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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43人看过2024-01-02

    当自己的著作权被侵犯时,我们应该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进行维权,收集证据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既然这样,著作权侵权诉讼应该怎么举证?华律知产小编整理了这方面的相关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或者能够解决大家的一些疑惑。

    著作权侵权诉讼应该怎么举证

    著作权侵权诉讼

    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的步骤是:

    (1)搜集和整理相关证据材料

    包括证明争议的著作权存在并能受到我国法律保护的证据、原告与争议著作权相互关系的证据、侵权行为存在和实施侵权行为的具体方式的证据、被告与侵权行为关系的证据、侵权获利与侵权程度的证据等。

    (2)证明涉嫌被侵犯的著作权本身成立

    第一点,证明原告有诉讼主体资格,著作权归属于原告。

    第二点,证明争议作品的存在。即原告应提供具体的作品,如书籍、录音等。

    第三点,证明作品在我国享有著作权。

    (3)证明侵权行为存在以及具体的侵权方式

    对被告擅自使用原告作品或邻接权客体的情况,原告要证明侵权行为是由被告实施并且在被告使用后的相关证据。

    (4)选择管辖法院

    作为原告,选择法院的基本原则是:方便原告原则、原理被告原则、选择较大城市的原则。

    (5)起诉前的措施

    作为原告应考虑申请诉前禁令、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等。

    (6)立案、准备开庭

    (7)要求被告承担法律责任

    原告应当提交自己因侵权所受经济损失的证据;或被告获得非法利润的证据;或许可他人使用时获得许可使用费的证据。

    上面就是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著作权侵权诉讼应该怎么举证这方面的法律规定,相信大家都有了一定的了解。小编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对于纠纷的行为,一定要协商处理好,避免出现一些意外。华律知识产权为您提供关于版权、商标、专利的相关知识,上华律知识产权给您的知产加把“锁”!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十四条 【著作权】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 (版权) ,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 284人看过2024-01-02

    商标转让合同范本

    委托人(甲方)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

    邮编: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电话:

    受托人(乙方)

    受托人名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邮编:************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电话:

    甲方授权乙方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作为唯一受托人为甲方独家运营附件1《待售专利资产清单》(以下简称清单)中所列专利资产,双方约定:

    一、甲方负责确定清单中所列专利的专利号/申请号、名称、类型和转让交易底价(含税价)以及当前权利人等出售专利权必须公开的信息,乙方负责对清单中所列专利的等级进行认定并确定独家受托费。

    二、经乙方认定为核心专利的,乙方向甲方支付独家受托费人民币500元/件;认定为关键专利的,乙方向甲方支付独家受托费人民币300元/件;认定为优势专利的,乙方向甲方支付独家受托费人民币100元/件;认定为普通专利的,不支付独家受托费。

    三、甲方自签订本委托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就甲方应收独家受托费向乙方开具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填写专利转让证明(附件2)和签章,乙方应在收到发票和专利转让证明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独家受托费转入甲方指定收款账户。甲方指定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四、经乙方撮合达成的交易,乙方根据实际成交价按照转让交易底价的15%+溢价部分的30%计提服务费;相应的转让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甲方不承担办理转让手续的官费、服务费和转让交易后维持专利权有效的费用。

    五、乙方撮合达成的交易成交价不可低于甲方确定的转让交易底价(含税价),特殊情况下有必要低于底价出售的,甲方应出具书面同意意见。

    六、委托期限内,甲乙双方均可根据市场行情向对方发起转让交易底价调整请求,双方协商一致的,应填写底价调整请求书(附件3)并予以调价。

    七、委托期限内,甲方承诺不自行转让或通过其他人或机构转让清单中所列待售专利;如出现上述行为的,甲方退回相应的独家受托费并赔偿乙方违约金1000元/件。

    八、乙方可要求甲方提供真实有效的权属证明材料及其他办理专利转让所需的材料。甲方应给予及时、全面、积极配合,由于甲方怠于配合致使交易无法达成或丧失交易机会的,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九、委托期限内清单内所列专利转让前,甲方有义务维持专利权有效。如清单内所列专利出现失效、被无效(包括部分无效)、质押、出资入股、许可等情形,或涉及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或被采取其他限制措施的,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最迟应于办理转让手续前告知乙方。因甲方未及时告知而造成的后果,乙方不承担责任,导致第三方利益受损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若乙方发现甲方的专利存在上述权利瑕疵的,乙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且收回已支付给甲方的独家受托费。委托期限内,甲方欲停止出售清单所列待售专利的,应向乙方提出书面的终止委托申请并退回相应的独家受托费。如在终止委托申请送达乙方之前该买方(第三方)已就该专利资产签订转让合同的,甲方不得终止交易。如因甲方的终止交易行为导致第三方、乙方或者第三方以及乙方遭受损失的,甲方应赔偿损失。

    十、甲方同意乙方在需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或与第三方共同完成甲方委托的事务。

    委托人:

    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受托人:**********************有限公司

    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委托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十六条 【商标权】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知识,希望能为您提供相关的帮助。华律知识产权为您提供关于版权、商标、专利的相关知识,上华律知识产权给您的知产加把“锁”!

  • 443人看过2024-01-02

    最近有朋友问到关于商标转让需要公示吗这方面的问题,下面,华律知产小编将针对这个问题做出详细解答。希望能够解开大家的疑惑,接下来大家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商标转让需要公示吗

    商标公示的目的有两个,一个是为了让同行业的商家知道该商标已经进行了转让,另一个则是告知广大的消费者,该商标将代替另一个品牌,所以不管是商标注册还是商标转让,都是需要进行公示的。而且商标法对于商标转让也有明确的规定,企业在转让商标成功之后必须向公众进行公示,如果未进行公示则证明没有走完整个转让流程,那么商标转让就有可能会被验证为无效转让,因此大家切记不可忽略公示的重要性。

    商标转让对于很多熟悉转让流程的买卖双方来讲,操作起来比较容易,但如果是从来没有经历过这方面的转让流程,可能还是有一定的难度,为此建议大家选择一个专业的商标转让平台来办理转让,正规的转让平台从选择商标到顺利的完成交易,每一个步骤都十分的仔细,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问题,全程还有专业的律师团队陪同,在签订转让合同的时候也会作为中间人进行担保,无论是在资金的方面还是在转让风险方面,都可以给与大家全面的担保,让大家可以放心的进行交易。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商标转让需要公示吗这个问题进行的相关的解释,我想各位读者朋友也对这方面也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希望各位读者朋友要弄清楚相关的法律术语,来开拓自己的法律知识面。华律知识产权为您提供关于版权、商标、专利的相关知识,上华律知识产权给您的知产加把“锁”!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十六条  商标权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 239人看过2024-01-02

    最近有朋友问到关于著名商标取消是历史的必然还是政策的调整这方面的问题,下面,华律知产小编将针对这个问题做出详细解答。希望能够解开大家的疑惑,接下来大家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著名商标取消是历史的必然还是政策的调整

    商标法律制度的具体设计来看,《商标法》要保护的商标的首要功能是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这是商标的基础功能。识别来源功能的发挥,要求商标使用者客观上有将商标用于商品或服务之上以表明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行为,主观上也要求消费者将商标作为一种来源识别符号加以认知。商标能否获得注册,首先需要判断商标标志用于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上是否具有显著性,而能否满足显著性要件,要考虑消费者的主观认知。传统的商标侵权假冒行为,其构成以消费者是否可能发生混淆为判断依据。可以说,从商标授权确权到商标侵权,商标法律制度设计自始至终围绕消费者主观认知状态展开。

    因此,整个商标法律制度的架构告诉我们,一个标志能否注册为商标、商标品牌价值大小、商标侵权是否成立,都是市场的判断,是由消费者的认知决定的,不是某一个或某几个政府行政部门决定的。著名商标认定所体现的政府“越位”,表现为政府作了应该由市场作出的判断。

    著名商标的黯然离场固然有诸多制度层面的原因:地方保护主义、认定中证据造假、认定失当甚至权力寻租现象,最根本的动因还是来自于对商标法律制度本质的追问和政府职能的正确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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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十六条  商标权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 226人看过2024-01-02

    我国专利法规定对发明专利申请实行早期公布、请求审查制度。那么什么是发明专利的审查授权过程?今天,华律知产小编通过这个问题带来了以下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各位读者朋友有所帮助。

    什么是发明专利的审查授权过程

    首先,初步审查阶段包括受理专利申请,收取专利费用,分类和明显缺陷的审查,格式审查,公布专利申请等步骤。

    其次,实质审查阶段包括实审程序启动,申请文件核查,实质审查的准备和检索,实质审查并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答复、修改和审查员继续审查,审查员代表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等步骤。

    最后,授权阶段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授权和办理登记手续两个通知书,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授权决定、颁发专利证书与登记,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授予专利权的决定等步骤。

    以上就是关于什么是发明专利的审查授权过程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遇到一些比较棘手的法律问题,而您又有委托律师的想法,我们网站有许多律师可以给你提供服务。华律知识产权为您提供关于版权、商标、专利的相关知识,上华律知识产权给您的知产加把“锁”!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十五条 【专利权】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

  • 232人看过2024-01-02

    最近有朋友问到关于专利申请实用指南有什么这方面的问题,下面,华律知产小编将针对这个问题做出详细解答。希望能够解开大家的疑惑,接下来大家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专利申请实用指南有什么

    专利申请流程

    1.免费查询

    免费在知舟商标网进行免费查询,申请的专利是否符合要求,有效的规避专利申请失败的风险。

    2.准备申请书件

    申请书件主要包括:说明书(说明书有附图的,应当提交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必要时应当有摘要附图)。

    (注:以上申请书件各一式两份)

    3.向国家知产局递交专利申请书件

    递交专利申请书件主要有两种方式:

    ①电子文件形式:通过专利局专利电子申请系统向专利局提交申请;

    ②书面形式:将专利申请书件当面递交至专利局的受理窗口或寄交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也可以当面交到设在地方的专利局代办处的受理窗口或寄交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

    4.审查

    专利局收到申请后,发出专利受理通知书及缴纳申请费通知书。申请人收到通知书后,按照通知书要求缴纳申请费。申请人依照通知缴纳费用后,如果是外观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话,将进入初步审查阶段。

    专利申请费用

    在我们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的过程中,需要支付一定的专利申请费用。

    如果是个人申请专利的话,那么需要缴纳代理费和官费。除此之外,申请成功后,专利权利人需在保护期限内每年缴纳年费。根据具体情况,知舟知识产权代理人可以为您办理费用减缴手续,让您需缴纳的官费和年费降至最低。

    上面就是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专利申请实用指南有什么这方面的法律规定,相信大家都有了一定的了解。小编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对于纠纷的行为,一定要协商处理好,避免出现一些意外。华律知识产权为您提供关于版权、商标、专利的相关知识,上华律知识产权给您的知产加把“锁”!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十五条  专利权

    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

  • 229人看过2024-01-02

    社会的进步带动了经济水平不断提升,企业或个体工商的数量群体也在不断的扩充。继而带来的是对知识产权的迫切需求,尤其是在商标领域。市场的发展壮大不可避免的出现问题,尤其是合同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那么签订商标转让合同时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问题?以下是华律网知识产权小编为您整理了商标的相关知识,希望能解决您的问题。

    商标转让合同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签订商标转让合同时,一般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商标转让合同的受让双方,在《商标法》中明确规定,受让人和商标使用合同的被许可人的主体有一定的限制。商标转让合同中的受让人和商标许可的被许可人,只有企业、机构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人或外国公司。

    2、商标转让合同在法律上属于要式合同。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共同向商标局提交申请,并附上《商标注册证》的副本,商标转让合同和有关文件的副本,经商标局核准后,将相关核准商标的证明文件发送给转让双方,并予以公告。商标许可转让的合同,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应在签署许可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许可合同的副本提交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留存备案,由商标局备案及公告。

    3、商标转让合同内容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若合同内容受到公众的误解、混淆或其他不利的社会影响。商标转让是商标从企业的转让,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引起公众的误解,因为在公众的印象中,商标与提供某些商品或服务的特定企业相关,因此可能会产生误导。商标局将会驳回此类商标转让申请。

    4、商标转让应当将转让商标的近似商标一同转让。商标所有者转让其注册商标时,应将其与在相同或相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其他相同或相似商标一起转让给同一受让人。这是为了防止不同的生产者或服务提供者对同一类型的商品或服务使用同一商标造成混淆和消费者误认。

    5、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办法。商标转让合同还应说明商标使用的范围,使用商标的地域和时间等,以及商标续展手续及其他确保商标注册效力的手续。

    上述内容就是关于签订商标转让合同时需要注意的相关法律问题。转让双方在签署商标转让合同时,商标转让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应是关键,如果今后在使用商标的过程中,出现某些纠纷,大家可以依据合同规范,可以根据合同规定在法律上维护权利。更多商标转让的资讯,尽在鱼爪商标平台。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十六条 【商标权】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上述便是小编为您收集的有关业务知识,但愿能为您提供有关的帮助。华律知识产权为您提供关于版权、商标、专利的有关业务知识,上华律知识产权给您的知产加把“锁”!

  • 215人看过2024-01-02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华律知产小编整理了软件著作权转让与软件产品转让的区别是什么这方面的相关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或者能够解决大家的一些疑惑。

    软件著作权转让与软件产品转让的区别是什么

    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和软件产品转让合同产生的法律效果完全不同。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在软件著作权转让条件成就时,代替转让人成为新的软件著作权人,享有自行或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软件的权利。而软件产品转让合同的受让方,仅在取得软件产品后,享有使用该软件的权利,而不得复制、发行或以其他方式利用该软件。

    以上就是关于软件著作权转让与软件产品转让的区别是什么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遇到一些比较棘手的法律问题,而您又有委托律师的想法,我们网站有许多律师可以给你提供服务。华律知识产权为您提供关于版权、商标、专利的相关知识,上华律知识产权给您的知产加把“锁”!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十四条  著作权

    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 (版权) ,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 118人看过2024-01-02

    1、应提交的申请书件

    (1)填写并加盖公章的中文国际注册申请书;

    (2)填写并加盖公章或签字的外文国际注册申请书;

    (3)商标图样两张。如是彩色商标,还需附彩色商标图样两张;

    (4)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还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2、国际商标注册申请书填写具体要求

    (1)商标申请人的原属国:

    “商标申请人的原属国”指中国。如果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为“马德里协定”成员国,这一项中可供申请人选择的三种情况应依次选择,即申请人首先衡量自己是否符合第一种情况,若符合,应首选第一种,若不符合,再选第二种,第二种也不符合的,再选第三种。若三种都符合或符合两种,则应选在前的一种。如果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为“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这三种情况中,申请人只要符合其中一种即可。

    (2)申请人名称:

    申请人是法人的,应填写全称;如果申请人是自然人,应填写姓名。另外,法人如有正式英文或法文名称的,应连同中文一起填写,并加盖申请人印章(法人应加盖企业或公司印章)。

    (3)申请人地址:

    可按括号内要求填写,要求与基础商标的注册人/申请人地址一致。可按照省份、城市、街道、门牌号码、邮政编码的顺序填写如:中国北京市XXX路X号,邮政编码:XXXXXX。

    (4)代理人名称:

    申请人可按实际情况填写;如是直接申请,这一栏不填。

    (5)代理人地址:

    与申请人地址的填写方法相同。

    (6)商标国内申请和注册:

    这里指在我国的商标申请和注册,而不是国际注册商标的申请和注册。

    (7)优先权:

    若申请人要求优先权,应注明第一次申请的日期和申请号。

    (8)商标:

    此处要求申请人粘贴商标图样,商标尺寸大小应按申请书的要求办理。

    (9)要求颜色保护:

    如果申请人要求保护颜色,应说明哪些颜色、哪部分颜色要求得到保护。

    (10)商标音译:

    此处仅将商标的标准汉语拼音填上即可。

    (11)收文语言选择:

    此处在所选择语言左侧方框内打上“×”标记。

    (12)商品和服务:

    这里指商品和服务的填写,应按《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中所列的商品和服务类别顺序填写。如:第一类,乙醇,工业用酒精;第五类,阿司匹林,婴儿食品;第九类,音响,显像管;在填写时不得把第九类排在第五类前,或把第五类排在第一类前。

    (13)指定保护的缔约方:

    申请人在想要保护的国家左侧的方框内打上“×”标记,如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为德国、法国、意大利三国,申请人只需在这三个国家左侧的方框打“×”即可。如申请人已获得国内受理通知书,可指定同属协定或议定书缔约方,及纯议定书缔约方;如已获得国内注册证,可指定所有缔约方。

    (14)本申请交费方式:

    在所选择交费方式左侧方框内打“×”标记。

  • 171人看过2024-01-02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在依法行使裁量权时,应当兼顾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第三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

    第四条有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他人以分工合作等方式共同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自动接入、自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文件分享技术等网络服务,主张其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提供网页快照、缩略图等方式实质替代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向公众提供相关作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提供行为。

    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不影响相关作品的正常使用,且未不合理损害权利人对该作品的合法权益,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张其未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了相关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但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网络服务,且无过错的,人民法院不应认定为构成侵权。

    第七条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网络服务时教唆或者帮助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以言语、推介技术支持、奖励积分等方式诱导、鼓励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教唆侵权行为。

    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帮助侵权行为。

    第八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确定其是否承担教唆、帮助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包括对于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明知或者应知。

    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对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主动进行审查的,人民法院不应据此认定其具有过错。

    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已采取合理、有效的技术措施,仍难以发现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不具有过错。

    第九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具体事实是否明显,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应知:

    (一)基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的性质、方式及其引发侵权的可能性大小,应当具备的管理信息的能力;

    (二)传播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类型、知名度及侵权信息的明显程度;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主动对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进行了选择、编辑、修改、推荐等;

    (四)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积极采取了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

    (五)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设置便捷程序接收侵权通知并及时对侵权通知作出合理的反应;

    (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针对同一网络用户的重复侵权行为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

    (七)其他相关因素。

    第十条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网络服务时,对热播影视作品等以设置榜单、目录、索引、描述性段落、内容简介等方式进行推荐,且公众可以在其网页上直接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应知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

    第十一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从网络用户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该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

    网络服务提供者针对特定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投放广告获取收益,或者获取与其传播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存在其他特定联系的经济利益,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网络服务提供者因提供网络服务而收取一般性广告费、服务费等,不属于本款规定的情形。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定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知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

    (一)将热播影视作品等置于首页或者其他主要页面等能够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明显感知的位置的;

    (二)对热播影视作品等的主题、内容主动进行选择、编辑、整理、推荐,或者为其设立专门的排行榜的;

    (三)其他可以明显感知相关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为未经许可提供,仍未采取合理措施的情形。

    第十三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以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的通知,未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知相关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的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是否及时,应当根据权利人提交通知的形式,通知的准确程度,采取措施的难易程度,网络服务的性质,所涉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类型、知名度、数量等因素综合判断。

    第十五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第十六条本规定施行之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11号)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之后尚未终审的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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