出资瑕疵的民事责任
(1)在公司设立前,用以出资的专利技术等已失效或被宣告无效,导致公司不能设立的民事责任。
它属于一种合同上的违约行为,要承担缔约过失的民事责任。已足额出资的股东就其自身所遭受的损失,可依据公司设立协议的约定,要求对方承担缔约过失的民事责任。
(2)以专利等技术出资的股东不交付专利技术或技术资料;或虽已交付专利技术或技术资料,但不履行财产权的登记手续。
(3)公司运行过程中,专利技术等已失效或被宣告无效,而产生纠纷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