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收购与转让的区别是什么
股权转让是单体行为,并不能一定取得目标公司的控制权。兼并收购购是一个整体行为,要达到对目标公司的控制。
收购是原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方收购公司股权,而股权转让有股东之间的转让和向原公司股东之外的第三方转让公司股权,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的区别就是后者的税要略高于前者。股权收购是个程序说法,收购的形式可以通过股权转让进行,办理的程序基本差不多,税收方面也是基本相同的,股权收购要注意对被收购方的债务及其他股东履行优先权做事先准备。
法律规定
《公司法》对股份转让作了一些限制:
(一)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一年内不得转让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三)股东在法定的“停止过户期”的时限内不得转让股份
同样,为了保护股东的权益和公司的利益,《公司法》也对股权转让作了一些限制:
(四)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股权,但对股东外的第三人转让是必须经过股东过半数同意,同时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
(五)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
1、合并方避免了巨大的融资压力和现金流出,并把由此产生的现金流量投入到合并后企业的重点发展领域,不影响合并后企业的资金周转和经营。目标公司股东可自动成为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的股东,保证了企业经营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利于合并后企业的整合和运作。
2、企业合并协议是在合并双方相互充分协商基础上达成的自愿联合,相对于敌意收购而言,操作简便,避免了敌意收购可能造成两败俱伤的风险。
3、对于参与合并的企业股东而言,由于企业合并主要不以现金进行交易,可以享受延迟纳税的税收优惠待遇。有限公司中的自然人股东,依法转让其股权的具体程序如下:
1、通过书面形式,告知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满三十日未答复的,与受让人经过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书;2、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当出质人与质权人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并自证券登记机构或是工商部门登记时,开始生效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1、有五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应为外国股东。
2、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外国股东以可自由兑换外币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
3、发起人认购公司的全部股份;
4、有公司名称、章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6、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符合中国吸收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应限于国家鼓励和允许外商投资的行业。
起诉分公司一般来说是必须追加总公司作为被告的。法律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故分公司不能参加诉讼,只能由总公司参加诉讼。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起诉分公司是否必须追加总公司。
一、股份如何分配
1、股权的分配多数是采用三种分法,平均分配、绝对控制、差异化分配股权。股权平均分配意见不统一时决策效率低,优点是共担风险,共享利益;绝对控制优点在于决策高效,但风险比其他两种方法更大;差异化分配股权结合两种方法优点,当前市场普及率最高。
2、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项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三个股东如何分配股权
3个股东股份怎么分配可以根据投资协议和公司章程,公司未来的利润,即超过注册资本的盈余,含股利,按照三方约定的比例分配,分配比例可根据盈利程度确定。双方还同意,公司将在未来将其收益或股息转换为股本。这样,公司未来能赚的利润越多,实际经营者的权益就越大。无论是分红还是转增股本,实际经营者占多数。当然,如果让股东参与到公司的经营中来,公司也会因此受益。具体比例需要根据可能的盈利能力来计算。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一般不会。
公司不在注册地理论上不可以,法律规定经营地址和注册地址必须一致,如经营地址和注册地址不一致,需向工商部门申请异地经营备案或申请分公司备案。但实际操作中,大部分都是“异地”,一般没有投诉或者举报就不会有问题,工商也不会来干涉,也不会被吊销。
设立子公司要过股东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根据我国公司法律、法规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一般要经过如下程序:
一、公司受让股权召开公司股东会,研究收购股权的可行性,分析收购股权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并对收购方的经济实力经营能力进行分析,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程序进行操作。
二、聘请律师进行律师尽职调查。
三、出让和受让双方进行实质性的协商和谈判。
四、评估、验资(私营有限公司也可以协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五、股权转让的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形成股东会决议,免去转让方股东的相关职务,表决比例和表决方式按照原来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参加会议的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盖章。
六、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由转让股权的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不需经过股东会表决同意,只要通知公司及其他股东即可。股东对股权转让给第三方放弃优先购买权,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或证明。
七、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对转让股权的数额、价格、程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做出具体规定,使其作为有效的法律文书来约束和规范双方的行为。
八、需要召开新股东会议,经过新股东会表决同意,任命新股东的相关职务,表决比例和表决方式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参加会议的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盖章。讨论新的公司《章程》,通过后在新的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
九、收回原股东的出资证明,发给新股东出资证明,对公司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注销原股东名册,将新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地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但出资证明书作为公司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和享有股权的证明,只是股东对抗公司的证明,并不足以产生对外公示的效力。
十、将新修改的公司章程,股东及其出资变更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至此,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才告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