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三年以上;
2、拟融资企业的注册的资本已足额缴纳;
3、主营业务突出,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4、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未发生重大变化。
5、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融资用于主营业务。
一、违反法律或章程故意拖延或拒发股息;
二、不合理地向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支付高额报酬和提供高福利待遇;
三、利用公司的资金为多数股东提供优惠贷款或高价租用其财产;
四、利用公司对多数股东控股的其他公司提供贷款优惠或免除债务;
五、恶意增加公司资本,迫使少数股东因无力认购新股而使其持股比例进一步降低;
六、操纵公司股票价格,迫使少数股东低价出售所持股票;
七、在董事或管理人员非法经营、违反职责而损害公司利益时,无理拒绝以公司名义对他们进行追究;
八、违反法律或章程的规定,为少数股东参加股东大会附加不合理的条件;
九、无理拒绝向少数股东提供或隐瞒有关公司经营状况、资产情况以及其他必要的信息和资料;
十、利用“不断发展恶意兼并”或“短期合并”等手段,将少数股东排挤出去然后再恢复公司原状;
十一、利用因其职务所获得的内部信息为自己谋取私利。
1、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三年以上;
2、拟融资企业的注册的资本已足额缴纳;
3、主营业务突出,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4、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未发生重大变化。
5、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融资用于主营业务。
1、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三年以上;
2、拟融资企业的注册的资本已足额缴纳;
3、主营业务突出,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4、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未发生重大变化。
5、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融资用于主营业务。
(一)当实质性证据与形式化证据发生冲突时,应优先适用形式化证据来认定股东的资格。实质性证据不具有形式化证据的特征和证明功能,只是证明某个主体有出资行为,而实际出资并不当然取得股东资格,故只有在特定情形下才作为认定股东资格的证据。如实际出资者与在公司章程或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不一致就股东资格发生争议时,应坚持以公司章程或股东名册记载为准确认股东资格。
(二)在对内关系,即股东资格的争议发生于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或股份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也就是不存在第三人时,工商登记只具有对外公示的功能和证权的效力,应当以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记载为认定股东资格的依据;如果公司章程记载与股东名册记载的内容发生冲突,原则上应坚持公司章程优先适用的原则处理,因为公司章程为社团的自治性宪章,而股东名册只是经公司章程确认的股东资格的一种记载,是由公司章程派生而来的。
(三)在对外关系上,工商登记是对抗第三人最主要的证据。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须共同签署公司章程并经工商登记,在设立登记中记载有股东名称或姓名的人可以对抗公司、其他股东和第三人而主张其具有股东资格。同样,善意第三人完全可以仅以工商登记来认定出资人或受让人的股东资格,而不考虑其他形式条件或实质条件。这主要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从而保护交易的安全。
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行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因此,不论股东大小都有权参加股东会,并以章程行使表决权。
2、查阅权
股东要参与公司的重大事项的决策,其前提是要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
3、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的权利
公司的股东具有“人和”的条件,因此,按照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即股东拥有的是优先认股权。所谓的同等条件,主要就是价格条件。
4、依法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
按照公司资本维持原则,股东在向公司出资获得股权后,法律禁止股东抽逃出资。但是,股东为了转移投资的风险或者收回本金,股东可以转让其出资或股份。当然,公司股东出资的转让受到限制——须得到其他股东的同意。
5、红利的分配权
红利的分配权也是股东的核心权利。作为投资者向公司出资的主要目的是得到收益
6、公司终止后对公司剩余财产的请求分配权
当公司依法终止清算后,还有剩余的财产,这时候股东才可以按照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7、我国也规定股东拥有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的权利、对股东大会的决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以及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但是实际的操作性是存在问题的。
1、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三年以上;
2、拟融资企业的注册的资本已足额缴纳;
3、主营业务突出,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4、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未发生重大变化。
5、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融资用于主营业务。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内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由新任或原法定代表人签名);
(2)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原件;
(5)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法定代表人信息;(在申请表内填写,便于登记机关信息采集)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1份);
(8)变更法定代表人涉及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变动的需提交相关任免职文件(原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