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组和破产重整不是一个意思。重组与重整都是在公司企业出现经营困难时,进行救助的一种措施。由于两者称谓相似,措施相近,目的相同,因而易引起混淆。但两者也存在本质差异,如法律依据、程序、参与主体、效率等各方面均有本质区别。
破产清算与重整的主要区别在于:
1、参与破产清算与重整活动的主体不同。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人、债务人及债务人的股东等均参与重整。而参与破产清算的主要是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一定情况下也可由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2、管理人的职责有所不同。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管理人主要进行管理工作,在重整中管理人担任的角色更像是监督人,对重整活动进行监督。
3、重整企业可运用多种重整措施,除延期或减免偿还债务外,还可采取向重整者无偿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将债权转为股份,转让经营或资产等方法。
4、对担保物权的限制不同。就特定财产的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受破产清算和和解程序的限制,但在重整程序中受到一定的限制。
5、重整程序具有强制性。
6、债务人的职权大小不同。在重整中,债务人可自行管理财产,负责制定、执行重整计划。除非债务人存在破产欺诈、无经营能力等情况。在破产清算中,债务人不可管理其财产,而是由管理人接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目的;
(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1、通过对债权资产的日常维护和管理达到对资产保全的目的;还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对债权资产依法申请法律保护和诉讼保全,包括对有可能损失的债权资产进行起诉和诉前保全等。
2、破产保护除了维护企业和个人的局部利益外,它还有利于防止出现大批失业,对缓解社会矛盾、保持社会稳定具有积极的意义。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可以申请破产。
(1) 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不能清偿债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
(2) 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3) 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企业法人已经解散,尚未清算、清算,资产不足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义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市场是检验企业发展最重要的指标。如果这家公司没有通过市场测试,它将破产。破产后,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破产清算,清偿职工工资、公司债务等。清算后,公司不复存在。公司法上的破产清算,是指在经济破产中,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债权人债务的法律制度。
法院,破产申请是指当事人向法院作出的声明债务人破产诉讼行为。破产清算之后,从破产财产清算结束后,公司将依法解除相关债务,不再承担任何债务偿还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已经开始但尚未结束的债务人,应当中止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继续进行诉讼或者仲裁。
债务人申请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破产申请;
(二)企业主体资格证明;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
(四)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和安置预案;
(五)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
1、破产重组是企业最后一次资产重组的机会。
2、如果企业能够在限定的时间内,通过重组整顿,能够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对该破产企业的破产程序。破产重组能够给濒临破产但仍有发展潜力的企业一次新生的机会,同时也能够避免企业因真正破产而引起的企业解体、资产拍卖、职工失业等社会动荡。
二、债权人提出破产重整的条件,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三、出资人提出破产重整的条件,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出资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一、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由债务人提出;
二、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三、出资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1、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3、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企业清算的条件
1、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4、股东请求而被司法解散,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