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定。试用期内,只要用人单位有证据表明你不适合原岗位可以对你调岗或解除劳动关系,并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首先要看公司与劳动者签订的合同中是否有关于调岗降薪等相关约定,公司内部是否明确了岗位职责与具体考核标准,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是,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公司可以调岗调薪的情形有: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调岗调薪协商一致。
2、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公受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另行安排工作。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
5、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
6、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脱密期保密协议的,在劳动者提出辞职后,可以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
一般来说要调岗必须证明其不能胜任岗位工作,那就要伴有明确的绩效考核制度,不然随意调岗是违反劳动法的。
劳动用工中时常出现用人单位给员工调岗降薪的情况,如果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导致岗位的灭失或者确实由于劳动者劳动能力的限制不能胜任该岗位,则属于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如果是由于内部的人际关系矛盾,利益冲突导致的强行调岗降薪,则用人单位属于违法行为。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又根据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据此,原则上,没有经过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不得单方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及工资福利待遇。但在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调整其工作岗位,并且可以根据“岗变薪变”的原则调整劳动者的工资。但是,前提条件是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不胜任工作”承担举证责任。
其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单方作出的调岗降薪的决定是否合法有效,“不能胜任工作”是指劳动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据此,要认定劳动者是否胜任工作首先要看用人单位是否明确了劳动者的工作任务或工作量。
怎样应对公司单方面调岗:
(一)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后,企业可调整员工工作岗位
此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35条的规定。
(二)医疗期满后员工不能从事原工作的,企业可调整员工工作岗位
此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1款规定。
(三)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企业可调整员工工作岗位
(四)女职工在孕期的,企业可调整员工工作岗位
(五)按《职业病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定,企业可调整工作岗位
(六)脱密期企业可调整员工工作岗位
(七)按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约定进行的调岗
公司可以在发生经济困难的时候,可以给员工降薪。实践中,公司只能在以下情形中对员工降薪。
1、员工违反公司纪律
员工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公司可以按照制度规定进行处罚降薪。
2、员工无法胜任工作
公司新入职员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胜任工作岗位,经过培训后还是不胜任工作,那便可通过降低岗位工作内容、减少工作内容等进行降薪
3、依具体调岗降薪
由于工作需要,对员工调整岗位工作,因为岗位价值不同而导致薪酬的自然降低。
4、绩效考核降薪
员工月度绩效考核连续3个月不达标,并且符合公司薪酬管理规定之条件,对其工资待遇进行降级,从而导致其薪酬的降低。
5、公司经济陷入困难
由于公司经营困难,入不敷出,为了降低用工成本渡过危机,而在公司进行全员性的降薪。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征:
(1)全部资本由国家投入
公司的财产权源于国家对投资财产的所有权。国有独资公司是一种国有企业。
(2)股东只有一个
作为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如国家设立的国有资产投资公司)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如国家的国有资产管理部)是唯一的投资主体和利益主体。它不同于由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其它国有单位共同投资组成的公司。尽管后者各方投资的所有权仍属于国家,公司资本的所有制性质未发生变化,但公司的投资主体及股东却为多个,具有多个不同的利益主体。
(3)不同于个人独资企业
虽然国有独资企业的投资者是国家,但国家仅以其投入公司的特定财产金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负责,而不承担无限责任。这不同于个人独资企业,也不同于具有负无限责任。这不同于个人独资企业。
(4)性质上属于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按公司形式组成,除投资者和股东人数与一般公司不同外,其它如公司设立、组织机构、生产经营制度、财务会计制度等均与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规定与特征相同或相近,只是我国《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下不设股东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的授权部门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大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债券,必须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
(5)国有独资公司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特殊形式的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