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月中或者月尾,在15号左右或者30号左右。首先失业金都是有规定的每个月的特定时间拿,而且都是月中或者月末可以拿。
如果已办理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要求。办理的失业登记就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它的资格。必须有求职要求,就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这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一个必要前提,而且也是失业人员应尽的义务。
1、债权人应当自收通知后3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2、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允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3、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4、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办幼托应具备下述基本条件:
(一)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100人。幼儿园办学条件达到《幼儿园等级标准》规定的二级幼儿园标准。
(三)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办学启动资金不少于20万(包括教学设施和教学仪器设备等),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并提供有法律效力的资信证明。
1、幼儿学籍管理系统
系统地记录了幼儿相关资料档案,可随时查询幼儿姓名、年龄、班级、家长信息、联系方式、幼儿毕业信息等等内容,便于教师教学,便于园方与家长互动合作,有助于提升幼儿园的形象。
2、强大的短信功能:可以给家长发平安短信、学校喜讯、学校通知、学校新闻、家长会、收费等短信,且发出的是106开头的正规短信,不仅有助于与家长与幼儿园的互动,还可以提升幼儿园的形象。还可以给教职工发短信:比如开会、生日等短信。
3、实时监测和刷卡拍照:实时监测到大门口刷卡情况,并拍照,做到有证可依。办幼托应具备下述基本条件:
(一)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100人。幼儿园办学条件达到《幼儿园等级标准》规定的二级幼儿园标准。
(三)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办学启动资金不少于20万(包括教学设施和教学仪器设备等),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并提供有法律效力的资信证明。
1、幼儿学籍管理系统
系统地记录了幼儿相关资料档案,可随时查询幼儿姓名、年龄、班级、家长信息、联系方式、幼儿毕业信息等等内容,便于教师教学,便于园方与家长互动合作,有助于提升幼儿园的形象。
2、强大的短信功能:可以给家长发平安短信、学校喜讯、学校通知、学校新闻、家长会、收费等短信,且发出的是106开头的正规短信,不仅有助于与家长与幼儿园的互动,还可以提升幼儿园的形象。还可以给教职工发短信:比如开会、生日等短信。
3、实时监测和刷卡拍照:实时监测到大门口刷卡情况,并拍照,做到有证可依。
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失业60日之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并带齐以下证件和资料:
1、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原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工作)关系的证明及复印件;
3、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社区劳动保障站(中心)开出的《失业证》或办理《失业证》的证明;
4、本人一寸免冠近照三张。
需要:
(1)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产地证书;
(2)进口国家/地区主管部门卫生证书(动植物源性食品如橄榄油和面粉等,均需要提供进口国的官方检疫证书);
(3)首次进口的乳制品、婴幼儿食品、酒类、食用油等重点食品,按照相关规定需提供相应的中国食品安全标准规定项目的检测报告;
(4)首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提供进口食品标签样张和一一对应的翻译件、中文标签样张(加盖进口商单位公章)及其电子版本样张;
(5)首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应当提供卫生部门的许可证明文件;
(6)标注获得奖项、荣誉、认证标志等内容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7)进口涉及保健功能的食品,应当提供我国卫生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
(8)进口需要检疫审批的动植物源性食品,应当提供进境动植检疫许可证;
(9)产品配料比例和营养成分含量。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中已经有明确解释,消费者买到假货时,可以向工商局投诉,工商局会依法扣押假冒伪劣商品,严重时会吊销卖家的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二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保护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益,对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二)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五)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六)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七)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八)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一)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三)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