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对于在我国工商行政部门办理一般的公司法人变更登记业务,一般可以采取网上申请,现场受理的方式进行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流程。
1、登录系统。找到原来公司登记机关的官方网址,在网站上根据系统提示进行相应的注册申请操作。
2、信息录入。在网站上选择“企业变更申请”的模块,然后根据要求正确填写所需要的相关信息。
3、上传文件。根据系统提示提交所需的文件目录,并上传所需材料的电子档案。(不清楚的部分可以咨询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材料提交审核。提交后,通过互联网将申请业务提交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可携带相关材料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现场业务办理;若审查没有通过,申请人则需要根据网站提示的未通过原因修改之前所填报信息,待再次审核通过后即可。
5、现场交件。申请人需到相应注册大厅相应窗口提交纸质材料原件。
6、领取核准通知书。纸质材料被审查同意后,领取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7、更换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变更后需要换上新的营业执照)
8、刻制新章。刻制新的法定代表人章。
9、携带新营业执照和所有印章变更基本户。
10、变更其他相关证件信息。
公司解散清算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六种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公司未形成延长营业期限的决议。我国公司法既未规定公司的最高营业期限,又未强制要求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因此,营业期限是我国公司章程任意规定的事项。如果公司章程中规定了营业期限,在此期限届满前,股东会可以形成延长营业期限的决议,如果没有形成此决议,公司即进入解散程序。
2、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解散事由一般是公司章程相对必要记载的事项,股东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可以预先约定公司的各种解散事由。如果在公司经营中,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可以决议公司解散。
3、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有限责任公司经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可以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国有独资公司因不设股东会,其解散的决定应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作出。
4、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当公司吸收合并时,吸收方存续,被吸收方解散;当公司新设合并时,合并各方均解散。
5、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公司一旦受到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行政处罚时,必然引起公司解散。在程序上,公司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进行清算,并于清算结束后办理注销登记。
6、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这个规定是司法解散:司法解散分为命令解散和判决解散。
(1)命令解散是法院应公司利害关系人或检察官之请求,或依职权危害公共利益为命令解散公司。该制度是为了纠正因公司设立准则广义而引起的滥设公司之弊端而创设的公司解散制度。
(2)判决解散是指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用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法院根据股东的请求而强制解散公司。
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注销登记报告、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公司倒闭的股东一般不需要赔钱。因为公司才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公司才要以其全部财产承担债务,而股东仅以出资额或者占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也就是说,股东在依照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出资义务后,对公司行为将不再承担责任。
但是如果股东存在抽逃出资;出资不足;或者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的,则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时公司倒闭股东需要赔钱。
1、拟合并的公司股东分别作出合并决议;
2、合并各方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3、各方签署《合并协议》,合并协议应包括如下内容: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合并后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存在投资和被投资关系的有限公司合并时,注册资本为双方注册资本之和。存在投资关系的,应当对投资形成的出资额进行核减。合并形式;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继承方案;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签约日期、地点;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4、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5、自作出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6、调账、报表合并等会计处理;
7、合并报表后实收资本的验证;
8、自作出决议之日起45日以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子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集团公司申请变更登记。
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要约收购与协议收购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要约收购只能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进行,协议收购则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场外通过协议转让股份的方式进行。
(2)《证券法》虽然未对要约收购与协议收购所收购的股份类型作出明确规定,但依据现时上市公司收购的实际情况并结合《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要约收购的股份一般是可流通的普通股,而协议收购的股份一般是非流通股(包括国有股和法人股)。
(3)由于协议收购是收购者与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大股东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订立合同收购股份以实现公司控制权的转移,所以协议收购通常为善意收购;要约收购的对象是目标公司全体股东持有的股份,自然不需要征得目标公司经营者的同意,因此要约收购多为敌意收购所采用。
(4)要约收购主要发生在目标公司股权较为分散,公司的控制权与股东分离的情况下;协议收购则多发生在目标公司股权比较集中,存在控股股东的情况下,收购人可通过协议方式实现控制权的转让。
(5)要约收购在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达到30%时,若继续收购,就须向被收购公司的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做出股份出售承诺的股东则与收购人产生合同关系;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90%以上时,收购人负有强制性要约收购的义务。而协议收购是建立在双方依法成立的股权转让合同基础上的,不具有强制性。
要约中标的含义如下:
1、要约,即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中标,即招标人向经评选的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与之签订书面合同的行为。
中标通知书实质上就是招标人对其选中的投标人的承诺,是招标人同意某投标人的要约的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