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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06

    一、公司调岗降薪劳动者能不能拒绝

    1、如果公司调岗降薪,劳动者一般能拒绝。调岗降薪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且使用书面形式;若劳动者认定变更行为不合理的,就可以拒绝变更。

    2、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二、员工不胜任现有工作岗位,可否随意调岗

    1、不胜任工作是企业调岗的常见理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本条间接规定了在员工不胜任现有岗位的前提下企业有单方调岗的权利。

  • 106人看过2024-01-06

    1、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破产清算时劳动合同是不会解除的,公司破产清算是造成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应该由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100人看过2024-01-06

    在公司未做出解散或清算的决定前,对于个人而言,去留应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确定,如选择离职,亦可依照劳动法规定,以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条件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是要承担经济补偿金的。

    至于公司停产后员工的工资发放问题:

    其实劳动部门也有相关规定。2003年5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在《关于妥善处理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期间,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或生活费。

    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目前,各地对没提供正常劳动应发放的生活费标准规定不一,有的规定基本生活费标准每人每月不应低于当地失业人员救济标准。

  • 1380人看过2024-01-06

    在我国用人单位调岗员工不同意,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 112人看过2024-01-06
    1、查看空壳公司有无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等现象,虽然新的法律对实缴金额不做限制,但是对于一些特殊行业来说,还是会对注册资本限额和实缴资本有相应规定。所以,在某种情况下,有两虚一逃的空壳公司转让,收购者还是应该要谨慎的考虑。

    2、有无债权债务情况,有些空壳公司是在经营不善后转让的,可能会存在着潜藏债务的风险,所有在转让前要考虑清楚。

    3、是否进行纳税零申报,没有产生经营行为的公司要进行纳税零申报,否则可能会被纳税部门列入黑名单。

  • 110人看过2024-01-06

    期权股和原始股主要有以下区别:

    1、期权股是在特点的条件下按照特定价格可以购买的公司股票,而原始股是公司设立注册时向股东或者社会公开募集的股份;

    2、期权股能以特定价格买卖,而原始股是正常的股票交易买卖的股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100人看过2024-01-06

    开公司需要经过以下流程:1、申请名称核准;2、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公司住所证明、公司章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材料;3、准予设立;4、领取执照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 103人看过2024-01-06

    1、存续分立

    存续分立是指分立后,被分立企业仍存续经营,并且不改变企业名称和法人地位,同时分立企业作为另一个独立法人而存在。存续分立后,分立企业的股份由被分立企业的股东持有。

    存续分立通常采用让产分股式和让产赎股式两种技术方式。

    ①企业分家,股东不分家。

    让产分股式分立是指将部分资产分离转让出去成立新的公司或转让给现存的公司,将接受资产的子公司的股权分给被分立企业的全部股东。同时,全部股东在被分立企业的股本按比例减少,有时也可以保持不变。

    ②企业分家、股东也分家。

    让产赎股式分立是指将被分立企业部分资产分立出去成立新的子公司或现存的公司,将新公司的股权分配给被分立企业的部分股东,换回其在被分立企业的股份,从而使这部分股东在被分立企业不再保有股份。

    2、新设分立

    新设分立是将被分立企业分设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被分立企业依法注销。

    ①企业分家,股东不分家。

    被分立企业的全部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均衡地同时取得全部分立企业的股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票依法注销,被分立企业依公司法规定解散。

    ②企业分家、股东也分家。

    被分立企业的不同部分股东取得不同分立企业的股票,同样,被分立企业依据公司法规定解散,股票依法注销。

  • 100人看过2024-01-06

    单位随意罚款违反《劳动法》的规定,这是由于在《劳动法》之中并没有赋予单位要求职员支付罚款的权利。《劳动法》之中关于罚款的规定具体如下:

    《劳动法》

    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九十二条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九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第一百零一条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00人看过2024-01-06
    可以,《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7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23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或者哺乳期不适应原工作岗位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调整该期间的工作岗位或者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可以调整怀孕女职工的工作岗位,但必须是基于保护女职工的原则,即如果怀孕女职工不能胜任、不能适应原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应当在减轻劳动量、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的基础上为其调整岗位,安排其他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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