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清算组妨碍清算的侵权赔偿责任
A.清算组未履行向债权人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公司债权人可以主张。
B.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债权人可以主张。
C.清算组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和债权人可以主张。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即清算义务人)妨碍清算的侵权赔偿责任
A.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灭失,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B.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C.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上述责任主体承担责任。
3、股东或发起人出资不足的补充连带责任
未缴出资股东以及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承诺第三人的补充连带责任
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在工商登记部分承诺承担法律责任的第三人可以承担民事责任。
5、内部责任分清
上述责任人为二人以上的,其中一人或数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主张其他人员按照过错大小分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以支持。
1、程序合法和结果公平;
2、能够平衡公司法的利益主体的利益;
3、不能违背基本的市场规则,要坚持投资、风险、收益相一致的原则;
4、对中小股东的保护措施必须健全,同时这些措施不能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行。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需具备的条件有:
1、有五十个以下股东;
2、有符合法律规定制定的公司章程;
3、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4、有公司名称、住所;
5、有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1、从逻辑上看,股权转让合同与股权变动互为因果、源流。要确定股权何时发生变更,必须首先明确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时间点。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在股权转让合同规制方面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时,应尊重其他股东的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如果股东瞒着其他股东径直与第三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而未通知其他股东,那么此类合同的效力如何?无效合同还是可撤销合同?应界定为可撤销合同较为适宜。首先,签订转让合同未通知其他股东,确实违反了公司法关于出让股权的法定限制条款,侵害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其次,由于其他股东是否同意转让、不同意是否购买均处于不确定状态,如果转让合同均以未通知其他股东为由一律认定为无效,势必会侵害转让股东的处分权。因此,为平衡转让方和其他股东利益,享有优先购买权而又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可以依据规定请求撤销该转让合同,未申请撤销的,则转让合同有效。但是,为维护交易秩序,其他股东行使撤销权必须有一个合理的期限限制。这里可参照合同法有关除斥期间的规定,将股东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锁定为1年,自买方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计算;超过该期间的,则不得再请求撤销。
1、开立股东会
股东同意此次公司增资,并出具股东会决议、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2、开立验资账户
开立验资账户所需材料:营业执照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税务登记证原件、开户许可证原件、公章、财务章、法人章、股东章、股东身份证原件、增资股东会决议及验资户银行的各种开户表格。
3、增资资本进账询证
以各个投资人的身份打入相应的投资比例的增资资本,增资资本进账后与会计师事务所联系索取询证函,交到验资账户银行领取三单:进账单、对账单、询证函。
4、出具增资验资报告提交工商
三单领取后带着增资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或章程及公司相关证件至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增资验资报告。增资验资报告出具后可至工商局提交增资变更事项,所需材料:营业执照正副本,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股东会决议、章程、增资验资报告,5个工作日后领取增资后的营业执照。
5、增资验资户销户转入基本账户
营业执照增资好以后就可以办理销户手续,销户材料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公章、财务章、法人章、股东章、投资人身份证,首先填好销户材料后提交银行柜台,然后把增资验资户资金转入公司的基本账户内,这样就可以把验资户销户了,不至于往后无证据之时,万般无奈了。
1.如果转让方是个人,要交纳个人所得税,按照20%缴纳(《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
2.内资企业转让股权涉及的税种,公司将股权转让给某公司,该股权转让所得,将涉及到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税费的问题。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