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办手续:(变更)
1、申请报告;
2、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3、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的变更决议,涉及章程变更的应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5、名称变更: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以及公告;
6、经营范围变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7、注册资本变更:出具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8、住所变更: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
9、法定代表人变更: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或任命书(国有独资)、身份证、暂住证(指外省市身份证)复印件;
10、股东变更:需重新提交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投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付款凭证、新股东执照复印件(加盖发证机关印章)。
11、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审批的,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2、本局所发的全套登记表及其他材料;
13、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和IC卡。
二、公司法人变更流程
(一)领取企业变更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发证机关)
(二)工商局受理、换照(企业营业执照发证机关)
1、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加盖公司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加盖公司公章);
3、公司变更登记审核表;
4、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加盖公司公章);
5、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情况表(如法人担任执行董事或董事长时要填写)(加盖公司公章);
6、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7、股东会决议(盖上公司公章);
8、新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盖上公司公章,带上原件核对);
9、旧法人的免职证明及新法人的任职证明(盖上公司公章)。
(三)质监局受理、换照
1、原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
2、新法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带上原件核对);
3、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带上原件核对);
4、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带上原件核对);
5、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书(加盖公司公章)。
(四)国、地税局受理、换照
1、旧国、地税税证正、副本;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带上原件核对);
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带上原件核对);
4、新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盖上公司公章,带上原件核对);
5、国、地税税务变更申请表(加盖公司公章);
6、本年度全套会计报表,会计凭证及税局要求提供的材料。
(五)银行开户许可证受理、换证
1、营业执照正副本
2、税务登记本
3、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
4、法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证
5、委托授权书
6、公章、财务章、法人章
7、股东会决议
(一)到达工商局或者在工商局网站核名登记,提交企业名称预核准申请书,领取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二)在银行开立验证资本的验资账户。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三)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相应验资报告。
(四)准备公司注册地址、租赁合同、房地产证明复印件、法人、股东、监事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以及从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向社会保险局提交申请材料,申请劳务派遣许可证。
(五)准备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等预审材料,报送工商部门。最后一步.领取公司营业执照。
主要检查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经营场所是否与核准的企业名称、经营场所一致;是否按核准的经营范围和方式从事经营;投资人的姓名、住址、出资额、出资方式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增减分支机构;登记事项是否变动,有无出租、涂改、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和其他应审查的事项。提交的年检报告书及各项有关材料齐全、真实、合法、有效,符合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应在每年3月15日前向登记机关报送年检材料,年度检验时间是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
一、个人独资企业只能是中国公民为投资人,且是一个自然人。
二、个人独资企业要有合法的企业名称,名称中不能有“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这些字样。
三、个人独资企业要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
四、个人独资企业要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个人独资企业如果是从事临时经营、季节性经营、流动经营和没有固定门面的摆摊经营,则不得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
五、个人独资企业要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一、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二、投资人身份证明;
三、企业住所证明;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如果不能获得企业法人变更所需的资料,还可通过注销企业来强制退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规定,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下列几项: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中相关规定予以解散,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