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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27
    股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需要交纳的各种税费

    一、当转让方是个人

    如果转让方是个人,要交纳个人所得税,按照20%缴纳。

    二、当转让方是公司

    如果转让方是公司,则需要涉及的税费较多,详见参考资料《公司股权转让的税费处理》。具体如下:

    (一)内资企业转让股权涉及的税种公司将股权转让给某公司,该股权转让所得,将涉及到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契税、印花税等相关问题:

    1、企业所得税

    2、营业税

    3、契税

    4、印花税

  • 242人看过2024-01-27

    最近有朋友问到关于涉外专利诉讼考虑因素有哪些这方面的问题,下面,华律知产小编将针对这个问题做出详细解答。希望能够解开大家的疑惑,接下来大家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涉外专利诉讼考虑因素有哪些

    (1)手续并不比去法院更简便。中国大多数专利管理机关都需要委托手续的公证认证,过去非常简单,签署一个委托书就够了,现在跟法院的要求基本上是一样的。

    (2)专利管理机关没有对损害赔偿进行调处的权利,所以当事人要获得损害赔偿还得另行起诉。

    (3)专利管理机关的决定还要经过司法审查。不服的一方还可以去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还要打两审。本身行政调处的效力就不是很强,再加上时间的拖延,显然不如直接到法院起诉效率高。

    (4)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侵权,在诉讼的策略和技巧上的选择余地小。比如同一案件涉及三地侵权人,三地只要向一地的法院起诉就可以了,而如果请专利管理机关查处,这种选择就会带来一定的困难,跨省执法有一定的难度,而且几乎每一个省一级的专利管理机关都有自己的专利保护条例。也就是说,提起诉讼的话,按照诉讼法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就可以了;要是请各省的专利管理机关调处,还得研究各省的专利保护条例,显然不方便。

    (5)由于国外当事人还是以发明专利起诉的居多,这类案件相对比较复杂,选择法院来做,付出成本和获得的效力相比,比较均衡。在跨地区专利侵权纠纷中不建议客户选择行政管理机关这个渠道。

    以上就是关于涉外专利诉讼考虑因素有哪些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遇到一些比较棘手的法律问题,而您又有委托律师的想法,我们网站有许多律师可以给你提供服务。华律知识产权为您提供关于版权、商标、专利的相关知识,上华律知识产权给您的知产加把“锁”!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十五条  专利权

    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

  • 106人看过2024-01-27

    企业并购的基本类型有:

    1、根据并购方式,可分为出资并购、购买股票并购等;

    2、根据并购涉及主体不同,可分为直接并购、间接并购等;

    3、据并购资金来源不同,可分为杠杆并购、非杠杆并购;

    4、企业并购的其他基本类型。

  • 111人看过2024-01-27

    关联公司,依然是两家独立的纳税主体。债权的转让行为主要遵守以下个照片规则:

    1、债务转让必须是有效的债务,债务有效存在是债务承担的前提。债务自始无效或者承担时已经消灭的,即使当事人就此订有债务转移合同,也不发生效力。

    2、债务转让中被转移的债务具有可移转性,不具有可移转性的债务,不能够成为债务转移合同的标的。

    3、债务转让涉及第三人的意思表示有一定规定,债务转让涉及的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的转让达成合意。

    4、债务转让须经债权人同意。以下债务不能转让:

    (1)性质上不可移转的债务。如与特定债务人的人身具有密切联系的债务,需要债务人亲自履行,不得转让。

    (2)当事人特别约定不能移转的债务。

    (3)不作为义务。

    (4)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 100人看过2024-01-27

    是需要交税的,双方就转让金额需要分别缴纳0.05%的印花税,如果是溢价转让,转让方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2)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3)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4)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 100人看过2024-01-27

    1、印花税

    股权转让要签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而法规规定交易合同是需要贴花缴纳印花税的;印花税是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双方征收的,双方都需要缴印花税。

    2、增值税

    实务中,最常见的股权转让是个人或企业作为持股主体,转让自己持有的未上到市企业(公司与合伙企业)的股权,而这几种情况都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

    3、企业所得税

    (1)股权转让的税收中,增值税针对公司,印花税是小头。

    (2)外资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在性质上属于预提所得税。

  • 108人看过2024-01-27
    对外投资是有限制的,限制如下:
    (1)公司对外投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这里的“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即为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因此,综合《公司法》及《合伙企业法》之规定,公司(包含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对外投资企业时;
    除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其他的公司都是可以成为无限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2)公司章程对投资总额及单项投资数额由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 100人看过2024-01-27

    根据国税函(2024)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上述文件明确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及如何计算股权转让所得,股权转让所得=转让股权收入—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

    转让股权收入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收入,对于非货币形式的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应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实务中在没有可供参考的市场价格的情况下,可依据评估价格确定。

    对于取得股权所发生的成本的理解,应结合企业所得法实施条例第71条中关于投资资产计税基础的规定: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而根据财税(2024)116号文件之规定,若该非货币性资产的转让所得存在递延的情况,则相应股权成本也应该进行调整而非一次性将该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全额计入股权成本。

    如果我们能够很好地理解投资资产计税基础的规定,则能很好地理解为什么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税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以及国税函(2024)79号文件中第4条的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而对于以未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况,是否可以相应增加计税基础,文件并未规定,但实务中各地税务机关大部分均认为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应划分为两步理解:1)分配未分配利润;2)股东用分配所得的利润增加投资,由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免税,因此在这个环节法人股东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可以相应增加股权投资成本。

    因此,在存在较大的可供分配利润的情况下,先分配后转让股权可以节省较大的税收。

  • 100人看过2024-01-27

    股权无偿转让的种类

    股权无偿转让的种类有:

    1.持份转让与股份转让

    持份转让,是指持有份额的转让,在我国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份额的转让。股份转让,根据股份载体的不同,又可分为一般股份转让和股票转让。

    2.书面股权转让与非书面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多是以书面形式来进行,但以非书面的股权转让亦经常发生。

    3.即时股权转让与预约股权转让,即时股权转让是指随股权转让协议生效或者受让款的支付即进行的股权转让。而那些附有特定期限或特定条件的股权转让,为预约股权转让。

    4.公司参与的股权转让与公司非参与的股权转让

    5.有偿股权转让与无偿股权转让

  • 109人看过2024-01-27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这一规定表明,法律对合伙企业设立条件的规定要比对公司类企业设立条件低,例如公司法对公司类企业设立规定有最低注册资金,而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的设立没有这样的限定。在其他方面的条件上也有类似情况。我们理解,作这样的规定,一是为了鼓励广大中小投资者投资设立合伙企业,为他们的投资活动提供更便利的条件;二是规定企业设立条件的一个重要目的是要防止企业不具备有关条件而开展经营活动,损害交易相对人的利益。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已使交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相应的保障,因此,具备这些条件已能够起到保证合伙企业正常经营和维护交易相对人利益的目的。

    当然这5个方面的条件是合伙企业设立和从事经营活动最基本的条件,合伙企业的投资人必须全面具备这些条件方能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如果其他有关法律对合伙企业设立条件有相应规定的,合伙企业也应具备这些条件后方可申请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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