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首页 > 行业知识 >
  • 100人看过2024-01-05

      股东会决议时间:地点:公司会议室参加人:全体股东决议事项:关于任免法人代表的事项公司第X次股东会于XXXX年X月XX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已于13日以前以电话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代表公司表决权100%的股东参加了会议。会议由执行董事XX召集主持,经代表公司表决权的100%股东同意,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事项:

      (一)同意原股东XX将持有XXX有限责任公司的5%股权全额转让给XX;

      (二)股东变更后,由XX、XX组成新的股东会,各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如下。

      (三)免去XX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职务,选举XX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以上决议事项,符合法定程序,同意根据决议内容修改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全体股东通过章程修正案。全体股东签字:。

  • 144人看过2024-01-05
    股东大会可以罢免董事长,但是一定要符合相关规程,不得无故变更该公司董事长。
  • 100人看过2024-01-05

    注销公司股东没签字有效,公司注销不需要所有的股东签字,只要三分之二的股东签字就可以生效。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注销的相关规定:

    1、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如因单位撤销、名称改变或换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时,应及时送交印章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或者按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的规定处理。

    2、按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公司注销后,印章不回收,由股东自行处理。如果是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办理注销时印章应当交回工商部门。

    3、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相关的文件

    4、在公司注销之前,首先要做清算,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公司注销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未经清算就自行终止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护。

  • 132人看过2024-01-05

    一、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二、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 100人看过2024-01-05

    1、知情权的保障制度。

    股东知情权是指法律赋予股东通过查阅公司的财务报告资料、帐薄等有关公司经营、决策、管理的相关资料以及询问与上述有关的问题,实现了解公司的运营状况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活动的权利。“股东知情权包括:财务报告查阅权、帐薄查阅权、询问权。此三项权利内容虽然有所不同,但都是为了保障股东及时准确地获取公司经营管理信息,保障股东对公司业务监督纠正权得以行使的必要前提和手段,是全面保护少数股东权利的重要一环”。因而大多数国家公司法中确认了股东知情权。当然,该项权利也存在滥用的可能,例如股东为了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而利用该权利获取公司的商业情报,因此,对于该权利的行使,新订《公司法》也规定了适当的、合理的限制措施,保证股东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善意公平地行使知情权,这样的制度安排也是合理的。使股东和公司的权利得到了兼顾。该制度体现在新订《公司法》第33条、第978条中,与原公司法相比较,增加了股东的帐簿查阅权,对股东知情权行使的方式、程序和障碍排除等操作性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包括司法救济手段,使股东的该项权利落到了实处。是新订《公司法》的一大进步。

    2、累计投票制度。

    该制度体现在新订《公司法》第105条:“本法所称累计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由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由于在该制度下,股东享有的表决票数等于其持股数乘以待选人数之积,且可以集中使用,因此,改变了直接投票制度(一股一票)下,控股股东完全操纵董事或监事选举的局面,使代表少数股东意志的人选进入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成为可能。该制度是新订《公司法》在保护少数股东权益方面作出的制度创新。

    3、表决权的回避制度。

    “表决权回避制度又称表决权排斥制度,是指某一股东与股东大会决议事项有利害关系时,该股东或其代理人不得就该事项行使表决权”。该制度体现在新订《公司法》第16条,回避对象包括两类:

    一、本公司股东(一般是指控制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

    即:虽非本公司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本条只涉及到为以上两类人提供担保问题,但理论上并不限于此。新订《公司法》第16条第2、3款从程序上规定了对相关问题的决议权仅属于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排除了由董事会决议的可能性。由于应在涉及担保、利益分配、关联交易等事项时,股东个人利益与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是相互冲突的,因此,在对特定问题的表决时,要求相关股东回避,限制其表决权是必要的。有利于防止控制股东滥用表决权损害公司或少数股东利益,多数国家的公司法中都明确规定了该制度。

    4、少数股东权制度。

    少数股东权制度是相对于单独股东权而言的,是指持有一定比例股份的股东才能行使的权力。但享有少数股东权的少数股东可能是一人也可能是数人。少数股东权主要包括股东大会自行召集权和股东提案权。前者主要体现在新订《公司法》第40条、第101条,即:持有或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在公司存在控制股东的情况下,董事会极易为控制股东操纵,如果中小股东没有此项权利,就意味着由控股股东决定是否召集股东大会。在涉及控股股东与公司、控制股东与少数股东利益冲突的时候,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则少数股东将会处在非常尴尬境地,其利益不免受损。该权利是原《公司法》中未规定的;后者主要体现在新订《公司法》第40条、第101条,即: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召开临时股东会或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权,且内容并不限于此。赋予股东提案权,使其有机会将其意见和建议传达给经营层和其他股东,使其拟定政策时更加谨慎,从而预防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促使股东法定权利的实现,保护少数股东的利益。

    5、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

    也称作退股权,是指股东基于特定事由,收回其所持股权的价值,从而丧失股东资格的制度。股东退股是为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积极行为,而股份回购是公司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被动而为的行为。股东退股是基于法定事由,而非以双方自愿为前提,因此其区别于股份转让。该权利体现在新订《公司法》第74条,该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五年连续盈利,且符合本法规定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该条还同时对股东行使该项权利的司法救济程序。该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是“期待权落空理论”,也称作“公司契约说”其主要内容是,股东一旦加入公司,就可合理地期待公司按其加入时的状态继续运行下去,公司结构、运营方式、章程条款等重大事项,未经其同意不可擅自变更,否则,股东投资时的利益就无法保障,导致该股东期待权落空。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赋予该股东以公平的价格请求公司回购其股权,以得到合理补偿。该制度设计的意义就在于对异议股东(少数股东)利益的特别保护。

  • 100人看过2024-01-05

    1、公司注册流程:

    (1)第一步:核准名称,时间:1-3个工作日;

    (2)第二步:提交材料,时间:5-15个工作日;

    (3)第三步:领取执照,时间:预约当天;

    (4)第四步:刻章等事项,时间:1-2个工作日。

    2、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 174人看过2024-01-05
    居间合同需要中介签字。

    1、一般自当事人都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才成立,而依法成立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自成立时生效。但如果一方履行了主要义务,另一方接受的,合同也成立。

    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 133人看过2024-01-05

    发生不可抗力后,当事人应采取一定措施。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发生不可抗力后,当事人一方负有两项义务:

    (一)及时通知义务。未及时通知,造成损失扩大的,对扩大部分不可免责。

    (二)证明义务。须向对方证明所称不可抗力确实存在。

  • 100人看过2024-01-05

    1、核准公司新名称(到工商局窗口领取核名表格,填写核名资料,核准新公司名称。提供5个以上名称);

    2、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3、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承诺书、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核名通知书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

    4、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5、变更银行信息(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

  • 100人看过2024-01-05

    套路贷是属于诈骗的行为,如果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套路贷的,是属于单位犯罪的情形,如果股东是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的,就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您的企业遇到问题了吗
免费咨询专业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