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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1人看过2024-01-02

    1、股东会的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得到股东授权的人)作出,并由出席会议的股东签署。

    2、自然人股东可签字或盖私印(私印应该是能够证明是本人的才可以,比如在银行有过印鉴备案等)

    3、法人股东可由法定代表人出席并签字或盖法定代表人私印,也可由法人股东授权的其他人出席并签署决议

    4、法定代表人可直接代表本单位(即法人股东),不用法人股东出具授权书

    5、法人股东授权的其他人,应该有法人股东出具书面授权书,授权书应经法人股东签章及被授权人的签字,授权书方可生效。

    6、有了标准的授权书或法人股的法定代表人签署股东会决议的,可以不用盖法人股的公章。

    7、持授权书的人出现股东会议并签章的,应把授权书原件附在股东会决议后面,股东会决议方可生效。

  • 111人看过2024-01-02

    股权转让不一定要股东会决议。

    1、股东与股东之间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不需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只要转让方与受让方有转让协议,按《公司法》规定程序办理即可。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 115人看过2024-01-02

    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办证大厅窗口领取)

    2、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

    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4、变更银行信息(拿着银行变更通知单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

  • 107人看过2024-01-02

    1.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恶意逃避债务。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出资不足的补足: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4.抽逃出资: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一人公司的债务: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补足出资的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九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7.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清算:

    法律依据:《公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9.公司解散时,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

    法律依据:《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10.公司未设立成产生的费用和债权:

    法律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四条: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11.公司未设立成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法律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五条: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12.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13.股东抽逃出资,协助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4.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转让股份的,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111人看过2024-01-02

    一般在B公司同意A公司的收购意向和价格以后,A公司需要最后的表决。所以这应该是在最终阶段完成。董事会应该包括了众多控股股东。所以一般不会董事会通过股东大会不通过的。如果不通过,是不能继续并购的。也有可能某些股东通过股权交易最后得到大部分股份再次表决通过。一般是出席会议的2/3股东表决通过后就可以并购实施了。

  • 246人看过2024-01-02

    欧洲的专利体系旨在加强欧洲各个缔约国以及各个缔约国专利局之间的合作,涉及到授予欧洲的专利。那么欧洲专利申请授权的条件有哪些?接下来,就让华律知产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吧,希望能让大家对这方面的法律知识有个比较清晰的认识。

    欧洲专利申请授权的条件有哪些

    1、必须为产品的发明或者是方法的发明;

    2、申请需要具备新颖性,也就是说不属于提交申请之日或要求优先权日之前以任何形式在公众所认知的现有技术,但是在提交专利申请之日或要求优先权日之前6个月之内由于明显滥用和申请人的关系或者是为了在特定的国际展览上展览公开的,是不会影响专利申请具备新颖性的;

    3、申请需要具备创造性,也就是对相关的技术领域的通常技术人员而言不是显而易见的;

    4、专利申请能够在工业化生产或使用的;

    5、充分的披露,是的相关的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这个发明;

    6、专利一次申请仅仅只能够设计到一个发明或者属于用以个发明构思的一组发明,不过在EPO可提出专利分案申请;

    7、专利申请不能够属于在欧洲不的授予专利申请的客体,就比如人类或动物的资料或者诊断方法、新的植物或者动物品种、生产动物的是指生物学的方法、发现、数学的方法、计算机软件以及商业方法等;

    8、发明的实施不能够违反EPO各个缔约国的公告秩序或公告道德,比如克隆人体或者将人类的胚胎用在商业目的上等。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欧洲专利申请授权的条件有哪些这个问题进行的相关的解释,我想各位读者朋友也对这方面也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希望各位读者朋友要弄清楚相关的法律术语,来开拓自己的法律知识面。华律知识产权为您提供关于版权、商标、专利的相关知识,上华律知识产权给您的知产加把“锁”!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十五条 【专利权】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

  • 265人看过2024-01-02

    如果你拥有一个颜色想在韩国注册商标是否可以呢?答案是可以的,因为韩国是可以注册商品商标、证明商标、体积商标、立体商标、颜色商标这这些类别的,所以韩国商标注册所需材料有哪些呢?下面,华律知产小编将针对这个问题做出详细解答,希望能够解开大家的疑惑。

    韩国商标注册所需材料有哪些

    注册韩国商标所需资料:

    1、以法人申请,附《营业执照》或有效登记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以自然人申请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1份;

    2、申请人的详细信息(中英文),包括姓名或名称,性质、国籍以及详细地址、邮编,联系方式;

    3、商标图样及商品或服务项目;

    4、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书

    5、如要求优先权,需要在申请日起3个月内提交一份优先权证明文件。

    韩国商标申请注册流程

    1、申请人资格:在韩国使用或打算使用商标的任何人都可以提出申请注册;在韩国没有住址或营业地址的外国人或公司,只要其所属国是与韩国签订有关协议、条约或与韩国同属有关国际公约的缔约国,都可以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2、申请流程(顺利情况):

    (1)形式审查:申请递交后对提交的申请文件、商标图样、委托书等文件进行的合法性审查;符合规定的,将授予申请日和申请号。

    (2)实质审查:根据法律审查商标是否具有可注册性,例如,是否具有显著性。如果审查员认为商标不宜注册,发出驳回通知。申请人可以在规定时间内予以答复。申请人也可以申请延时进行答复。

    (3)公告:商标通过审查后,申请人会被告知商标申请已接纳并刊登在商标公告上。任何人都可以在2个月的公告期内提出异议,并陈述理由及提交相关证据。

    (4)注册核准:经异议被裁定可以注册的商标,或经公告没有异议的商标将获准注册并下发注册证。整个顺利的申请过程(如果没有驳回、异议等情况出现)大概需要1 8-24个月。

    以上就有关韩国商标注册所需材料的信息,想要了解更多国际商标注册消息,可以与我们取得联系。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有关韩国商标注册所需材料有哪些这方面法律知识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相信大家从上文已经找到有关的答案了吧。华律知识产权为您提供关于版权、商标、专利的相关知识,上华律知识产权给您的知产加把“锁”!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十六条 【商标权】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 379人看过2024-01-02

    专利权许可是专利权人依专利许可合同允许他人实施其专利,获得权益的制度。下面,华律知产小编将针对这个问题做出详细解答,希望能够解开大家的疑惑。

    专利许可是什么

    专利许可有哪些种类?

    专利许可证有一般许可证、独占许可证、独家许可证、分许可证和交叉许可证之分。

    一、一般许可是最常见的许可形式,是许可人允许被许可人在规定的地区内实施有关专利,同时自己保留实施该专利及再与第三方签订该项专利的许可合同的权利。

    二、独占许可是被许可人不仅有权在规定地域内实施有关专利,而且有权排斥包括许可人在内的一切其他人实施该项专利的许可形式。在发现侵权行为时,被许可人有权 直接向法院起诉;独占许可证的被许可人一般还有权向第三方发放分许可证。所以,在许可合同规定的地区内,独占许可的被许可人的权利几乎与专利权人的权利相 同。

    三、独家许可除了不能排斥许可人自己实施有关专利外,其他情况与独占许可基本相同。独占许可或独家许可的使用费通常要高于一般许可证的使用费。

    四、交叉许可是技术贸易双方以价值相当的专利技术互惠交换的一种许可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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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十五条 【专利权】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

  • 230人看过2024-01-02

    驰名商标与一般商标更具有竞争力和商业价值,从这点上来看,往往驰名商标也成了多数人侵犯的对象。那么侵权驰名商标的情形有哪些?华律知产小编整理了这方面的相关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或者能够解决大家的一些疑惑。

    侵权驰名商标的情形有哪些

    1、抢注驰名商标。由于驰名商标的公众广泛知晓性,使其自身具备的无形价值极高,然而一些企业有时会忽视商标注册的重要性,因而被人强注。虽然驰名商标非注册也受保护,但是非注册的驰名商标受保护程度明显低于注册商标。即使在被强注后能通过司法程序维护其权利,但其中的费用对企业来说都是不必要的负担。

    2、以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一般公众容易把商标与企业名称联系起来,特别是驰名商标,公众会认为基于驰名商标的成功,其企业名称必然也会与此相联系。这样也会给这类驰名商标侵权者可趁之机。

    3、以驰名商标作为域名。随着网络的不断发展,电子商务、网络购物等新鲜事物出现,域名具有唯一性不能重复性,其直接使人联系到该驰名商标,因此这种侵权方式也不断增多。

    4、将他人的驰名商标作为自己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使用,或者在商品的说明书、价目表或者其他文件中附加或使用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图案。

    5、在其他领域使用驰名商标。由于对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是扩展到禁止不同类别性质亦不相类似的商品上的使用,因此在其他领域使用驰名商标也构成驰名商标侵权。

    以上就是关于侵权驰名商标的情形有哪些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遇到一些比较棘手的法律问题,而您又有委托律师的想法,我们网站有许多律师可以给你提供服务。华律知识产权为您提供关于版权、商标、专利的相关知识,上华律知识产权给您的知产加把“锁”!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十六条 【商标权】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 337人看过2024-01-02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市场前景也越来越好。今天,华律知产小编通过软件著作权有什么作用好处有哪些这个问题带来了以下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各位读者朋友有所帮助。

    软件著作权有什么作用好处有哪些

    1.清晰的归属有利于版权交易。

    2、可以用来质押贷款,帮助企业解决经济危机。

    3、能有效打击盗版和假冒产品。

    4.有助于维护权利,减轻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5.作为商标异议的证据,它是企业商标大战的筹码。

    版权属于:

    1、通过注册机构的定期公告,您可以向社会宣传您的产品。

    2.当交易软件版权时,认证将使你的软件作品的价值翻倍。

    3.在软件版权纠纷的情况下,如果没有注册,版权所有者很难证明作品是何时完成的以及所有者是谁。

    4、在我国境内合法经营或销售软件产品,并可以出版发行

    5、软件产品注册时可以作为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

    6、在认定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时可以作为自主开发或智力开发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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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十四条  著作权

    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 (版权) ,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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