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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05
    公司法股东会决议效力:
    (一)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的常见情形:
    1.违法修改公司章程条款的。
    公司法赋予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条款更大的自由度,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司章程可以随意规定。
    如果公司股东会决议对章程条款的修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股东会决议无效。
    比如修改公司章程限制股东会选举权等股东权利、违反股东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的规定、违反章程修改需要2/3以上表决权的规定等,做出上述相关内容的股东会决议均为无效。
    2.违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享有的合法资产收益是公司红利。
    我国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具体到资产收益,即是在公司存续期间,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的公司红利。
    而用于分红的利润,则是公司存续期间所有者资产权益中唯一脱离于公司经营资产之外、归于股东个人的财产权益。
    现实生活中,公司以补助、医疗补贴或发放实物等多种形式,通过股东会决议程序,将公司财产私分给股东的情形,均是为股东谋取利益,变相分配公司利益的行为。
    此种情形的股东会决议违反了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
    3.无权处分股权的。
    股东会做出关于转让股东股权的决议,持有转让股权的股东本人未出席股东会,也未表示同意转让股权,股东签名为伪造的情况下,股东会决议应为无效。
    4.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
    5.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的。
    股东会中资本多数决为原则,但如果多数派股东行使表决权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多数股东信任义务原则,形成侵害少数派股东、公司或第三人利益的决议,其所作决议为滥用资本多数决的决议。
    判断所作的决议是否滥用资本多数决的关键是衡量主张决议无效者的利益与因决议效力维持所确保的多数派股东的利益。
    滥用资本多数决的决议,因违反禁止权利滥用和诚实信用原则,属于违反强行法规定的行为,应认定决议无效。
    6.超越股东会职权的。
    公司的股东会与董事会之间一旦进行权力划分,则其后果是一个机构不能篡夺或者干预其他机构行使权力,故此,如果股东会超越其职权,则决议无效。
    比如,股东会决议先给股东预设竞业禁止义务,再预设违背这项“非法”义务的赔偿金强加给股东,均是违法的,受到该决议侵害的小股东有权主张决议内容无效,不受决议的约束。
  • 100人看过2024-01-05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股东会决议;

    3、章程修正案;

    4、对原法人的免职文件;

    5、对新法人的任职文件;

    6、原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7、新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8、新法人履历表及签字备案书;

    9、原(新)法人兼职总经理的,提交总经理任职证明;

    10、指定委托书;

    11、营业执照正、副本。

  • 118人看过2024-01-05

    1、股东可以以货币出资,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不是用货币出资的,要对出资的财产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

    2、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108人看过2024-01-05

    1、关于受理破产案件后执行案件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244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债务人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财产保全程序必须中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10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234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其中第(1)项规定:“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从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实行的是受理开始主义,破产程序的开始不以提出破产申请为标志而是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为标志。因此,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遇到一些被执行人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时,在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发出破产案件受理通知书后,执行机构即可对债务人的民事执行程序中止执行。

    2、关于破产程序中止后执行案件的处理。执行过程中,对一些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案件,人民法院受理以后,有时债务人可能会与债权人团体达成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生效后,破产程序就会中止。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两种后果。第一,破产宣告受到阻却。据此,清算组成立和接管财产的情况无从发生,债务人享有继续占有、使用和处分财产的权利。第二,企业财产继续受破产法的保护,个别债权人不得向企业追索债务,个别请求企业给付财产的民事诉讼、民事执行程序以及相关的诉讼保全措施均不得进行。由此看来,如果执行机构在此阶段才知道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时,正确的做法应是对债务人的民事执行程序裁定中止执行。

    3、关于宣告破产后执行案件的处理。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可能有两种结局,一是宣告破产;二是不宣告破产。而执行机构也会根据破产案件不同的结局做出不同的处理,一是恢复执行;二是终结执行。不宣告破产的,执行机构可以依据《民诉法》第234条2款和《执行规定》第104条之规定,依职权恢复执行。而终结执行的条件是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经审查债务人符合破产条件,做出宣告破产的裁定。此时所有的债权人都应当参加破产清算程序,执行机构原来因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而中止执行的程序,因为破产的宣告而确定性地不可能恢复执行了,因此,执行机构就应当依据《执行规定》第105条、《民诉法》第235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案件终结执行。在债权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是别除权(抵押权、留置权等)或取回权(如寄存的财产,其他人拥有所有权的财产)的情况下,债权人(申请执行人)并不丧失对财产享有的权利,但在程序的处理上还是应当终结执行;然后,由权利人自行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主张权利。

  • 160人看过2024-01-05
    法律并没有规定一人名下可以拥有多少家公司,因此只要您有需要,就可以注册无数家公司。 但是国内只允许一个人拥有一家“一人有限公司”,即该公司的法人、监事、股东全都是同一个人,公司没有任何其他成员在册。 但是其他离岸公司就没有这个限制了,例如我们最常见的香港公司,就可以1个人注册多家完全独自拥有的公司。
  • 100人看过2024-01-05
    侵犯小股东权利的原因如下:
    1、大股东控制股东会,大股东利用股东大会优势股权比例,强行通过自己的决议。股东会形同虚设,小股东缺乏话语权和影响力。甚至从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
    2、大股东控制经营权,大股东利用资本多数决策原则控制股东会,然后操纵董事会,控制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和经营权。除了公司的经营管理经营管理之外,甚至无法了解公司的基本经营状况。在极端情况下,连公司的大门都进不去;
    3、大股东限制分红,大股东控制的实际经营者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利润,转移经营风险,或者通过高年薪制度变相分红,侵犯小股东的投资收益权,失去小股东投资公司盈利的目的。即使公司连年盈利,也从不分配红利;
    4、小股东苦难深重,无门退出,在原有的法律制度下,小股东在失去经营管理、收益甚至知情权的情况下,无法转让出资退出公司;在公司多年亏损、发展无望、目的落空的情况下,无法解散公司,停止损失扩大。
  • 110人看过2024-01-05

    1、大股东一般不能开除小股东,只有通过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才能将股东除名,大股东可以依法行使表决权,但必须是该股东经催告后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出资义务,才可以开除。

    2、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100人看过2024-01-05

    1、要拿到原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注意要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这也是重点。

    3、公司章程修正案。

    4、变更相关登记事项还需要提交完整的文件。

  • 107人看过2024-01-05
    股东个人股权可以在银行抵押贷款。但是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 2200人看过2024-01-05

    一、企业所得税:包括有0%、15%、20%、25%这几档税率。其中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征收率为15%,符合要求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以及非居民企业税率为20%,居民企业为25%。

    二、消费税:现行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鞭炮,焰火,化妆品,烟,酒及酒精,成品油,高尔夫球及球具,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档手表,游艇,汽车轮胎,摩托车,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小汽车等等的税目,并且某些税目还进一步划分成若干子目录。税率一般为3%—45%。

    三、增值税、

    1、纳税人出口货物,以及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等七类产品的税率为0%;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2、营改增范围内、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的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为6%;

    3、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为3%;

    4、营改增范围内、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的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为11%;

    5、一般纳税人企业的税率为17%;

    6、农业粮油水气等八大行业的税率为13%。

    四、其他税种: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是以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为计税基数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一般为7%,教育费附加税率3%,地方教育费附加税率2%。

    五、关税:我国进口关税的法定税率包括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最惠国税率与普通税率。应当依照《海关进出口税则》当中对税率规定的归类原则来归入合适的税号,依照适用的税率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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