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投资是有限制的,限制如下:
(1)公司对外投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这里的“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即为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因此,综合《公司法》及《合伙企业法》之规定,公司(包含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对外投资企业时;
除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其他的公司都是可以成为无限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2)公司章程对投资总额及单项投资数额由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