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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8人看过2024-01-09
    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 108人看过2024-01-09

    如果具备条件就合法。合法的融资公司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有国家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

    2、正规的公司制度;

    3、具有从业资格认证的工作人员;

    4、没有偷税漏税行为,有规范的公司财务流程和制度;

    5、有国家颁发的行业资质证书;

    6、从事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要求等。

  • 112人看过2024-01-09
    1、名称预查询:需填写《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法人、股东提供身份证,名称预查是在公司注册所在地的工商局。

    2、名称审核:区工商局预查通过后,报市工商局审核。

    3、颁发证书:市工商局名称审核通过后,由区工商局打印《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凭受理通知书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106人看过2024-01-09

    股份转让的法律要件有:

    1、转让人对股权享有处分权;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3、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规定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 107人看过2024-01-09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人来讲,其就应该以其所有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独立的连带清偿责任。在有限责任公司当中,公司的股东是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当然现实中也是存在例外情况的。
  • 109人看过2024-01-09

    小股东可以申请解散公司。

    只要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且符合一定的条件,可以申请解散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110人看过2024-01-09

      债权申报的法律制度有以下这些:

      1、债权申报的程序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应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3、逾期未报的后果债权人虽未在法定期间申报债权,但有民事诉讼法第76条规定情形的,在分配前可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 105人看过2024-01-09
    结合实务经验,对于中小企业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而言,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合理选择企业组织形式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行的是法人所得税制,企业有不同的组织形式,不同的组织形式对是否构成纳税人,有着不同的结果。公司在设立下属公司时,选择设立子公司还是分公司会对企业所得税负产生影响。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应当作为独立的纳税义务人单独交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子公司盈利,母公司亏损,其利润不能并入母公司利润,造成盈亏不能相抵多交企业所得税的结果,若子公司亏损,母公司盈利,也不能盈亏相抵。而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只能将其利润并入母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具有盈亏相抵的作用,能降低总公司整体的税负。
    因此,公司在设立下属公司时,要考虑好各种组织形式的利弊,做好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合理选择企业组织形式,决定是设立子公司还是设立分公司。创业初期有限的收入不足抵减大量的支出的企业一般应设为分公司,而能够迅速实现盈利的企业一般应设为法人,另外,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在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下,还可以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及时合理的列支费用支出
    及时合理的列支费用支出主要表现在费用的列支标准、列支期间、列支数额、扣除限额等方面,具体来讲,进行费用列支应注意以下几点:
    1.发生商品购销行为要取得符合要求的发票
    企业发生购入商品行为,却没有取得发票,只是以白条或其它无效的凭证人账。在没有取得发票的情况下所发生的此项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费用支出要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
    例如:企业在酒店招待客人的费用支出,只有收据而没有索取发票,则用收据列支的费用不得税前扣除;企业在酒店招待客人的费用支出,入账的发票是国税局监制的定额发票,则因为酒店应当使用地税局监制的发票而不得税前扣除;企业销售货物时发生的运费支出,没有向运输业主索要运费发票,失去了在所得税前扣除的条件。另外根据国税发[2008]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故而,没有填写或填写、打印单位名称的不完整的发票所列支的成本费用是不能够税前扣除的。
    3.费用发生及时入账
    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税法规定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所以在费用发生时要及时入账,比如,2008年10月发生招待费取得的发票要在2008年入账才可以税前扣除,若不及时入账而拖延至2009年入账,则此笔招待费用不管2008年还是2009年均不得税前扣除。再比如,2008年12月因为漏记管理费用一无形资产摊销2万元,而未申报扣除此项费用,则在2009年及以后年度是不充许补扣的,类似的还有开办赞摊销、固定资产折旧等等。另外,还有企业已经发生的坏账、呆账应及时列入费用,存货的盘亏及毁损应及时查明原因,属于正常损耗部分及时列入费用,以便在税前扣除。
    4.适当缩短摊销期限
    以后年度需要分摊列支的费用、损失的摊销期要适当缩短,例如长期待摊费用等的摊销应在税法允许范围内选择最短年限,增大前几年的费用扣除,递延纳税时间。
    5.对于限额列支的费用争取充分列支
    限额列支的费用有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0.5%);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公益性捐赠支出(符合相关条件,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等,应准确掌握这类科目的列支标准,避免把不属于此类费用的项目列入此类科目多纳所得税,也不要为了减少纳税将属于此类费用的项目列人其他项目,以防造成偷逃税款而被罚款等严霞后果。
    6.争取其他部门的配合
    要做到及时合理的列支费用支出,还必须得到领导的支持和有关部门的配合,为了取得合规票据,要向广大员工解释合规票据的重要性,讲解合规票据的识别方法,还要取得领导支持,对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一律不予签字报销,为了及时入账,最好形成限期报销制度,督促各部门人员及时报销费用,以免出现跨年度费用。
    (三)合理选择存货计价方法
    存货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生产消耗或销售而持有的各种资产,包括各种原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产成品、外购商品、协作件、自制半成品等。纳税人的商品、材料、产成品和半成品等存货的计价,应当以实际成本为原则。各项存货的发出和领用_其实际成本价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各种存货计价方法,对于产品成本、企业利润及所得税都有较大的影响。现行税制和财务制度对存货计价的这些规定,为企业进行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提供了空间,也为企业开展纳税筹划,减轻所得税税负,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般情况下,选择加权平均法,对企业发出和领用存货进行计价,企业计入各期产品成本的材料等存货的价格比较均衡,不会忽高忽低,特别是在材料等存货价格差别较大时,可以起到缓冲的作用,使企业产品成本不致发生较大变化,各期利润比较均衡。
    而在物价持续下降的情况下,则应选择先进先出法对企业存货进行计价,才能提高企业本期的销货成本,相对减少企业当期收益,减轻企业的所得税负担。同理,在物价持续上涨的情况下,则不能选择先进先出法对企业存货进行计价,只能选择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等方法,需要注意的是新的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已经不允许使用后进先出法。而在物价上下波动的情况下,则宜采用加权平均法对存货进行计价,以避免因各期利润忽高忽低造成企业各期应纳所得税额上下波动,增加企业安排应用资金的难度甚至可能会使企业在应纳所得税额过高年度因没有足够的现金交纳税收,而陷入财务困境,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
    (四)恰当运用固定资产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是缴纳所得税前准予扣除的项目,在收入既定的情况下,折旧额越大,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少。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加大固定资产的折旧:折旧方法的选择、折旧年限的估计和净残值的确定。
  • 106人看过2024-01-09

    1、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签订了品牌加盟合同后能不能退款,要依据具体的情况而定。

    2、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同意退的,能退;如果定立加盟合同时对方有违法情形,使加盟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可以要求退还加盟费。

    交了加盟费,签订加盟合同后,如果出现以下情形的,可以要求退还加盟费:

    (1)签订的加盟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可以要求退还加盟费;

    (2)合同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加盟合同的,可以要求收取加盟费一方退还加盟费;

    (3)加盟合同因不可力因素或者收取加盟费一方违约,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可以要求退回加盟费。

  • 1246人看过2024-01-09

    1、进入中国工商注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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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先进入工商企业年报系统。

    4、进入后登陆工商企业年报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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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按照提示填写完成后,提交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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