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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08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如下:

    1、新颖性;

    2、创造性;

    3、实用性。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至第四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 131人看过2024-01-08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实收资本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 121人看过2024-01-08
    1、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公司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6)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7)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公司住所证明;
    (10)其他文件、证件。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经营范围中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 144人看过2024-01-08
    (一)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三)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的身份证明;
    (四)完税证明;
    (五)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印鉴;
    (六)与注销登记有关的其他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
    2、企业清算组指定人员或委托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办理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的证明;
    3、投资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人民法院破产裁
    定文件;
    4、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5、公司清算组出具的经投资单位或者清算主管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6、公司清算组刊登三次清算公告的剪报;
    7、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8、公安部门收缴企业印章的证明;
    9、税务机关的完税证明;
    10、银行帐号取消证明。
  • 152人看过2024-01-08
    企业登记机关对公司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
    (一)公司是否按照规定使用公司名称,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二)公司改变住所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三)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四)公司有无虚报注册资本行为;股东、发起人是否按照规定缴纳出资,以及有无抽逃出资行为;
    (五)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
    (六)股东、发起人转让股权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七)营业期限是否到期;
    (八)公司修改章程、变更董事、监事、经理,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九)设立分公司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是否有分公司被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
    (十)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清算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十一)一个自然人是否投资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 129人看过2024-01-08
    1、公司设立完成
    发起人的设立行为对于认股人、因设立行为而成立的公司都有直接的影响。因此为发起人规定了较严格的责任。
    (1)资本充实责任。又称“差额填补责任”。《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2)损害赔偿责任。《公司法》规定,在公司的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错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设立失败
    公司设立失败是指公司未能够完成设立行为的情形。
    (1)连带赔偿责任。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生费用和债务负连带赔偿责任。
    (2)对已收股款的返还责任。在采取募集设立公司的情况下,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还负有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至于发起人相互之间的责任承担,应按其约定或投资比例进行划分。
  • 127人看过2024-01-08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公司申请登记的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公司副本。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登记适用本规范。《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本网站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 124人看过2024-01-08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母公司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集团章程修正案(母公司盖章);
    4、母公司的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5、母公司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企业集团登记证》。
    注:依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设立的企业集团申请变更母公司名称登记适用本规范。
    《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母公司加盖公章。
  • 187人看过2024-01-08
    1、公司减资首先要经过股东会议决议,股东会议后需要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和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
    2、减资申请的程序并不会很复杂,具体的程序是:召开股东会议决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算表——通知债权人——准备好相关的材料到相关的部门去申请——等待审批机关的审批,需要注意的是要准备好相关的资料,并且一定是要通知到债权人。
  • 107人看过2024-01-08

    在试用期内因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情形辞退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如果是非法辞退的,要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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