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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07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解散:

    1、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

    2、公司董事长期冲突,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等情形。

    申请解散须由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提出。

  • 100人看过2024-01-07

    1、共益债务的争议情形

    共益债务时常发生争议,主要有三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管理人与主张共益债权的债权人之间对共益债务存在与否或数额的多少发生争议;第二种情形是其他债权人或职工对共益债务有异议;第三种情形是债务人对共益债务有异议。在上述争议引发诉讼的情况下,其当事人如何确定,很少有人探讨。

    2、共益债务的争议处理方式

    在第一种情形下,因共益债务的执行主体是管理人,债权人请求管理人支付共益债务遭到拒绝时提起的诉讼案件,原告应为主张共益债权的债权人,被告应为债务人,管理人仅是债务人的诉讼代表人,管理人一般不得对共益债权人提起诉讼。第二种情形下,因共益债务的存在与否或数额多少,直接影响到其他债权人或职工的最终权利的实现比例,应允许异议债权人或职工对共益债务提起诉讼,这种情况下提起的诉讼案件,原告为异议债权人或职工,被告为共益债权人以及债务人。第三种情形下,因为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不代表破产案件的任何一方当事人。赋予债务人异议权的原因在于:共益债务的存在与否或数额多少直接关系到债务人的清偿数额,甚至影响到债务人重整再生的可能,债务人有对共益债务加以否认的动因,因此,对债务人对共益债务的异议人民法院也应当予以受理,这种情况提起的诉讼案件,原告为债务人,被告为共债权人,由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

  • 101人看过2024-01-07

    企业改制时的债务承担:

    1、企业公司制改造的,债务由改造后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2、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的,由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

    3、企业分立的,债务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或者虽然有约定但债权人不予认可的,分立后的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105人看过2024-01-07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101人看过2024-01-07

    共益债务包括: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 104人看过2024-01-07

    法院宣布企业破产的条件:

    ①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企业素质太差,无法整顿的。

    ②企业在整顿期间,由于本身的过错或由于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法院终结其整顿,宣告其破产的。

    ③整顿期满,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凡具备以上各项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

  • 103人看过2024-01-07

    第一,具有主体的特定性。破产抵销权是破产债权人的专有权利,权利主体只能是破产权人一方。

    第二,这种抵销权不受债务种类和履行期限的限制。

    第三,债务有时间限制。权利人主张抵销的债务,只能是破产宣告前他对破产人所负担的债务。为了维护破产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保证债权人公平地行使权利,法律对破产债权人行使破产抵销权的范围给予一定限制。


  • 103人看过2024-01-07

    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足额缴纳。其中,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公司设立时,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交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 863人看过2024-01-07

    企业组织机构是社会经济的组成部分,这也就意味着企业组织机构需要参与到社会经济活动当中。那么究竟该如何参与到社会经济中去呢?正如人参与人类社会活动需要一个身份证明一样,企业组织机构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同样需要一个身份证明,而这个证明就是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简称“代码”

    “代码”是依法注册,依法登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联团组织在全国这就是一个公司在社会经济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代码标识。换句话说:“代码”的办理流程通活动中的通行证。

    这个“代码”办理,常分为四步:

    1、申领基本信息登记表;

    2、填写信息登记表;

    3、上交信息登记表;

    4、验证并打印代码。

    申领基本信息登记表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应向公司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办理。

    因此,申办人应首先向当地的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领取信息登记表。

    填写信息登记表然后,申请人需要按照规定填写好信息登记表。

  • 104人看过2024-01-07

    1、根据破产法的一般规定,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只有在依法申报债权并得到确认后,才能行使破产参与、受偿等权利。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但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等,不必申报。

    3、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无利息的债权,无论是否到期均以本金申报债权。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也可以申报其债权。

    4、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5、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此外,补充申报的债权人对其申报债权前已经进行完毕的各项破产活动,不得再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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