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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86人看过2024-01-07

    最近有朋友问到关于商标发起争议裁定申请的条件有哪些这方面的问题,下面,华律知产小编将针对这个问题做出详细解答。希望能够解开大家的疑惑,接下来大家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商标发起争议裁定申请的条件有哪些

    在商标注册流程中,为了维护已注册商标的商标专利权人的利益,也是为了减少人为审核带来的失误,在实质审核之后,还有三个月的公告时间,这个时间,是为了尽早处理有异议的近似商标。但三个月内就想解决所有问题,也不现实,毕竟没有多少企业会定期去看商标局公告,所以,才有了商标争议。

    那么,对商标发起争议裁定申请的条件有哪些?

    1、申请人必须是商标注册人,而且其商标核准注册日期必须先于被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日期。这点和异议有区别,因为异议发生时,商标尚未注册,但是在争议时,商标已经注册了,所以,为了维护已注册商标的权利,商标争议的申请人必须是商标注册人。

    2、申请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法定期限为5年,申请人必须自被争议的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申请注册商标争议裁定。考虑到人工审核会出现失误,所以给了5年的争议时间。

    3、争议中的两个注册商标,即被争议商标和提出争议所依据的商标须具有利害关系。比如两者近似,容易被客户混淆,并且被用于同一商品或服务。

    4、申请争议裁定的事实与理由,不得与被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前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事实理由相同。如果之前在公告期提出过异议,那么这个时候不能以同样的理由再提出争议,因为结果已经很明显了嘛,找到更好的理由再来吧。

    以上就是关于商标发起争议裁定申请的条件有哪些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遇到一些比较棘手的法律问题,而您又有委托律师的想法,我们网站有许多律师可以给你提供服务。华律知识产权为您提供关于版权、商标、专利的相关知识,上华律知识产权给您的知产加把“锁”!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十六条  商标权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 231人看过2024-01-07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市场前景也越来越好。今天,华律知产小编通过哪些商标转让行为是无效的这个问题带来了以下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各位读者朋友有所帮助。

    但是以下几种情况的商标转让行为视为无效的

    1、商标注册证失效。

    这类情况一般是指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并在六个月宽展期内未提出续展申请,或该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或商标局已注销的商标。

    2、转让擅自改变了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的。

    注册商标是经国家商标局审定备案的,使用人不得擅自进行变更。擅自进行变更的注册商标不得转让,且不受法律保护。

    3、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自行改变注册人名义、地址,以及其他事项而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注册人的名称、地址具有唯一性和确定性的特征,是确定注册商标专有权所有者的重要依据,不得随意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受法律保护。

    4、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

    注册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可能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消费者可能将使用同一注册商标的商品联系起来。在注册商标转让时,尤其容易引起混淆和误认。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避免混淆和误认,法律规定: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没有一并转让的。

    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否则,容易给消费者造成混淆与误解,丧失保护商标专有权的意义。

    因此,法律规定,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商标转让是商标权利人将商标所有权转让给他人,其方式可以是买卖,也可以是以商标出资或者是赠送等,转让的商标包括已经取得注册的也包括已经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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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十六条  商标权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 188人看过2024-01-07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市场前景也越来越好。今天,华律知产小编通过怎么区分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这个问题带来了以下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各位读者朋友有所帮助。

    证明商标

    1、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2、证明商标应由某个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注册,由其以外的其他人使用,注册人不能使用。它是用以证明商品或服务本身出自某原产地,或具有某种特定品质的标志。

    3、对于证明商标,只要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这一特定的品质并与注册人履行规定的手续,就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

    集体商标

    1、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2、集体商标不是个别企业的商标,而是多个企业或个人组成的某一组织成员共同拥有和使用的商标。

    3、集体商标由该组织的成员共同使用,不是该组织的成员不能使用,也不得转让。

    4、为适应集体商标“共有”和“共用”的特点,它的注册、使用及管理均应制订统一的规则,并将之公诸于众,由集体成员在公众的监督下共同遵守。

    以上就是关于怎么区分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遇到一些比较棘手的法律问题,而您又有委托律师的想法,我们网站有许多律师可以给你提供服务。华律知识产权为您提供关于版权、商标、专利的相关知识,上华律知识产权给您的知产加把“锁”!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十六条  商标权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 102人看过2024-01-07
    在职期间违反竞业限制,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并且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 106人看过2024-01-07

    新车擦挂一般不需要误工费赔偿,只用赔偿修理费,但造成受损害方不能正常工作的,可以主张误工费赔偿。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105人看过2024-01-07

    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 105人看过2024-01-07

    不能。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如有下五种情况,就算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是不能终止劳动合同的,必须将劳动合同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才能终止。

    1、从事接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工健康检查,或者凝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目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 105人看过2024-01-07
    答案是肯定的。如果存在劳动关系存在的要件,则对于内退的员工,原公司又聘用了符合劳动关系的要件,则还是会成立劳动关系的。
  • 106人看过2024-01-07

    竞业限制一般有效期是2年,超过2年的时间无效。在竞业限制期间,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 105人看过2024-01-07

      代通知金上一月工资标准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情形之一存在时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本人的,应当按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支付代通知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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