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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2人看过2024-01-30
    股权激励,也称为期权激励,是企业为了激励和留住核心人才而推行的一种长期激励机制,是目前最常用的激励员工的方法之一。股权激励的一般方法包括以下几种:
    (1)股票期权
    (2)期权
    (3)业绩股票
    (4)干股
    (5)限制性股票
    (6)虚拟股票
    (7)股票增值权
    (8)延期支付
    (9)经营者/员工持股。
  • 102人看过2024-01-30
    在我国成立外商投资企业须办理以下批准手续:1、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2、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要求报送投资信息;3、企业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 152人看过2024-01-30

    1、承诺书属于合同的一种,是合同性质。

    2、承诺书是承诺人对要约人的要约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以书面形式。

    3、通常是要求以书面订立的合同,其承诺也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4、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 143人看过2024-01-30

    由当事人作废。合同作废是指解除合同的情形,从文义解释上看,虽然作废并非解除合同的规范表述,但作废在文义上具有废除终止的意思,即除履行部分外,双方签订的合同其它内容均不再履行。因此,对于作废后所产生的后果,双方可以协商处理。而依据法律的规定,合同应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或者依法解除,所以合同应该由合同当事人作废。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 107人看过2024-01-30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 115人看过2024-01-30

    (一)加强公司财务制度的管理

    1、公司财务制度可以明确约定公司董事、高管对外投资、合同交易金额超过一定限额需股东会讨论决议通过;

    2、公司财务制度需要明确公司董事、高管对外抵押担保必须经公司股东会讨论决议通过;

    3、公司章程明确公司董事、高管对公司的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可以约定为按照损失的双倍来赔偿。

    4、公司章程明确财务负责人对董事、高管对公司的侵权行为的审查责任,存在有审查过失时,财务负责人与董事、高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与公司董事、高管签订竞业禁止协议

    1、公司应当与董事、高管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明确约定禁止条款,一旦违反,就追究其高额的违约责任,使公司遇到此类问题时能同时有《合同法》及《公司法》的双重保护,增加了董事、高管的违法成本以减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

    2、在公司章程里面明确约定董事、高管、监事等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包含保密责任,攫取公司机会,禁止不正当的关联交易等事项。

    3、在公司章程里明确约定公司的高管包括行政人事负责人、财务负责人、销售负责人等均不得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同时签订竞业禁止协议。

  • 100人看过2024-01-30

    1、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2、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 144人看过2024-01-30
    不是。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当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出租人;对租赁物有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承租人。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租赁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赁物的交付为要件。
  • 350人看过2024-01-30

    我国以“谁请律师谁负担律师费”为一般原则。根据律师级别的不同,律师的收费也会不一样,没有固定的律师收费标准,详细的收费标准需要咨询律师本人。

    严格来说,没有一起案件是非请律师不可的,当事人完全可以自行起诉或者应诉,所以现行法律并未规定败诉方应当承担胜诉方的律师代理费。

  • 114人看过2024-01-30

    1、公司进行债务融资的,公司需要召开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表决是否进行债务融资,表决通过的,可以债务融资。

    2、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3、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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