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履行下列具体程序
1、由解除决定人(单位主管、劳动者)递交解除申请书;
2、人事部门填写《解除劳动合同审批表》并报主管审批;
3、通知所在部门及职工办理工作交接并交回工具设备等;
4、有关部门与职工办理结算工资福利和其他未了事宜等;
5、职工在结算工资和发放经济补偿的财务手续签字领取;
6、给职工办理党、团、工会组织关系和档案等转移手续;
7、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转移单和公积金转移手续等事项;
8、给职工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1、普通转让与特殊转让。这是根据股权转让在《公司法》上有无规定而作的划分。
2、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这是根据受让人的不同而作的分类。
3、全部转让与部分转让。这是根据标的在转让中是否分割而作的划分。
4、约定转让与法定转让。这是根据转让所赖以发生的依据而作的划分。
、《公司法》对出资期限的规定是由股东自行决定。
2、法律依据: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劳动法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但是,用人单位在特定的情况下也可以扣除劳动者工资。
1、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2、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职工在下班后死亡由谁负责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死亡原因认定是否属于工伤,如确定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人工伤的责任。如果不是工伤,是意外事故的,一般用人单位是不用承担责任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