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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3人看过2024-01-05

    正常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按照《劳动法》的规定,需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⑴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生产经营需要主要是指紧急生产任务,如不按期完成,就要影响用人单位的经济效益和职工的收入,在这种情况下,才可以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

    ⑵必须与工会协商。用人单位决定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把延长工作时间的理由、人数、时间长短等情况向工会说明,征得工会同意后,方可延长职工工作时间;

    ⑶必须与劳动者协商。用人单位决定延长工作时间,应进一步与劳动者协商,因为延长工作时间要占用劳动者的休息时间,所以只有在劳动者自愿的情况下才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除要符合以上条件外,延长工作时间的长度也必须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即: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 100人看过2024-01-05
    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因此股权转让所包括的权利是股东权的全部内容,具体如下:
    (1)发给出资证明书/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
    (2)转让权;
    (3)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
    (4)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
    (5)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6)对公司财务的监督检查权;
    (7)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的查阅复制权;
    (8)对公司经营的建议与质询权;
    (9)股东优先认购/购买权;
    (10)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
    (11)股东权利损害救济权;
    (12)公司重整申请权。
  • 108人看过2024-01-05

    人社局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其它的在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在20日内把《工伤认定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一)、《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二)、《工伤认定办法》

    第二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1、工伤认定书下达后,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15日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即可生效,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等相关结论出具后,生效。

    2、工伤认定书自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资料后,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

  • 107人看过2024-01-05

    时间是从离开家门起算上班时间

    在《工伤保险条例》中,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所受到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和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均可认定为工伤。

    上下班途中首先应该是按单位规定的上下班时间计算。“大部分事业单位都会有相关的规定。”但在实际中,一般会合理地进行判断。例如,从家到单位平时需要1个小时车程,单位上班时间为上午9时,则从8时起就应该算是上班时间。法院在实际断案中,一般会认定在法定工作时间中,从离开家门起为上班时间开始,回到家中为上班时间结束。“如果规定一个星期工作时间为5天,那就是在这期间,离开家为上班,回到家为下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 100人看过2024-01-05
    公司注册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一步:核准名称,时间:1-3个工作日。

    操作:确定公司类型、名字、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比例后,可以去工商局现场或线上提交核名申请。

    结果:核名通过,失败则需重新核名。

    第二步:提交材料,时间:5-15个工作日。

    操作:核名通过后,确认地址信息、高管信息、经营范围,在线提交预申请。在线预审通过之后,按照预约时间去工商局递交申请材料。

    结果:收到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第三步:领取执照,时间:预约当天。

    操作:携带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到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正、副本。

    结果:领取营业执照。

    第四步:刻章等事项,时间:1-2个工作日。

    操作:凭营业执照,到公安局指定刻章点办理公司公章、财务章、合同章、法人代表章、发票章。

    结果:公司注册完成。

  • 120人看过2024-01-05

    在工商局网站查询店铺的营业执照,方法如下:

    1、登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2、点击“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对应省份,在搜索栏内输入店铺名称或者注册号,点击“搜索”键,输入验证码,再点击“搜索”键,如能搜索到你要查询的公司,就说明是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反之就没有注册。

  • 108人看过2024-01-05

    offer相当于我国合同法中所规定的要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求职人员为了得到offer,做出了很多努力,就相当于为履行合同已经做好了准备工作。

    《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的定义及构成要件】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第四百七十四条【要约生效时间】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四百七十五条【要约撤回】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四百七十六条【要约不得撤销情形】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第四百七十七条【要约撤销】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 110人看过2024-01-05

    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六十周岁退休后不再是劳动者,而劳务合同也是劳动合同的一种,所以是不能签订劳务合同的。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 100人看过2024-01-05
    股东可以自己查看财务报表副本,也可由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代为查看。

    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财务资料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作为股东,未必具有专业的会计知识,如果不允许股东委托专业人员进行查阅,股东知情权将无法行使,流于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委托专业人员代为查阅,公司法亦未禁止。

  • 144人看过2024-01-05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市场前景也越来越好。今天,华律知产小编通过商标转让需要具备哪些特性这个问题带来了以下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各位读者朋友有所帮助。

    商标转让需要具备哪些特性呢

    商标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企业产品的声誉,所以说聪明的企业家往往会看中企业品牌商标的含金量,在向社会宣传商品的同时,也会加大产品商标的知名度扩展力度。商标转让具备哪些优势?商标转让是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依法定程序,将商标专用权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商标转让一般有以下几个形式:合同转让、继受转让、因行政命令而发生的转让。

    商标转让一般包括:将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的,应当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转让手续;因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而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应当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移转手续;依法院判决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也应当办理移转手续;转让商标时需一并转让手头上的近似商标。

    转让商标风险非常小,商标转让本身就是国家商标局已经批准的注册商标,已经得到了国家商标局的认定,所以不存在国家商标局因近似驳回商标的可能性。商标转让,只需要转让双方通过代理机构到国家商标局进行备案,受让人就能得到商标的注册证,拥有商标的所有权。

    上面就是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商标转让需要具备哪些特性这方面的法律规定,相信大家都有了一定的了解。小编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对于纠纷的行为,一定要协商处理好,避免出现一些意外。华律知识产权为您提供关于版权、商标、专利的相关知识,上华律知识产权给您的知产加把“锁”!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十六条  商标权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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