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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8人看过2024-01-02
    找不到著作权人的漫画,如果属于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而使用等合理使用的情形的,并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不侵犯权利人的其他权利的,可以使用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十)项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 246人看过2024-01-02

    最近有朋友问到关于国际商标注册需要的文件有哪些这方面的问题,下面,华律知产小编将针对这个问题做出详细解答。希望能够解开大家的疑惑,接下来大家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国际商标注册需要的文件有哪些

    1、一个商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一类商品、服务上的申请为一份申请。每个商标在每个国家、地区的申请需提交《申请至国外注册商标委托函》一份。

    2、每份申请需提交印制清楚的商标图样15张(不超过8CMx8CM,不小于3CMX3CM)。在美国等国基于使用基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时,每份申请还应提供3份商标实际使用标签。

    3、申请人在委托本所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时,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商标申请人中文名称、地址应与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一致。如申请人联系地址与营业执照上的地址不一致,请在联系人一栏注明。申请人如为自然人,请提供其名字的汉语拼音及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填写商品名称时,请尽量填写具体的能为本产品消费者所理解的商品名称,基于国内注册向美国等国申请的,商品名称应与国内注册证上的商品名称一致。商品如专业化程度较高,应提供相应的英文译文。

    5、商标若为英文或其它罗马文字的,有含义但不为一般人所了解的,申请若知晓其含义,应注明其含义。商标若系纯图形商标,而申请人对其有固定称呼的,请告知其固定称呼。

    6、商标申请前若需办理检索(即查询)的,请于委托函中明确注明,如未注明,视为不打算办理检索。

    7、申请商标如已在中国注册,请提供国内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一分。

    8、申请商标如已在中国及申请国实际使用的,请尽量提供最早实际使用的日期。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有关国际商标注册需要的文件有哪些这方面法律知识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相信大家从上文已经找到有关的答案了吧。华律知识产权为您提供关于版权、商标、专利的相关知识,上华律知识产权给您的知产加把“锁”!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十六条  商标权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 111人看过2024-01-02

    一般只有一个质权人。

    质押也称质权,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1、质权人有权在债权受清偿前占有质物。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2、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有请求出质人支付保管标的物之费用的权利。

    3、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 112人看过2024-01-02

    一、链接侵权

    广大网名应该都有这样的经历:只要在网页上点击某个蓝色或者绿色的图形,另一个网页或者网页的另一部分内容就呈现在用户的计算机屏幕上。那些神奇的字符或图形被称作“锚”,而网上文件转换和跳跃的过程就是“链接”。从某种意义上说,surfingtheInternet就是沿着无穷无尽的链接在文件之间跳跃。侵权者往往自己设立一个网站,在自己的网站内设立很多链接,用户一点击“锚”就会被链接到另外一个网站上,不过链接到的网站并不是侵权者的网站,而是别人的网站。侵权者就通过这种方式赚取利益。侵权者往往把“锚”装饰得很有吸引力,甚至直接显示他人所持有的商标或特有的装潢、标志。虽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但在某种意义上,这就是一种商标侵权行为。

    二、域名侵权

    域名和商标属于两个不同的范畴,商标权人已注册某一商标并不表示其有权直接将其商标在互联网上作为域名使用。商标权人所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利并不必然地直接延伸到域名领域。目前也无任何国家在商标法或相关法律中明文规定,以他人的注册商标去进行域名注册就必然构成违法或侵权。

    三、电子布告板系统上的商标侵权

    电子布告板系统是因特网上一种重要的信息发布方式。它就像现实生活中的布告板。一旦有人设立了布告板,人们就可以向布告板上发布信息,也能从那里获取信息。在计算机网络上,这一切活动体现为人们向电子布告板系统上传和从那里下载信息。因此,电子布告板成为网络用户经常见到的页面。侵权者未经商标权人允许,在自己设立的电子布告板上持续地或数次显示他人所有商标,这种行为应定性为网络商标侵权。


  • 113人看过2024-01-02
    公司商业秘密保护措施:
    1、对企业职工加强保密宣传教育;
    2、商业秘密记录管理制度;
    3、核心人员保密培训考核制度;
    4、内部人员监控制度;
    5、安全应急机制;
    6、其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第一款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 114人看过2024-01-02

    公司的股东完成出资后是不能抽逃出资的,也就是不能单方退出,但可以转让股权或者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 111人看过2024-01-02

    画作送人后展览权一般是还存在的。
    因为著作权的转让是能够与物品所有权的转让分开进行的。画家将作品著作权转让给画院并不代表原件的转移,画院可以行使对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但原件仍有画家享有,其可以享有作品的展览权。

  • 235人看过2024-01-02
    版权和商标的区别
    1、商标注册下来后,别人不能注册。版权的话,别人能登记版权,而且版权不需要营业执照,只要是自然人就可以了。
    2、商标主要针对的是产品,版权指的是作品的著作权,也就是说如果你的商标有图案,登记了版权,就证明这个商标是由你设计的,你拥有这个图案的创作权。
    3、保护的时间不同,版权保护:自然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后50年;法人,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而商标的保护期是十年,你到了十年之后需要商标续展。
    4、版权登记性价比高,只需登记一次可获得保护,保护时间长达作者死亡后的50年,期间不需续费也不需续展。
    5、版权申请时间快,两个多月可以拿到证书(可加快),弥补商标申请时间缓慢的不足,弥补客户没有进行全类注册的空白,多类做不成,可以做版权;
    6、增加客户知识产权持有量,商标和版权的联系。交叉保护,一般情况下指就一个LOGO既申请商标注册,又登记版权,从而该LOGO同时获得商标法与版权法的双重保护。
  • 110人看过2024-01-02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4、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114人看过2024-01-02

    股东单纯的身份是股东,那是不用签劳动合同的。如果股东还是公司的员工,在公司担任一定职务,但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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