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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82人看过2024-01-01

    1、股东权纠纷

    该类诉讼包括《公司法》第34条确定的“股东知情权纠纷”,《公司法》第166条确定的“公司盈余分配权纠纷”,《公司法》第21条确定的“公司决议损害股东权纠纷”,《公司法》第21条确定的“股东会议召集权纠纷”。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2、出资纠纷

    该类诉讼为据《公司法》第27条、第93条,确定案由为“出资不足违约纠纷”。

    3、滥用股东权利纠纷

    该类诉讼根据《公司法》第19条规定,可以将该类诉讼细分为“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根据《公司法》第94条,确定案由为“发起人设立公司过失损害公司利益纠纷”。

    4、董事、监事、经理损害公司利益纠纷

    该类诉讼可以具体确定案由为“董事、监事、经营损害公司利益纠纷”;因为损害股东利益通常都是以损害公司为表现的,所以将根据《公司法》第152条,确定案由“董事、监事、经营损害股东利益纠纷”的,也列为这类纠纷中。

    5、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纠纷

    与之最相近的种类案由是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但也不能列入此类纠纷中。受案法院可能根据《公司法》第20条,将其确定案由为“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纠纷”。

    6、股权转让侵权纠纷

    根据《公司法》第71条,可以具体确定案由为“股权转让异议纠纷”、“股权转让优先认购权纠纷”;根据《公司法》第75条,具体确定案由为“股权回购纠纷”。

    7、解散公司纠纷

    该类诉讼是《公司法》第182条赋予股东的权利可以归类于合同纠纷类下,受案法院可能将其确定案由为“解散公司纠纷”。

    8、清算纠纷

    该类诉讼的公司法依据是《公司法》第183条。

    公司清算过程中,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公司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可以根据《公司法》第189条诉求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确定案由为“清算侵权纠纷”

    9、解散公司纠纷

    与之最相近的种类案由是特殊侵权纠纷。其《公司法》的诉讼依据为第207条。根据《公司法》第207条,受案法院可以将该类诉讼细分为“评估侵权纠纷”、“验资侵权纠纷”、“验证侵权纠纷”。

  • 177人看过2024-01-01

    可以执行。

    一、确认之诉的执行具有执行效力。从定义上看,是指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诉讼。确认之诉就是要求确认权利关系或法律关系之诉,承认这种请求的判决被称为确认判决。所以,法院对确认之诉进行审理后所作出的判决,没有给付内容,并不具有执行性。

    二、根据当事人的提出诉讼的内容和目的不同,可以把诉分为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而股权确认之诉就是确认之诉的一种,而确认之诉,是指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诉讼。因此,股权确认实质上就是股东资格的确认。在司法实践中,因股东资格而产生的股权确认之诉是较为常见的一种纠纷和诉讼,也是在法理上和实务中较为复杂的诉讼。股东资格的认定问题主要存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以是否持有公司发行的股票为认定标准,一般不存在疑义。

  • 146人看过2024-01-01

    1、未足额出资。公司成立时,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的资本的规定比例,二年内按照公司章程或是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股东将剩余的注册的资本缴足。实践当中存在着首次出资额就不足规定比例,或没有缴纳剩余的部分,这就构成股东未足额出资。

    2、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以货币之外的实物出资,尤其是土地房屋或其它办理产权过户的实物,股东没办理过户手续或没有交付实物。

    3、约定是以货币出资,但股东要求以实物出资。

    4、约定是以特定物出资如土地使用权、房产等,但股东要求替代出资。

    5、作为出资的实物或其他非货币财产的价格明显不足。

  • 193人看过2024-01-01

    公司股权转让涉及的税费

    1、股权转让的双方要按万分之五税率缴纳印花税,对于股权转让所得,如果股东是自然人,要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是法人股东,要按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购买股权的人A只需按照成交价格缴纳印花税,万分之五;

    3、出售股权的人B以大于其初始投资数额出售的,则其差额按“财产转让所得”依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小于或等于其初始投资数额出售的,则不需要缴纳所得税),同时按照成交价缴纳印花税,万分之五。

    4、股权转让双方都要按照实际成交额缴纳印花税。印花税是在签订了转让合同之后,双方去企业驻地地方税务局缴纳,凭完税证去工商局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5、股东出让股权,一般来讲公司权益没有变化,企业一般不用缴纳所得税。

    公司转让股权涉及税费项目比较多,大家可以在进行公司股权转让时到税务部门咨询清楚,我们的公民和企业都应该依法纳税,因此公司股权转让也应该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应该交的税,公司股权转让流程大家可以参考上文介绍的流程,股权转让最重要的是需要经过超过半数的股东同意后,才能进行股权转让。

  • 126人看过2024-01-01

    合同效力终止的时间合同效力终止,有以下几种情况:

    (1)合同全部履行;

    (2)合同依法解除;

    (3)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达成变更合同有效期或终止合同的协议。

  • 132人看过2024-01-01

    各国公司法普遍将公司置备股东名册作为公司董事或者董事会的一项法定义务。

    股东名册是记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个人情况及其所缴纳出资额多少等事项的名册。股东名册可置于公司,并备案于公司登记机关。在名册记载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及时报登记机关备案。股东名册具有特定效力,它是公司对股东发出通知、确定股东、确认出资转让效力的依据。股东发生变更时,该法人股东的债权债务及对外投资应进行清算。该法人股东丧失法人资格时,应当依法予以注销。自然人股东发生变更的,可书委托他人代为履行其权利义务。自然人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受赠人取得其地位。

  • 156人看过2024-01-01

    一、只要三分之二的股东同意就可以通过股东大会的决议。股权可以依法转让是公司法基本原则,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二、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掌控公司的大股东如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如遇到大股东欺压小股东,不开股东会又不分红,小股东完全可以依法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124人看过2024-01-01

    股权转让合同作为一个合同其效力首先应该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加以判断。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合同自成立时起即生效,生效要件包括一般生效要件和特别生效要件。一般生效要件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具有相应的缔约行为能力;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合同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合同的内容必须确定或可能。特别生效要件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 161人看过2024-01-01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只以其出资额为限负有间接责任,即股东不必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4、出资填补义务;在以下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出资填补的义务:在公司设立时,如果某股东不是以货币出资,而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进行评估作价后如其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中评定的价额,则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差额,其他股东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5、追加出资义务;追加出资,就是股东除了按照各自认缴额出资以外,股东会还可以作出决议,要求股东超过其出资金额再次缴款。追加出资义务在公司章程中属于任意记载事项,即《公司法》并不列举其内容,但一经记载,就应发生效力。

    6、在公司核准登记后,不得擅自抽回出资;

    7、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诚实信任;

    8、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 127人看过2024-01-01

    要承担股东出资瑕疵连带责任。

    股东出资瑕疵连带责任主要指的就是出资瑕疵股东应当对其他按期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不按照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已构成违约,无论公司成立与否,都构成对按期足额出资的股东的违约;如果公司已经设立,出资瑕疵股东的行为同时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利。公司章程中应当明确规定瑕疵出资的构成条件、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赔偿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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