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封、管理企业现存财产和设备,及时了结未了结业务。合伙企业解散时,大都具有进行生产经营所需的厂房、设备、物资和原村料、成品半成品等财产,企业清算首先要对这些财产进行必须的查封和管理,使之不致因企业解散而受到损失。同时,在企业解散时尚有未了结业务的,要采取必要措施使之尽快了结。
二、清理企业债权债务。即根据企业各类账册反映的收支往来情况,清理债权债务,进行登记造册,以备催讨债权和偿还债务之用,在此基础上及时通知债权人或向社会公告,促使债权人及时申报债权。
三、催讨债权,偿还债务。即根据债权债务的清理情况,派人及时催讨债权,追回货款和外欠债务,同时根据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以企业现有的资产偿还所欠债务。
四、分配财产和亏损。在以企业所剩财产偿还欠债,并开支清算所需费用后,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损益分担比例,或没有约定该比例的,按照平均分担的原则,仍有剩余财产的,返还合伙人出资、分配企业利润;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各合伙人按协议规定的方法和比例以自己的其他财产偿还债务。
1、土地的出资是使用权的出资,而不是所有权的出资。
2、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只能是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而不能是集体土地的使用权。
3、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只能是出让土地的使用权,而不能是划拨土地的使用权。
4、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应是未设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
有
公司法赋予了股东包括以下权利和义务:
1、股东依法享有分红权、表决权、退股权、优先认购权、知情权、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2、股东负有出资义务、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义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债权转让就是债权人将自己的债权转让给别人,债务移转就是债务人将自己的债务转移给别人。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债权债务转让时需要的程序是比较多的,主要包括债权转让需要通知债务人、债务转让需要征得债权的同意,并且要签订转让协议。
保证期间,在主债权转移的情况下,保证债务随之一并转移给新的债权人,并不需征得保证人的同意。
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由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承担保证责任。主合同的主体发生了变化,债务转移必须经保证人的同意。
可转债条件赎回的意思是指发行人在发行一段时期后,可以按照赎回条款生效的条件提前购回其未到期的发行在外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一、资本、资产方面的风险
(一)注册资本问题
在打算进行收购公司时,收购人应该首先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目标公司的基本信息,其中应该主要查询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情况。在此,收购方需要分清实缴资本和注册资本的关系,要弄清该目标公司是否有虚假出资的情形(查清出资是否办理了相关转移手续或者是否进行了有效交付);同时要特别关注公司是否有抽逃资本等情况出现。
(二)公司资产、负债以及所有者权益等问题
在决定购买公司时,要关注公司资产的构成结构、股权配置、资产担保、不良资产等情况。
第一、在全部资产中,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的具体比例需要分清。在出资中,货币出资占所有出资的比例如何需要明确,非货币资产是否办理了所有权转移手续等同样需要弄清。只有在弄清目标公司的流动比率以后,才能很好的预测公司将来的运营能力。
第二、需要厘清目标公司的股权配置情况。首先要掌握各股东所持股权的比例,是否存在优先股等方面的情况;其次,要考察是否存在有关联关系的股东。
第三、有担保限制的资产会对公司的偿债能力等有影响,所以要将有担保的资产和没有担保的资产进行分别考察。
第四、要重点关注公司的不良资产,尤其是固定资产的可折旧度、无形资产的摊销额以及将要报废和不可回收的资产等情况需要尤其重点考察。
同时,公司的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也是收购公司时所应该引起重视的问题。公司的负债中,要分清短期债务和长期债务,分清可以抵消和不可以抵消的债务。资产和债务的结构与比率,决定着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二、财务会计制度方面的风险
收购方在收购目标公司时,需要对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详细的考察,防止目标公司进行多列收益而故意抬高公司价值的情况出现,客观合理地评定目标公司的价值。必要时,收购方可以聘请专门财务顾问来评估目标公司的价值,但是,如果收购金额本身比较小,可以聘请懂财务会计的法律顾问单位,由其对收购中遇到的法律和财务问题进行综合指导。
我们通常都认为股权可以转让,因为《公司法》很明确的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后面设置了不少转让的前提条件,比如要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要书面通知,其他股东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不同意的应该购买,不购买的视为同意,等等。
总之向我们传递信息就是:不管怎么样,股东只要想转让股权,没有可以阻碍的因素。但是,72条最后一款令人开始疑惑了“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赋予了公司自由处理内部事务的权利,公司章程可以约定很多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但这些约定也有总的前提,即,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法律原则。
公司法的原则是意思自治,国家法律对公司的设立、经营等活动采取自我治理优先的原则,只要没有逾越法律基本界限,当事人股东之间的约定受法律保护。
此处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不能违反国家对鼓励经济发展,公司股权自由流动促进市场主体活力的原则。所以,章程的规定可以严于公司法,也可以宽松,在章程中对该类事件没有规定的,再寻找公司法的约束力。
针对股权转让的问题,章程可以约定“对外转让须经其他全体股东同意”,这就比公司法严格多了;也可以规定“对外转让须经其他1/4股东同意”,这又比公司法宽松得多;还可以约定“其他股东没有优先购买权”,等等。章程的这些规定均为限制性条款,具有法律效力,是符合公司法立法本意的,也符合有限公司在经济活动过程中时刻保持公司稳定性和经营活力的要求。
反之,如果公司章程禁止了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权利,那么当股东不想继续参股时,公司其他股东又不愿受让,势必将限于一个人为的公司僵局,股东的权益无法收到保障,将会行使其他诉权对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进行诉讼,极易导致公司经营陷入不稳定状态,这个人为的火山爆发前的结果是不被任何人所希望见到的。所以,立法本意也重点关注于公司的经营运作稳定发展,靠公司章程的认为约定禁止股东的合法权利并不现实。
综述,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公司章程可以限制,但不可禁止。
股东会依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3、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计划和赔偿计划;
7、决定增加或者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8、决定发行公司债券;
9、决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