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变更法人5个工作日内网上才可以查到。
1、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工商企业、个体经营者的准许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本质是法人能够与自然人同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成为享有权利、负担义务的民事主体。
2、工商变更后,在全国企业信息公示系统能马上查到。企业变更,属于工商部门应该公示的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等。
1、一般情况下,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
2、对于以下职务作品: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而著作权的其他权利(例如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改编权等)则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一、股东的绝对知情权
股东对公司章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三会”决议以及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享有绝对的知情权,公司应无条件地根据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这是股东作为投资人的基本权利。公司的控股股东也不得利用其控股优势作出对股东上述知情权的任何限制,否则是违法而无效的。
二、股东的相对知情权。
公司法对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权利作了一定的限制,故股东的查账权系相对知情权,受以下因素的限制:第一是行使权利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说明查账目的;第二是公司有可能以股东查账的目的不正当为由而拒绝;第三是公司可能对股东查账后的信息获取形式予以限制,如只许查阅而不许摘抄和复制等等。
那么,如何界别股东查账目的的正当性呢有的公司法理论认为,之所以设定此项限制是为了防止公司商业秘密的泄漏。我们认为,公司商业秘密被本公司股东知晓并不属于法律上的“泄密”,公司法如此设置主要是考虑到股东知晓后是否会进一步作出有损于公司利益的行为而不是“知晓”本身。公司在作出拒绝查账的决定时的合理理由包括:
1、是否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出卖或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可能,
2、是否存在股东自营或与他人合营与公司有着利益竞争关系的业务等等。但出于对非法信息的保密需要而拒绝股东查账的,如对有关商业贿赂或偷税漏税等信息的记载显然不能构成合法和有效的拒绝理由。
三、司法判断是知情权限制条件是否合理的终局机制。
股东认为拒绝查账理由不当的,可以诉请法院审查公司的拒绝决定是否有充分和合理的理由。如果公司举证不能,则应当判令公司限期提供查阅。且股东的此项诉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因为股东的知情权在公司整个存续期间均享有,不能因为时效的经过而灭失股东的此项权利。
公司监事变更网上可以办理。
监事变更的流程如下:
1、召开股东会讨论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2、形成会议决议,决定更换监事;
3、就监事变更事项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监事指公司监事会的组成人员。监事一般由股东会选任。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主要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构、部门委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