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验资责任的构成要件:
虚假验资责任是验资单位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行为,在给委托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害时,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种民事赔偿责任的性质属于一种侵权责任。构成虚假验资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4个构成要件:
(一)必须有损害事实的发生
损害事实的发生,是验资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前提。没有损害事实的发生,便没有虚假验资责任的发生。在这里,损害的事实是指由于验资单位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而使委托人或第三人受到了损害的事实。在受害人是第三人时,这种损害事实具体表现为第三人的债权得不到清偿。
(二)必须有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行为
虚假的验资报告,就是与实际不符的验资报告,通常是指验资单位验证的资本额大于企业实有资本额的验资报告。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在执行验资业务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验资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判断注册会计师的行为是否违法,关键是看是否严格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程序来履行职务。凡是违反执业准则和规定程序的行为,都应当认定为违法行为。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的验资报告行为,这本身既是违反职业准则的行为,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三)验资报告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我国实行的是实有资本制度。企业的注册资金只有经过验资单位的验资,才能作为工商登记的依据。注册资金的数额,反映的是企业对债务的清偿能力。验资单位出具验资报告的行为,对第三人来说构成了实现债务的一般保证。在债权人与企业发生业务往来时,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对方的信赖。而这种信赖又往往与企业法人执照上的注册资金数额多少有直接关系。验资单位出具的虚假验资报告的行为,使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信赖基础丧失,所以虚假的验资报告与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实现在客观上具有因果关系。在这里,因果关系的实质就是债权人对虚假验资报告的信赖程度。这是确定验资单位责任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四)验资单位在主观上确有过错
验资单位在主观上的过错,是指验资单位在出具虚假验资报告时的心理状态。有故意和过失两种具体表现形式。主观上的故意,是指验资单位明知自己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行业准则的行为会对第三人造成损害,仍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包括:(1)互相勾结的直接故意,即:由委托人提供虚假资料,验资人出具虚假验资报告;(2)不负责任的间接故意,即:发现了资料的虚假,却不负责任地出具满足委托人的要求、出具虚假验资报告。主观上的过失,是指验资单位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应当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却没有预见到的一种心理状态,包括:(1)轻信验资资料的真实。虽然发现了验资资料的疑点,但没有引起应有的重视,并据此出具了验资报告。(2)应当发现也能够发现资料是虚假的,但却因疏忽大意没有发现,而出具了虚假的验资报告。对验资单位出具虚假的验资报告时的心理状态,应当根据其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事实,结合其专业职业特点,综合加以考虑,采取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的办法加以解决。验资单位的这种过错,不论是处于主观上的故意,还是处于主观上的过失,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劳动者只有在行使无须告知的单方即时解除权时,不辞而别才是合法的,换句话来说,劳动者行使其他种类的解除权的不辞而别,都是违法的;
2、员工不辞而别,绝不等于自动离职。劳动者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
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4、变更税务登记证(拿着税务变更通知单到税务局办理)
5、变更银行信息(拿着银行变更通知单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
1、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2、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公司《章程》及相关企业登记资料;
4、公司经营状况审计报告;
5、公司现有资产评估报告(视情况而定);
6、债权债务清册;
7、欠发欠交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养老保险、税费等情况;
8、公司正在进行的诉讼(包括执行、被执行)。
承债式收购是指并购方以承担目标公司的债务为条件接受其资产并取得产权的一种方式。
优点
①并购公司可能直接获取的税收优惠政策;
②在整合组员的过程中提高经营压力;
③在筹资过程中,债务承担中的债务利息,利息支付可以转化为财务费用,可税前列支。
缺点
①并购后资产负债率上升,信用评级会降低;
②降低企业的快速反应能力。
民法典规定,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民法典的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其财产权利交由债权人控制,将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民法典的规定以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债权人依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民法典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预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的行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假破产、真逃债”;企业破产了,企业负责人却卷款而走。这些情况在以前不乏其例,最新出台的企业破产法对此专门作出了规定。
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
此外,企业破产法还规定,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行为无效。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企业破产要向法院提交职工安置和工资支付情况新出台的企业破产法第八条规定,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此外,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企业负责人失职导致破产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今后,企业的董事、监事等经营管理人员因为失职而致使企业破产的,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此外,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法律还规定,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一、机关法人是指哪些单位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二、法人的特征
1、法人不是人,是一种社会组织。
但其可以像自然人一样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2、法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地位和资格,称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其能够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地位和资格,称为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地位和资格,称为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以它的机关的意思作为其意思,以其机关的行为为其行为来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地位和资格,称为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3、法人具有独立的财产。
法人之所以能够具有独立的人格就是因为其有独立的财产,这是其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基础。法人具有独立的财产,所以具有了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