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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5人看过2024-01-09
    债权人申请破产的程序

    1、破产申请人是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依法具有破产申请资格的民事主体。需要说明的是,并非所有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具有破产申请资格。例如,公司的股东、董事,不得以股东或董事名义申请公司破产。

    2、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债权人和债务人才是合格的破产申请人。因此,破产案件的申请分为两类:债权人申请和债务人申请。破产法第7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有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第8条规定,债务人申请时,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3、破产法第8条规定,提出破产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即“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采用法院规定的统一格式。“有关证据”是指破产申请书所列事项的真实性证明,例如,用于证明申请人身份真实性的文件(如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公民的身份证或护照等);用于证明申请事实和理由的文件(如债权人用以证明债权有效存在和债务人到期不履行的合同、借据、催款通知书等)。

  • 152人看过2024-01-09

    1、对于破产人的效力。由于我国现行的破产法律仅适用于企业法人,因此,破产程序因分配完毕和破产财产不足支付破产费用而终结后,法人的主体资格归于消灭,其所负剩余债务当然免除。

    2、对于破产债权人的效力。由于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企业的主体资格归于消灭,债权人未得到分配的债权,于破产终结裁定作出后视为消灭。破产债权人不能于程序结束后向债务人另行主张权利。和解协议实现后,和解债权人于达成和解协议时所免除的部分债权,在整顿成功后亦不得向债务企业再行索要。但是,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对破产企业的保证人、连带债务人等享有的权利,原则上不受影响。被保证人(主债务企业)破产,债权人固然可以通过破产还债程序实现其债权。然而,在实践中,罕有破产债权人的债权靠破产财产获得足额满足的情况。既然保证制度的目的在于促进经济活动当事人建立债权债务关系,督促债务人履行义务,从而使债权人的利益得以实现,债务人的破产,便不能免除保证人的责任。债权人依破产程序未受全额清偿时,可以就不足部分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3、对破产机构的效力。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清算组、债权人会议等破产机构宣布解散,但破产清算组如有关于破产财产的未完结的诉讼、债权确认诉讼或者对债权分配表等异议之诉等遗留事务时,仍须对破产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

  • 133人看过2024-01-09

    1、债权人的申请资格。在破产法上,债权人申请不具有集体诉讼的性质,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只能行使自己的请求权。因此,按照破产法的规定精神,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须为具有给付内容的请求权;

    (2)须为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请求权;

    (3)须为已到期的请求权。

    2、债权人申请的形式条件。根据司法解释,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材料有:

    (1)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

    (2)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

    (3)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3、债权人申请的实质条件。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 277人看过2024-01-09

    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破产宣告的法律后果是:

    1、债务人自破产宣告之日起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为债权人利益确有必要继续生产经营的,须经人民法院许可。

    2、破产企业从破产宣告之日起,即丧失对自己财产的管理权和处分权,其全部财产由清算组接管。债务人的银行账户只能由清算组使用。

    3、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由清算组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4、破产企业的财产在其他民事诉讼程序中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通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人民法院予以解除,并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办理移交手续。

    5、企业被宣告破产后,人民法院应当指定必要的留守人员。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财会人员、财产保管人员必须留守。

    6、破产企业在法院受理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内,所实施的某些法律行为无效。

  • 131人看过2024-01-09
    一、清算公司财产、制订清算方案
    1、调查和清理公司财产:清算组在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同时,应当调查和清理公司的财产。
    2、制订清算方案:编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之后,清算组应当制订清算方案,提出收取债权和清偿债务的具体安排。
    3、提交股东会通过或者报主管机关确认。清算方案是公司清算的总方案。因此,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应将清算方案提交股东大会通过。
    二、了结公司债权、债务
    1、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但是,公司清算组为了清算的目的,有权处理公司尚未了结的业务。
  • 179人看过2024-01-09

    1、设立目的不同。前者在于挽救企业,后者在于使企业消灭

    2、价值功能不同,前者积极预防债务人破产,体现使破产企业财产增值的功能,后者体现的是对破产财产进行重新分配的功能,消极地公平分配债务人的财产

    3、具体措施不同。前者采取一些保护性的措施,对企业的财产、债务及经营事务进行必要的整合,包括追加投资、对债务履行的合意推迟和减免、企业的合并和分立等等,后者要对破产财产进行变价分配,主要有拍卖、强制变卖、折价出售等措施

    4、债权人获得的实际利益不同。前者力图使债务人复兴,保留并提高企业的财产和营运价值,债权人自然能获得更大的利益,后者中的债权人只能以债务人现有财产为限而受清偿,而且财产变价可能使企业损失巨大,债权人最终能从破产财产中获得的清偿极为有限


  • 248人看过2024-01-09
    公司自行解散的清算流程

    1、公司权力机构(股东会或董事会)在公司解散事由出现之后应及时召开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表决通过公司解散决议。

    2、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天内公司即应成立清算。

    3、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4、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5、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其中,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6、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 207人看过2024-01-09

    一、了解企业解散背景信息,确定企业具体需求

    这一阶段有些企业迫切需要律师出具法律方案,律师应该审慎对待,不能贸然出具不太成熟的却过于具体的方案,也有失律师谨慎的职业风格。可以根据企业的大体目标出具框架性的思路或方案。

    二、对企业解散涉及的人员信息及外部关系进行梳理

    了解企业构架及员工信息及态度,是一份合法且具可操作性的安置方案形成的前提。这一阶段应完成以下事项:

    1、内部信息调研

    2、外部信息调研

    了解公司与劳动行政部门、工会沟通的情况,尽可能让外部了解企业目前的难处。

    三、制定方案

    根据调研情况以专业角度为企业出具安置方案,并与企业高层进行完善。方案初稿确定后,需要将安置方案进行一定的民主公示程序。应与征求员工的意见,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议,视情况采纳其合理建议,最后向全体员工进行公示。

  • 628人看过2024-01-09

    最近有朋友问到关于申请专利的三个条件是什么这方面的问题,下面,华律知产小编将针对这个问题做出详细解答。希望能够解开大家的疑惑,接下来大家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申请专利的三个条件

    虽然各个国家的专利法不尽相同,但中国和许多国家都严格要求用于申请专利的发明要符合三个条件:新颖性、先进性、工业实用性。

    新颖性条件:该发明是现有技术中所未有的,从未公开发表过、也未被公开使用过(口头公开也不行)。

    先进性条件:该技术优于现有技术,更加先进,是行业内一般从业人员所不知的、也不易发现的。

    实用性条件:该发明能够投入实际使用,创造工业价值。

    而且针对不同的发明创造,应该申请对应的专利权。针对产品、方法或者产品、方法的改进的新技术方案,可申请发明专利;针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二者结合的,可申请实用新型专利;针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与色彩等结合的新设计,则适合申请外观专利。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有关申请专利的三个条件是什么这方面法律知识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相信大家从上文已经找到有关的答案了吧。华律知识产权为您提供关于版权、商标、专利的相关知识,上华律知识产权给您的知产加把“锁”!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十五条  专利权

    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

  • 239人看过2024-01-09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市场前景也越来越好。今天,华律知产小编通过侵犯著作权罪是什么由哪些构成的这个问题带来了以下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各位读者朋友有所帮助。

    侵犯著作权罪是什么由哪些构成的

    1、犯罪主体:

    侵犯著作权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经国家批准和未经国家批准从事出版、发行活动的单位。根据法律规定:单位犯侵犯著作权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营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如误认为他人作品已过保护期而复制发行,或虽系故意,但由于追求名誉等非营利目的的,则不能构成本罪。

    3、犯罪客体:

    侵犯著作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著作权管理制度以及他人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4、客观反面:

    侵犯著作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行为出版是指把作品编辑加工后,经过复制向公众发行的行为。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行为。

    (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行为,这也是一种借他人之名非法牟利的行为。

    侵犯著作权罪的刑罚处罚:

    1、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2、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侵犯著作权罪是什么由哪些构成的这个问题进行的相关的解释,我想各位读者朋友也对这方面也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希望各位读者朋友要弄清楚相关的法律术语,来开拓自己的法律知识面。华律知识产权为您提供关于版权、商标、专利的相关知识,上华律知识产权给您的知产加把“锁”!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十四条  著作权

    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 (版权) ,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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