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步:办理批准证书变更手续
提交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董事会决议;
3、章程修改案;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批准证书原件(正本及副本2)。
获得文件:增资批复(备案表)及增资后的批准证书
第二步:办理营业执照变更手续
提交文件:
1、增资申请报告;
2、增资后的批准证书(副本1);
3、增资批复(或备案表)原件;
4、董事会决议;
5、章程修正案;
6、营业执照原件。
获得文件:注明增资金额的收件通知书
第三步:办理外汇登记手续
提交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二份;
2、增资批复(备案表)复印件(公司盖章);
3、增资后的批准证书复印件(公司盖章);
4、原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盖章);
5、外汇登记证原件;
6、资本项目业务申请表(在外管局领取);
7、章程修正案(合资合同修正案);
8、工商局出具的注明增资金额的收件通知书
获得文件:增资后的外汇帐户
第四步:汇入增资额度20%的外汇现金并办理验资手续
第五步:凭验资报告到工商局办理正式的增资手续
(一)公司是否按照规定使用公司名称,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二)公司改变住所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三)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四)公司有无虚报注册资本行为;股东、发起人是否按照规定缴纳出资,以及有无抽逃出资行为;
(五)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
(六)股东、发起人转让股权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七)营业期限是否到期;
(八)公司修改章程、变更董事、监事、经理,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九)设立分公司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是否有分公司被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
(十)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清算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十一)一个自然人是否投资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1)发起人的范围。我国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法人(不包括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2)发起人的资格。我国规定了只有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法人(不含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才能充当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3)发起人的最低限额。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4)发起人的出资。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出资,既可以用货币,也可以用实务、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资本的20%。
(5)认购股份,缴足股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必须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后,应即缴纳全部股款;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抵作股款的,应当依法办法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6)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并报送下列主要文件:①批准设立公司的文件;②公司章程;③经营估算书;④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⑤招股说明书;⑥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⑦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未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发起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7)召开创立大会。我国规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应在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发起人应在创立大会召开15天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发起人所缴纳的股款或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公司分立如果是复杂分立,即分立前公司的股东及持股比例与分立后公司的股东及持股比例不相同的分立,应由参加分立的股东签署分立协议。分立协议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分立前的名称、住所、股东及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
(2)分立后拟存续或新设的各公司的名称、住所、股东及持股比例;
(3)公司分立前的注册资本额、实收资本额,分立后拟存续或新设的各公司的注册资本额、实收资本额;
(4)分立前公司全部财产的协商作价总额,分立后拟存续或新设的各公司所分得的财产总额及清单;
(5)分立前公司全部债务的协商作价总额,分立后拟存续或新设的各公司分担的债务总额及清单;
(6)分立前公司的各种合同及相关事务的处理方案;
(7)职工安置或调配方案;
(8)各方在分立过程中及分立后的权利和义务等。
公司分立如果是简单分立,即分立前公司的股东和持股比例在分立后存续和新设的公司中不变,则勿需签订分立协议,只需公司董事会按照上述公司分立协议的内容提出分立方案,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即可。
(一)保证人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二)先诉抗辩权。在一般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在连带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不享有这项权利。所谓先诉抗辩权,是指在债权人要求保证人代为履行时,保证人可以要求债权人先就主债务人的财产诉请强制执行,只有在主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保证人才应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未先对主债务人的财产诉请强制执行而直接要求保证人代为履行,则保证人就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
(三)保证人抗辩权。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四)保证人拒绝履行权。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公司分立如果是复杂分立,即分立前公司的股东及持股比例与分立后公司的股东及持股比例不相同的分立,应由参加分立的股东签署分立协议。分立协议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分立前的名称、住所、股东及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
(2)分立后拟存续或新设的各公司的名称、住所、股东及持股比例;
(3)公司分立前的注册资本额、实收资本额,分立后拟存续或新设的各公司的注册资本额、实收资本额;
(4)分立前公司全部财产的协商作价总额,分立后拟存续或新设的各公司所分得的财产总额及清单;
(5)分立前公司全部债务的协商作价总额,分立后拟存续或新设的各公司分担的债务总额及清单;
(6)分立前公司的各种合同及相关事务的处理方案;
(7)职工安置或调配方案;
(8)各方在分立过程中及分立后的权利和义务等。
公司分立如果是简单分立,即分立前公司的股东和持股比例在分立后存续和新设的公司中不变,则勿需签订分立协议,只需公司董事会按照上述公司分立协议的内容提出分立方案,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即可。
公司申请破产的条件
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前述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然从侵权人那里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权利包括:
1、股东身份权。
2、参与重大决策权。
3、选择、监督管理者权。
4、资产收益权。
5、管理交易审查权。
6、知情权。
7、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
8、决议撤销权。
9、退出权。
10、诉讼权和代位诉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