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得利益的认定,可得利益具有如下特点:
1、未来性;
2、期待性;
3、现实性。
可得利益,是指合同在履行以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利益。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能够合理预见到的、将来必须通过合同的如期履行才能实现的利益。
具体来讲,代理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被代理人不履行义务时,则应当向被代理人披露第三人。被代理人因此可以行使代理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与此同理,代理人因被代理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时,则应当向第三人披露被代理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一经选定就不得变更所选定的相对人。相应地,被选定为相对人的被代理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代理人的抗辩权。由此可见,在第三人不知道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的情况下,隐名代理并不直接对被代理人产生约束,而是通过被代理人行使介入权或者第三人行使选择权,使被代理人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
1.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经理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的,公司应当提供。
2.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说明合法目的。
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要求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的,应当持有公司1%以上的股份。
4.股东行使知情权受到阻碍,向公司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裁定。
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定合并、转让、交换股份、出租公司全部财产、对公司经营范围进行重大变更或者修改公司章程限制股份转让的,投票反对股东会决议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购买其股份。
6.公司连续五年以上盈利,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分配利润的条件,但不分配利润的,投票反对股东会决议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7.股东与公司未能在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60日内协商收购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该期限届满后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8.公司未按照《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定期召开股东大会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责令公司限期召开股东大会。
9.有限责任公司代表14个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持有股份有限公司110股以上股份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拒绝召开的,拟召开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责令公司限期召开股东大会。
10.人民法院决定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应当限制股东会的召开时间,指定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原告股东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
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大会决议:
(一)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违法或者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
12.股东主张撤销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自股东大会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3.股东以股东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侵害股东合法权益为由,请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4.股东主张股东大会决议无效的,应当自股东大会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5.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未对召集程序提出异议,或者虽对召集程序表示异议,但对决议事项投赞成票,或者虽投反对票,但以自己的行为实际履行了股东会决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
16.股东按照股东会决议要求公司向股东支付股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7.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公司向股东主张以股息弥补或者抵销其出资
1、用人单位单方给劳动者降工资的做法是违法的。
2、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实际上,调整工资水平,必须建立在与劳动者协商并取得劳动者书面同意的基础上,否则,单方将定工资水平属于违反劳动法规定的行为。
先注销税务——再注销代码——再注销银行——最后注销工商
1、注销公司国、地税登记证;
2、到公司主管工商局办理;
3、登报公告(登报45日后再去注销公司);
4、登报45日后,再次到工商局办理注销申请;
5、到质监局注销代码证。
小企业公司注销流程
1、登报
2、在注销税务(一般公司有国税地税)之前,缴清所有税款,如有逾期缴税情况,应补缴税款及罚款滞、纳金,必须缴清以前年度残疾人保障金(如在注销税务之后发现以上款项未缴纳,注销程序就变得麻烦和复杂)
3、缴清所有款项之后先去营业税所在税务所注销税务(一般的公司在国税)然后去另一个税务局注销(一般为地税)
4、国地税注销完之后,去注销工商营业执照
5、最后注销组织机构代码证
这个没有规定,但一般招标人会要求授权委托人必须是本公司人员,特别是授权对投标文件进行签字等一些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人员。
投标是设置一个价格的一个提议。提议人愿意付出东西或者指定一些事情被完成。
投标是与招标相对应的概念,它是指投标人应招标人特定或不特定的邀请,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主动向招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并以中标为目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