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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7人看过2024-01-07
    公司股权外部转让,首先出让人和受让人相互协商,然后通知其他股东转让股权。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 199人看过2024-01-07
    不需要。股权变更协议原则上只需要变更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可。股权变更的股东会决议需要二分之一以上股东的签字同意,当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会决议也是办理工商登记需要的必备材料之一。同时,开股东会一般都会有股东缺席,要求所有股东全部到场签字是比较困难的,如果强制要求每次股东会股东都必须全部到场,可能难以组织召开股东会,这样不利于公司决策的形成、发布与实施。综上,在进行股权变更的过程中,只需要股东和受让方签字就可以了,并不需要其他股东参与到其中,但是这个股权变更必须要根据公司的章程来进行。
  • 200人看过2024-01-07
    股权转让不等于资产转让。股权所有者是股东,资产的所有者是公司;股权转让的客体为股东权利,资产转让的客体为公司全部资产;股权来源为股东的投资;公司资产来源包括股东投资,公司的经营收益和其他财产。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 104人看过2024-01-07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135人看过2024-01-07
    公司分立时需对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并在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公司分立还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另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所以当公司分立时,股东可以依据分立协议约定持有股权(财产)和承担债权债务。但投票反对分立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通过起九十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 140人看过2024-01-07
    公司股权转让的程序有:
    1、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达成合意即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3、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办理变更登记。
  • 106人看过2024-01-07

    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召开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1、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2、法律依据:根据《公司法》第一百条。

    二、召开股东大会时需要由谁来主持

    1、召开股东大会时需要一般由董事长主持。

    2、召开股东会需要提前将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等提前告知股东。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4、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5、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 152人看过2024-01-07
    1、公司章程
    章程是公司作为社团法人最为主要的象征之一,称为公司的“宪法”。章程是判断股东身份和股权的重要标志。“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等,并规定“股东应当在章程上签名、盖章”。股东签署章程是其作为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公司章程对内是确定股东及其权利义务的主要依据,具有对抗股东之间其他约定的效力;对外具有公示和公信力,是相对人判断公司股东的重要依据。
    2、股东名册
    有关公司法律普遍要求各类公司形态都应置备格式规范的股东名册,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股东名册是股东主张行使股东权利重要证明,由于股东名册仅仅是一种宣示性登记,自然具有它的局限性
  • 164人看过2024-01-07
    股东死亡,股权的继承手续是,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公司可以变更股东名册,发给其合法继承人股东证明。但如果公司章程对此有限制的,则股权可能不能继承。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继承人是否取得股东身份,应由全体股东过半数的同意,如果股东不同意继承人取得股东身份,则必须购买死亡股东的出资,如果不购买,则视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股东。一旦同意继承人取得股东身份,公司必须将其姓名、住所及继承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工商登记。
  • 148人看过2024-01-07
    一般情况下,股东及法人的要承担组织破产清算的法律责任。有限公司股权质押应当在记载在股东名册,适用《公司法》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即质押权人可以通过股权转让实现质权,出质的股东因股权转让而丧失股东权;质权优于债权,即当质押权人不能实现质权时,其对破产财产具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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