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合同解除通知函需要写明以下内容:
(1)通知的对象;
(2)合同订立和履行的基本情况介绍;
(3)解除的原因;
(4)解除的期限;
(5)解除后的责任承担;
(6)解除的依据;
(7)解除人的签字和日期。
盈余分配是每个公司在盈利后必须高度谨慎的事项,很多时候,盈余分配的合理对公司来说至关重要,这直接关系到股东的自身利润和公司的后续发展,那么,盈余分配是什么意思呢?
盈余分配是指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即公司如何分配利润,以实现股东红利和企业留存之间的平衡,盈余分配以实现股东的现实利益(股利)和长远利益(留存收益)的有机结合为基本原则,并由股东大会决策。
按照我国盈余分配的习惯,公司的盈余分配应坚持依法分配、兼顾各方面利益原则、按比例分配且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这主要是为了在盈余分配时形成良好的分配环境,使得公司可以达到较为理性和长远的发展。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盈余分配顺序如下:首先,用于抵补被没收的财物损失及用于支付违反税法规定的各项滞纳金和罚款;其次,用于弥补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再次,用于提取公积金;最后,用于分配股东红利。
1、角色不同
法人是企业的负责人,股东只是公司的资金投入者。而一般的公司的法人都是由董事长(即股份持有最多的人)来担任的。法人享有经营管理的权力,而股东只是投资者,享有收益等权利。在跟其他公司签合同时,只有企业法人签字才有效。
2、权利不同
股东是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并享有收益分配权、重大经营决策权、选择经营管理者的权利。而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其行为构成公司的代表行为,并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从事活动,可以由董事长、经理担任。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能在一份设立权利义务的的合同中,同时约定任意一方可不附任何条件的解除合同,这有违订立合同的根本目的。
订立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具有明确的订立目的性,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即民事主体订立合同,是为了追求预期的目的,即在当事人之间引起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产生是指在当事人之间形成某种法律关系,从而具体的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变更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使原有的合同关系在内容上发生变化。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消灭或终止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旨在消灭原有的合同关系。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如果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随意约定任意解除权,那么交易的可靠性,稳定性将无从谈起,订立合同的初衷将不复存在,必将对经济秩序造成毁灭性地打击。
股东缴纳出资期限,应当由公司章程规定。出资时间虽是公司股东(发起人)内部的自行约定,但也要切合实际,一般就是20年,20年后可以继续变更认缴期限。
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