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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9人看过2024-01-05

    试用买卖合同双方负担以下权利义务:

    (一)买受人有要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权利,如买受人基于试用的目的要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应当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于买受人;有对标的物进行试用或检验的权利,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试用或检验是试用买卖合同的核心内容;试用期满,买受人有认可或拒绝认可标的物的权利,买受人对于购买或不购买标的物完全凭自主自愿的意思表示而定。

    (二)买受人负有遵守试用期间的义务,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试用或检验应当在试用期间内进行;买受人负有妥善试用并尽善良保管标的物的义务,应依标的物性质,选择正确地试用方法,不得对标的物造成损坏,同时买受人基于对标的物的实际占有应尽到善良的保管义务。

    (三)出卖人有要求买受人在试用期间内试用标的物的权利;试用期间届满而买受人拒绝认可标的物,出卖人有要求买受人返还标的物的权利;出卖人有要求买受人损害赔偿的权利,试用期间,因可归责于买受人的原因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赔偿损失。

    (四)出卖人负担向买受人提供标的物并许可买受人试用标的物的义务;试用期满买受人认可标的物的,出卖人有将标的物所有权移转于买受人之义务。

  • 100人看过2024-01-05

    法人与自然人的区别如下:

    1、法人是具有独立民事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的组织,是通过法律拟制的人,不具有生命等其他生物的自然属性;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自成立之时起就同步享有的,而自然人取得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的取得的时间并不同步;

    3、法人的产生、发展消灭都是由法律所决定的。

  • 115人看过2024-01-05

    1.技术合同的标的与技术有密切联系,不同类型的技术合同有不同的技术内容。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的技术成果,技术服务与技术咨询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的技术行为,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兼具技术成果与技术行为的内容。

    2.技术合同履行环节多,履行期限长,价款、报酬或使用费的计算较为复杂,一些技术合同的风险性很强。

    3.技术合同的法律调整具有多样性。技术合同标的物是人类智力活动的成果,这些技术成果中许多是知识产权法调整的对象,涉及技术权益的归属、技术风险的承担、技术专利权的获得、技术产品的商业标记、技术的保密、技术的表现形式等,受专利法、商标法、商业秘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著作权法等法律的调整。

    4.当事人一方具有特定性,通常应当是具有一定专业知识或技能的技术人员。

    5.技术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 100人看过2024-01-05
    个人独资企业没有法人资格。个人独资企业是由自然人投资的,企业财产归该自然人所有,并由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组织。

    根据规定,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 100人看过2024-01-05

    可以。公司法人可以变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常被简称为法人,出于公司的发展或战略调整等原因,公司法人有时候就需要由一人变更为另一个人就是所谓的法人变更。

  • 139人看过2024-01-05

    技术合同的定义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订立技术合同有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研发、转化、应用和推广。

    技术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项目的名称,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履行的计划、地点和方式,技术信息和资料的保密,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配办法,验收标准和方法,名词和术语的解释等条款。

  • 133人看过2024-01-05
    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或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执照副本、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注册资料、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在讼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买卖合同关系及从属的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1、买卖合同;

    2、订(定)货单;

    3、证明邀约、承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4、证明口头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实际履行凭证等;

    5、证明担保合同关系的合同、合同、合同、合同或交付定金的凭证、保函等。

    三、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交、收货凭证:交货单、送货单、提货单、收货单、入库单、仓单、运单等;

    2、货款收支凭证:收据、银行付款凭证、发票等;

    3、证明拖欠货款的证据:结算清单、欠条、还款计划还款承诺书、能证明欠货款事实的信函等;

    4、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信函、证人证言、有关单位的证明、检验报告、客户投诉、退货和索偿的证据;

    5、合同约定向第三人履行或第三人履行的,则提交第三人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及相应凭证。

    四、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并注明计算方法、公式、依据。

  • 100人看过2024-01-05

    1、连续12个月或在12个月期间营业额累计达到500万以上,税局就会强制要求该申请成为一般人。

    2、12个月内累计销售额达500万的工业,需要当月申请为一般纳税人,当月不申请的下个月强行转为一般纳税人。

    3、自愿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不去作为小规模纳税人。

    4、开业满一年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

    5、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6、新户税务资料包括:完成国地税报道和签订完三方协议后,在国税局网站填写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表,系统审批通过后携带经济合同(大额)、实际办公地址、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发票章和公章。


  • 100人看过2024-01-05

    同居关系虽然并非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但除了法律上登记认可之外,与婚姻关系并无二致,因此在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及子女抚养纠纷时,秉承的原则是类似的。即在同居期间的财产按一般共有(注:与共同共有不同,即能证明个人财产的按个人财产处理,不能证明的按共同处理。)处理,具体的分割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并照顾无过错方。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同居财产按照如下方式处理:

    1、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2、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也就是说,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3、解除非示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4、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 129人看过2024-01-05

    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都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彼此信任而产生,由一方代为另一方办理委托的事务,其法律后果由委托方承受。但是,这两种合同又有所区别:

    其一,行纪合同必须是有偿的,委托人要向行纪人支付报酬;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其二,行纪合同的主体具有限定性。在我国,行纪合同的委托人可以为公民或法人,但行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信托业务的法人,未经法定手续批准经营信托业务的法人或公民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不能成为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而委托合同的适用范围十分广泛,各类民事主体之间均可建立委托合同关系,对委托人、受托人没有什么特殊的要求。

    其三,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行纪事务,委托人不直接与第三人发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委托事务,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办理委托事务。在前一种情况下,委托人直接与第三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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