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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1人看过2024-01-07

    公司股东以个人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备注“股东签字有效”,但没有加盖公章,公司要对这类合同承担责任吗?

    1,若股东没有公司事前授权或者事后追认,则合同并未成立,对公司不产生法律效力。

    2,若股东同时是法定代表人,一般情况下,股东签字对公司产生法律效力。

    3,若股东同时是公司管理人员,足以使人相信,该股外以公司名义签字、盖章是职务行为的,则对公司产生法律效力。

  • 101人看过2024-01-07

    一、公司经营范围变更的规定

    1、公司经营范围是公司章程的必备条款,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按照公司法办理变更经营范围的程序。新公司法对变更经营范围有具体规定。

    2、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3、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法条解释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之一,并且必须依法登记。对于经营范围的选择,由公司设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主选择。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可以变更经营范围,但同时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应当登记事项,只有将变更后的经营范围予以登记,才能使其生效,并便于第三人知悉,从而作出相应的经营判断。

    某些特别行业如银行、保险、证券业务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须经批准方可经营。因此,本条第二款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须经批准的,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二、办理公司经营范围变更的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公司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公司可以凭分公司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但应当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限xx分支机构经营)”字样。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 101人看过2024-01-07

    1、分公司的法律地位及民事责任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这一规定,明确了分公司民事责任的归属,即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一切行为的后果及责任由隶属公司承担。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

    2、分公司的诉讼地位

    分公司虽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9条和《民诉意见》第40条,依法设立的分公司是“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其他组织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诉讼资格。但诉讼资格不等于民事责任的承担资格,分公司的民事责任依据法律规定应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总公司来承担。此外,分公司也具有独立的缔约能力。

    3、分公司与总公司作为共同被告的情形及例外

    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总公司承担清偿义务。在诉讼中,可以直接把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责任。在一般情况下,分公司不能作为独立的被告来承担责任,司法实践多是分公司与总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判决共同承担责任。但在执行的时候,一般是先执行分公司财产,不足再执行总公司财产。

    4、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财产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 102人看过2024-01-0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注销公司依法依照如下步骤组织清算后,方能办理注销登记,公告终止公司。

    一、依法成立清算组。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二、公告并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依法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三、清算组接管公司,展开清算工作。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了结公司未了业务、清理公司债权和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四、清算组全面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五、清算组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其中: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六、根据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方案分配公司财产。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七、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后,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101人看过2024-01-07

    只要达到两个条件即可发起强制要约收购:

    1、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股达到30%;

    2、投资者选择继续收购。(强制要约收购的强制性是建立在收购人选择继续收购的基础上)。

  • 101人看过2024-01-07
    一、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取缔,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公司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擅自设立分公司。实践中有两种情况:
    1、擅自设立的分公司以公司分公司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2、擅自设立的分公司不以公司分公司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而是以经营部门、分公司等其他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 101人看过2024-01-07

    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因此,由以上人员组成清算组,能够较好地保护公司财产不被侵占。也能最大限度的维护公司人员和债权人的利益。

  • 100人看过2024-01-07

      股权出资的法定程序

      (1)办理股权出资批准手续;

      涉及国有股权出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必须经批准的,先行办理批准手续。

      (2)股权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

      (3)股权认缴出资或实际缴纳出资;

      (4)股权出资公司办理股东变更登记;

      (5)被投资公司进行验资;

      (6)被投资公司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 100人看过2024-01-07

    公司判决解散后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应当在法院判公司解散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需要将公司的资产,进行计算,然后抵销债务之后,如果无法还款的也就无能为力。

  • 205人看过2024-01-07

    知识产权贯标是申请保护企业的一种合法利益,知识产权贯标在广州各地区都有相对应的补贴。那么企业申请知识产权贯标的误区有哪些?今天,华律网小编通过这个问题带来了以下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各位读者朋友有所帮助。

    企业申请知识产权贯标的误区有哪些

    一、贯标目的是为获得认证

    错!贯标的核心价值是优化内部管理工作,通过贯标找出企业存在的危机、隐患甚至违法行为,同时发现前所未有的机会和机遇。认证是第三方专门机构的验收证明程序,是手段,不是目的。

    二、贯标的主要任务是管理商标专利

    错!知识产权为您整理贯标的主要任务是优化企业各部门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工作,只有了解知识产权的本质,才会深刻体会贯标为各部门创造价值的机会。知识产权不仅仅包括商标和专利。管理商标专利,是优化各部门工作的相当重要的工作流,是贯标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但并非全部。

    三、贯标对企业的价值非常有限

    错!知识产权已成为企业三大战略之一,除了发现各部门隐患,纠正不合理、不合法行为,更有机会对标学习,站在同行肩膀上改进,更多了解同行,提升研发效率,增加销售机会,直至通过大数据,指导企业做出更加科学的决策。同时,还能通过制度约束员工正确行为,激励创新,形成良性循环。

    四、贯标对所有企业工作量都固定,投入也固定,找谁做都差不多

    错!企业规模不同、行业不同、员工层次不同、竞争激烈程度不同、之前知识产权欠账不同,要达到的目标期望值不同,相关培训、调研、导入周期、改进次数、导师层次、数量等投入不同,相关辅导工作量成本迥异。如果套模板、走形式,每个辅导机构的投入差不多,但这只会给企业带来错误引导。

    五、贯标是开支,花得越少越好

    错!贯标本质是投资,在正确的投资方向上,合理范围内,投资越多,收获更多。

    以上就是华律网小编对于企业申请知识产权贯标的误区有哪些这个问题进行的相关的解释,我想各位读者朋友也对这方面也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希望各位读者朋友要弄清楚相关的法律术语,来开拓自己的法律知识面。如果各位读者朋友对这方面的知识还存在疑问,欢迎来咨询华律网的相关法律顾问。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十五条 【专利权】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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