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受保护的权益是非常多的,包括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等。
2、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3、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1、有,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是一年,自事故伤害被确定之日计算。
2、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本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申报的,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工会组织在1年之内,也可以直接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从业人员所在单位,同时告知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程序。
公司债权债务转让协议
本协议由下列各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省____市签订:
A有限公司(下简称“A公司”),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号;
B有限公司(下简称“B公司”),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号;
C厂,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国有企业,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号;
以上实体单称时称为“一方”,合称时称为“各方”。
鉴于:A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股份公司”)和C厂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债务承担协议》,约定由C厂承担股份公司因回购股份而形成的对其发起人A公司价值人民币____万元的负债,A公司由此成为C厂的债权人;
鉴于:A公司拟转让其对C厂的上述债权(下简称“债权”),B公司拟受让该等债权;
故此,各方约定如下:
第一条债权转让
第二条陈述、保证和承诺
第三条违约责任
3.1各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索赔、处罚、诉讼仲裁、费用、义务和/或责任,违约方须向另一方作出全面赔偿并使之免受其害。
第四条生效
4.1本协议于各方授权代表签署后生效。
第五条适用法律
5.1本协议的订立、生效与解释均适用中国法律。
第六条其他规定
本协议各方已促使其合法授权代表于本协议文首载明之日签署本协议,以昭信守。
A公司(公章)
B公司(公章)
授权代表: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
C厂(公章)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1、累积投票制
新《公司法》第105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就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既可以把拥有的投票权集中于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最后按得票之多寡决定当选董事和监事。从而促成小股东将其代言人选入董事会和监事会,扩大小股东的话语权,增强小股东表决权的含金量,弱化控制股东的话语霸权。如果采取直接投票的方法,小股东的表决权不能集中利用,有的股东尽管能持有数目相当可观的股份,但因未过半数,可能连一个董事的希望也得不到,董事会仍旧是持有半数以上股份股东的“一言堂”。
2、表决权约定制
新《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原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股东依据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这是资本多数决的直接体现。根据新公司法,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表决权的根据作出其他规定。这是对资本多数决的公司制度进行的例外补充,切合了投资者的需求。小股东可以利用这一规定在公司成立之时即约定一人一票制的表决方式或特定比例的表决方式,规避被大股东完全控制的风险。
3、表决回避制
股东表决回避制度指当一股东与股东大会讨论的决议事项有特别的利害关系时,该股东或代理人均不得就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的制度。德国、日本及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都不同程度的含有该项规定。而我国《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表决权回避制度限制了大股东利用其控制地位实施对其有利而对公司可能有害,进而对小股东有害的交易行为,以此保护小股东的权利。遗憾的是该规定并不彻底和全面,该问题将在后面论述。
4、表决权代理制
小股东的弱势地位有时是因为其分散造成的,小股东单个的持股比例虽然很低,但往往数量很大,即小股东的总持股数量相当可观。在分散的情况下,小股东觉得自己势单力薄,没有影响决议的能力,所以经常连股东会也不参加。小股东们如果能够凝聚起来就会形成一股不可小觑的力量。公司法第107条为小股东的联合提供了法律保障,该条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因此,在募集设立等股份分散的公司,小股东完全可以通过授权代理人表决的方式集中力量,汇集并发出属于自己的高昂的声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