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经理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的,公司应当提供。
2.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说明合法目的。
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要求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的,应当持有公司1%以上的股份。
4.股东行使知情权受到阻碍,向公司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裁定。
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定合并、转让、交换股份、出租公司全部财产、对公司经营范围进行重大变更或者修改公司章程限制股份转让的,投票反对股东会决议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购买其股份。
6.公司连续五年以上盈利,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分配利润的条件,但不分配利润的,投票反对股东会决议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7.股东与公司未能在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60日内协商收购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该期限届满后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8.公司未按照《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定期召开股东大会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责令公司限期召开股东大会。
9.有限责任公司代表14个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持有股份有限公司110股以上股份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拒绝召开的,拟召开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责令公司限期召开股东大会。
10.人民法院决定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应当限制股东会的召开时间,指定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原告股东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
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大会决议:
(一)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违法或者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
12.股东主张撤销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自股东大会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3.股东以股东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侵害股东合法权益为由,请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4.股东主张股东大会决议无效的,应当自股东大会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5.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未对召集程序提出异议,或者虽对召集程序表示异议,但对决议事项投赞成票,或者虽投反对票,但以自己的行为实际履行了股东会决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
16.股东按照股东会决议要求公司向股东支付股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7.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公司向股东主张以股息弥补或者抵销其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