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增资验资流程:
1、提交股东会共同决议同意增资决议书;
2、开设验资户;
3、提交企业增加资本的进账询证证明,标示各股东或投资人打入的资金比例,在资本进账后需跟合作会计师事务所索取相应的询证函,并到相关银行领取a、进账单b、对账单c、询证函;
4、提交增资验资报告到当地工商局进行审核,一般将资料一并提交;
5、注销验资户。
在增资后要递交以下文档,去注册地址的工商局申请办理变动:
1、企业法人代表签定的《企业工商变更申请报告》;
2、股东大会有关提升注册资金的决定;
3、企业章程修正案或是新的企业章程;
4、具备法律规定资质的验资报告组织出示的汇算清缴报告及高新科技成效出资协议作价的合同书;
5、企业提升新公司股东的,递交新公司股东的主体资格证实或是普通合伙人身份证件;
6、企业《企业法人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改为认缴登记制了,但如果实际未缴纳足额会承担法律责任的。
1、在公司注册的资本时是不需要验资。根据新《公司法》正式实施,注册的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将在全国范围内正式推行。
2、对于开公司的人来说,在注册登记时,都得向工商部门提交验资报告,证明其注册的资本的真实情况,而从3月1日开始,开公司的人无须再提交验资报告了,这是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注册的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假若公司进口原材料回来,缴纳海关增值税和关税,再添加一些辅助材料进去生产成产品,然后出口,若企业按照一般贸易正常出口可以办理出口退税。
因此,出口原材料是可以退税的。
出口退税主要实行两种办法:
1.对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税和退税的办法,即对出口货物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对出口货物在前各个生产流通环节已缴纳增值税予以退税;
2.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对出口货物本道环节免征增值税,对出口货物所采购的原材料、包装物等所含的增值税允许抵减其内销货物的应缴税款,对未抵减完的部分再予以退税。
(一)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股本应符合下列条件:
(1)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
(2)公司在最近三年之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
(3)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4)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5)经股东会议决议,同意增加股本并修改公司章程;
(6)经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如为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还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二)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形成股东会决议,并修改公司章程。
企业具备以上条件才能增加实收资本,包括将资本公积转为实收资本。
不同地区因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代理记账收费肯定也会不同。代理记账的费用主要是根据营业收入、公司类型、规模大小、票据数量来决定的,小规模企业代理记账费用大概在88元-400元/月,一般纳税人大概在五六百元左右。
1、公司类型
不同类型的公司,记账要求不同,税务申报上也有所不同,比如小规模纳税人由于更加繁琐,工作流程更多一些,所以,在费用上自然也需要花费多些。
一般情况下一般纳税人找代理记账机构费用在500-700元/月的幅度,会由于公司经营行业、范围,还有票据量的多少有所不同,甚至会更多。
2、营业收入
公司日常经营过程当中,财务来往所获得的收入情况,也是很重要的衡量标准。
3、公司规模企业的规模大小
中等规模的公司相比小规模的公司,工作难度大,费用自然更高。
企业被工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必须先移出异常经营名录,要看是什么原因导致异常的,再根据不同的原因去解决问题。
1、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可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再向工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2、未按规定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的企业,应先履行其信息公示义务,再向工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3、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后,再向工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4、失联的企业,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可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一)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股本应符合下列条件:
(1)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
(2)公司在最近三年之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
(3)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4)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5)经股东会议决议,同意增加股本并修改公司章程;
(6)经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如为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还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二)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形成股东会决议,并修改公司章程。
企业具备以上条件才能增加实收资本,包括将资本公积转为实收资本。
办理机关携带以下材料到当地财政部门申请:
1、开办企业产权所有者批复,企业申请。
2、工商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
3、企业有效的验资报告。
资金信用证明是由企业主管部门对财政部门出具的证明该企业拥有资金(固定资金、流动资金)数额及来源的书面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