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财产享有所有权。这里的财产既包括独资企业成立时的出资财产,也包括独资企业经营过程中积累的财产;既包括机器、厂房等有形财产,还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财产。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其合法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由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归投资人,所以投资人对于企业财产享有完整的和充分的支配权与控制权,它可以将财产的某一部分转让给他人,也可以将整个企业转让给他人。同时,当投资人死亡时,其继承人可以以民法典的规定对独资企业行使继承权。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哪些责任?
1、在一般情况下,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但如果个人独资企业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公司法人变更的注意事项: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适用本规范;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可以通过工商网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变更公司法人代表的情形:
1、法定代表人股权持有比例被人超过,导致公司法人变更;
2、法定代表人换人,所以公司需要做公司法人变更;
3、公司要注销,又怕麻烦,于是将法人变更为其他人。
公司转让需要旧股东与新股东之间就公司的所有股权签署《股权转让合同》。再次,公司转让进入《股权转让合同》履行程序。旧股东应当以公司决议的行使通过《股权转让合同》以及公司整体转让。相关公司决议应当去工商局进行备案。新股东依据《股权转让协议》向旧股东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最后,公司转让进入股权交割程序。旧股东与新股东一同前往工商局办理股权交割、工商变更程序。完成了工商变更后,公司转让以及《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
2、携带身份证原件,相片、房屋租赁手续到当地工商分局查询店铺名称是否可用
3、如果查询到可以用的名称,就填写个体户设立登记申请表,向工商局申请营业执照即可。
4、营业执照批准并且领取后,向有资质的刻章公司委托办理刻章业务(必须要在公安局备案的才行)
5、刻好公章、财务章后就可以向质量监督局申请组织机构代码证了,
6、最后在向税务局申请税务登记。
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其特征有:
1、生命有限;
2、责任无限;
3、相互代理;
4、财产共有;
5、利益共享。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1、费用原则
企业是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市场竞争主体,经济利益对于企业来说当然是最重要的考虑因素。建设初期的固定费用、投入运行后的变动费用、产品出售以后的年收入,都与选址有关。因此,想办法使企业选址所带来的费用最小化就成为企业选址的首要原则。
2、集聚人才原则
人才是企业当中最有价值的资源,人力资本的作用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已经变得越来越突出,企业选址选恰当有利于吸引人才。四川长虹是国内彩电业的老大,但就因为其厂址在偏远的四川,使得很多高级人才不愿意去那里扎根,而地处深圳的康佳在这方面就显出了优势,每年都有许多名牌院校和科研院所的中高级人才加盟进来。而原来在陕西的大唐电信也将其总部由西安迁到了北京,吸引人才是其中的一项重要考虑因素。当然,企业的竞争力是多种因素作用的结果,但不可否认地理位置非常重要。
3、接近用户原则
对于一些制造业企业来说,接近用户很重要,比如说啤酒厂,其产品大多在产地销售,所以就要离人口密集的城市近一些。这样可以接近市场,节省运费,减少损失。对服务业来说,则无一例外地都需要遵循这条原则,银行、邮局、医院、学校、商场等都是如此。
4、长远发展原则
企业的地址一旦确定下来,将长期在那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一步,拿着资料去公司所在地的税务局窗口,窗口会审核资料是否齐全,齐全的话会把资料退还并给一张股权转让的流转单;
第二步,拿着流转单和资料去找所属的税管员,经税管员调查无误,会出具一份调查报告单;
第三步,拿着资料和税管员出具的调查报告单返回税务大厅,到窗口办理;
第四步,税务窗口办理完成会出具一个加盖了税务局章子的股权转让申请表,带着这个申请表再去工商局刷新公司信息即可。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非货币出资的应该进行估价,有限公司成立后非货币出资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该由出资不足的股东补缴出资,由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