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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商标取消是历史的必然还是政策的调整
商标法律制度的具体设计来看,《商标法》要保护的商标的首要功能是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这是商标的基础功能。识别来源功能的发挥,要求商标使用者客观上有将商标用于商品或服务之上以表明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行为,主观上也要求消费者将商标作为一种来源识别符号加以认知。商标能否获得注册,首先需要判断商标标志用于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上是否具有显著性,而能否满足显著性要件,要考虑消费者的主观认知。传统的商标侵权假冒行为,其构成以消费者是否可能发生混淆为判断依据。可以说,从商标授权确权到商标侵权,商标法律制度设计自始至终围绕消费者主观认知状态展开。
因此,整个商标法律制度的架构告诉我们,一个标志能否注册为商标、商标品牌价值大小、商标侵权是否成立,都是市场的判断,是由消费者的认知决定的,不是某一个或某几个政府行政部门决定的。著名商标认定所体现的政府“越位”,表现为政府作了应该由市场作出的判断。
著名商标的黯然离场固然有诸多制度层面的原因:地方保护主义、认定中证据造假、认定失当甚至权力寻租现象,最根本的动因还是来自于对商标法律制度本质的追问和政府职能的正确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