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委托合同是诺成合同,非要式合同
1、当委托人将自己的事务托付他人办理时,受托人作出允许才可达成合意,自受托人作出允诺之时,委托合同即告成立。
2、委托合同可以是无偿单务合同,也可以为双务有偿合同。凡属于民事日常生活与活动的事务,通常为无偿单务性委托合同。只有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要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委托合同方成为有偿双务合同。
3、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处理事务的行为,委托合同只强调以处理事务为目的,而不以完成事务且有成果为要件。委托合同不适用于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和履行人身性质的债务的行为。
能不能去新单位入职,一般要看新单位对入职是否有明确要求。目前许多单位都会明确要求提供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离职证明)才能办理入职手续。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办理离职手续,出具离职证明,但并未要求必须签署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文件。员工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三十天后即发生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效力。如果有正式离职文件,应以文件记载日期为离职日期。
新单位要求入职前出具离职证明,如果你没有跟原来的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新的公司是不会再跟你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这个协议,劳动者加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承担一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被录用的劳动者工作,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和待遇。
就分红权而言,股东可将自己在特定期间(包括公司存续期间)内的分红权让渡给他人。例如,股东可与他人达成协议,将自己的全部分红或分红中的特定比例转让(包括赠与)给其他股东或股东外的第三人。分红权具有双层涵义:一是抽象股东资格中的特定权能,即抽象的期待权;二是经由股东会分红决议而转化为债权的民事权利。虽然从理论上说,股东有权处分双层涵义上的分红权,但具有可操作性的分红权仅限于债权化的民事权利。
就表决权而言,股东也可将自己在特定期间内的表决权让渡或处置给他人(包括设定表决权信托)。根据新《公司法》第43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股东虽然持股比例高、但表决比例低,或当事人虽贵为股东、但不享有表决权的现象均属正常。当然,表决权的买方(包括受托方)在行使表决权时应依法行事,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使的表决权不得逾越有权处分股东的表决权范围。
实践中,有些控制股东将其出资取得的部分股权赠与对公司具有特殊贡献的高管或技术骨干,同时明确此种股权的受赠人只能行使分红权,但不得享有表决权、转让权,此类股权亦不得继承。此种做法中的赠与财产与其说是股东资格或股权,不如说是股权中的分红权;至于股权中的其他权能仍然操诸赠与人之手。这一做法应属有效。至于此种做法应载明于公司章程,抑或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协议,均无不可。
并非所有股东权利皆可自由让渡。股东依新《公司法》第35条享有的优先认缴出资权即其适例。该股东权利的行使以股东资格存在为前提,倘若第三人不存在股东资格,则其是否有权优先认缴出资有赖于其他股东是否同意。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也不得脱离股东资格而转让。因为,新《公司法》第152条规定的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亦以股东资格之存在为前提。第三人既缺乏股东资格,自然无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此外,禁止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之单独转让有助于预防不肖之人滥用股东代表诉讼对公司或他人“敲竹杠”。
知识产权评估增资是指股东拥有的知识产权财产权经国家权威知识产权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按照国家公司法规的规定的法定程序用作公司注册资本金的行为。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合同履行期限是指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行为的时间。
作为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履行期限一般应当在合同中予以约定,当事人应当在该履行期限内履行债务。如果当事人不在该履行期限内履行,则可能构成迟延履行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另行协议补充,如果协议补充不成的,应当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来确定。如果还无法确定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这也是合同履行原则中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不按履行期限履行,有两种情形:迟延履行和提前履行。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履行合同为迟延履行,当事人应当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此为违约责任的一种形态;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所为之履行为提前履行,提前履行不一定构成不适当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