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首页 > 行业知识 >
  • 143人看过2024-01-07
    1、有成为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这是认定股权或股东资格的首要标准。由于出资行为是一种事实法律行为,当事人应当具有成为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该真实意思表示,自然不应认定为股东。由于意思表示实为当事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缺乏直接判决和审查的可操作性,因而,能够反映该真实意思表示的外在证据在认定股东资格的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此类证据主要有:公司设立前关于投资约定的内部协议、签署的章程、相关股东的证词等。另外,假如当事人实际享有和行使股东权利,如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权等,从该外在行为也可以推定出其具有成为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
    2、实际履行出资义务。实际出资是股东对公司最重要的义务,是必要前提和物质基础,是确认股权和股东资格的重要标准。对于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公司和其他要求其补足出资,并且拒绝其行使股东权利或通过法定程序取消其股东资格。当然,未出资的股东在依法进行了补投资后,仍然可以恢复其股东权利。
    3、不违反我国法律和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在公司章程上被记载为股东并确认受公司章程约束。
    5、获得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
    6、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
    7、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为股东。
  • 167人看过2024-01-07
    并购的先决条件:
    1、适当谨慎程序;
    2、董事会批准文件;
    3、股东批准文件;
    4、法律要求的审批(国内与海外);
    5、税款清结;
    6、特别合同和许可。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手柄,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 161人看过2024-01-07
    继承股权后可以成为股东,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已经死亡的股东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对股东所有的公司股权享有继承权成为公司股东,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成为股东要经过法定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知如果公司章程中明确排除了股东资格不能因继承股权而取得,那么股东的合法继承人在继承股权后并非一定可以成为股东。即便公司章程中无此限制性规定,继承股权后也并非当然地成为股东,而是要经过法定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最终公司将股东记载于股东名册后方能成为股东
  • 142人看过2024-01-07
    公司破产后,应按下列顺序清偿所欠债务: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企业职工的权利首先应当得到保护,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应当优先支付,以保障广大职工重新就业前基本的生活需要。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税收是国库的收入,税收的多少直接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关系到国家的利益,因此,破产企业所欠的税款,也应当优先清偿。
    3、破产债权。主要指破产还债企业所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款项。
    另外,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债权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一般不能作为清偿的财产,银行和其他债权人享有就该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还债的财产。企业法人清偿财产时,前一清偿顺序完毕后,有剩余财产的,才开始后一顺序的清偿。以此类推,一直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清偿完毕。在同一顺序中,各个债权人的权利是平等的,他们之间不存在顺序先后。如果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则按债权的比例偿付债权人的债务。
  • 120人看过2024-01-07
    1、成立清算组
    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或者股东会决议解散时,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在15天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解散时,清算组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解散时,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清算组成员即可以是股东、董事,也可以是其他人。
    将解散的公司超过15日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被依法责令解散或者因为撤销许可而解散时,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清算组。
    2、通知债权人
    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3、注销登记
    清算组结束工作之后,将股东会及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4、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注销登记后,在本公司所在地发布公司解散公告。
  • 254人看过2024-01-07
    小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和监事会不行使职权召集,主诗股东大会可以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2、临时提案权。十日前,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书面提交董事会
    3、累计投票权。通过累积投票制度,集中选举自己认可的董事或监事
    4、知情权。可申请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公司会计账簿
    5、回购请求权。反对股东大会的部分决议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6、诉讼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财产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
    7、解散公司的权利。公司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股东利益继续存在重大损失,不能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245人看过2024-01-07
    公司解散与注销的区别在于:
    1、解散是注销的前置程序。公司解散后要依据法律规定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完成后才能申请注销公司。
    2、是否丧失法人资格:公司解散时并不会失去法人资格,只会造成清算程序启动,只有在办理完注销登记后,公司才算正式丧失法人资格。
    综上所述,公司解散为公司注销的前置程序,清算完之后才能够办理注销登记,法人资格就此丧失。
  • 145人看过2024-01-07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出现经营困难或者股东决定终止经营的时候,公司是可以解散的,公司解散时需要进行清算,以便偿还公司欠下的债务。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解散的在清算结束后应该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注销后法人资格消失,不再具有法人的权利。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145人看过2024-01-07
    1.隐名股东依合法行为而产生。隐名股东的产生是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在遵守现行法律的前提下依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产生,不包含为规避法律而借用他人名义出资的情形。如隐名股东并不包含利用国家对下岗职工投资经营的优惠政策,约定用下岗职工的名义对公司出资的人。
    2.隐名股东依隐名出资人与显名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而产生。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隐名股东问题所涉及的实质是一种合同,二是隐名股东涉及的直接当事人为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
    3.隐名股东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隐名股东负出资义务,显名股东负营业及分派利益的义务,双方互负有义务,且互为对价,任何一方都不能无偿从他方取得利益,故隐名股东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4.隐名股东合同为诺成合同及不要式合同。隐名股东合同因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并不以隐名股东的实际出资为成立要件,隐名股东的实际出资则为合同的实际履行,故为诺成合同。对隐名股东合同,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以某种特定形式成立,故为不要式合同。
    5.隐名股东出资的标的主要为货币、不以登记为产权转移形式要件的实物、权利、技术等。
  • 257人看过2024-01-07

    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即属于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对此行为,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您的企业遇到问题了吗
免费咨询专业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